引言
政府應該運用可供使用的資源,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為達致此目的,政府明白到市民是需要充分認識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務,以及對個人和整個社會均有影響的政策和決定的依據。
本守則界定擬提供資料的範疇,列出按慣例或因應要求提供資料的方式,並訂明盡快發放資料的程序。
本守則授權和規定公務員除有特別理由外,按慣例或因應要求提供資料。這些理由載列於第2部。若拒絕任何索取資料的要求,通常會提述這些理由。
任何索取資料的要求均會盡快及妥善地處理,如有需要,有關人員會協助市民闡明其要求,或把要求轉介至最適當的部門處理。有關的程序會盡量精簡。
本守則亦載列有關要求覆檢或投訴的程序,以便市民在認為守則的規定未獲適當執行時知所遵循。
本守則已上載於互聯網,作為「香港政府一站通」的一部分。載錄守則的網址為 http://www.access.gov.hk/
第1部
適用範圍
政府部門
1「部門」一詞包括任何部門、局、隊、服務、組、秘書處或其他政府機構。
法庭、審裁處及調查小組
提供資料
按慣例公布或供查閱的資料
- 其組織結構的詳情
- 所提供服務的資料
- 其服務表現承諾及履行各項承諾的情況
- 按類別劃分的部門紀錄一覽表
- 已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資料一覽表,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後才提供
- 查閱非按慣例公布的資料的程序及收費
應要求提供的資料
法定義務及限制
程序
公開資料主任
索取資料的要求
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
-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副本
-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抄本
- 給予合理機會查閱、聆聽或查看有關紀錄或其部分,或
-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摘要
- 提供該部門沒擁有的資料
- 編製從來沒有存在的紀錄
- 應要求提供已公布的資料(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後才提供),或
- 提供可透過收費服務獲得的資料。
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
2"日"一詞在本守則內是指"曆日"。
第三者資料
程序及時間表
收費
政策局/部門提供所索取資料的成本包括複印所需文件的費用。現時,影印服務的標準收費為每頁A4$1.5和每頁A3$1.6。
除法例另有規定,或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批准外,這項收費一概適用於各局及部門。
修訂日期: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覆檢
任何人如認為某部門未有適當執行守則的規定,亦可向申訴專員投訴。申訴專員的地址如下:
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電話號碼 :(852) 2629 0555
傳真號碼 :(852) 2882 8149
第2部
可拒絕披露的資料
防務及保安
- 資料如披露會令本港的防務受到傷害或損害。
- 資料如披露會令本港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
對外事務
- 資料如披露會令對外事務或與其他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關係受到傷害或損害。
- 資料是在保密情況下從其他政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庭及國際組織取得,或在保密情況下送交這些政府、法庭及國際組織的。
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
- 與出入境或國籍事宜有關的資料。
- 資料如披露會令國籍、人事登記、出入境或領事事宜的行政管理或代表其他政府執行的領事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
- 資料如披露會令司法(包括進行審訊和執行或施行法律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 資料如披露會令法律訴訟程序或任何曾經或可能會在審裁處或調查小組進行的程序或其公正裁決受到傷害或損害,而不論這些調查是否公開進行或這些資料是否曾經或可能會在上述程序中考慮予以披露。
- 資料是與已審結、終止或延緩的法律訴訟程序,或與引致或已可能引致法律訴訟程序(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的調查有關。
- 因法律專業特權而獲免在法律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資料。
- 資料如披露會令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以及逮捕或檢控罪犯的工作,或任何羈留設施或監獄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
- 資料如披露會令維持安寧、公眾安全或秩序、或保障財物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 資料如披露可能會危害他人(無論該人是否在香港)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或可能會透露為保安目的或為執行或施行法律而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或協助的來源。
對環境的損害
經濟的管理
公務的管理和執行
- 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的談判、商業或合約活動,或批准酌情補助金或特惠補助金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 資料如披露會令政府的競爭條件或財政狀況或物業利益受到傷害或損害。
- 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 資料要透過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才能提供。
內部討論及意見
- 為行政會議擬備的文件,以及行政會議的會議和審議工作紀錄。
- 資料如披露會妨礙政府內部的坦率討論,以及給予政府的意見。這些資料可包括:
- 任何政府內部會議或政府諮詢組織的會議紀錄;
- 政府官員或顧問向政府提出的看法、意見和建議,以及為政府所作的諮詢和審議。
公務人員的聘任及公職人員的委任
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
研究、統計和分析
- 如披露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
- 只為編製統計數字或進行研究而持有與個人、公司或產品有關資料,而這些資料並不會在研究報告或公布的統計數字中提述。
第三者資料
- 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則可予以披露。
- 資料是由第三者私下提供,如向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披露,會傷害當事人或任何其他個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或只應由合適的第三者向當事人披露。
個人私隱
- 披露這些資料符合蒐集資料的目的,或
- 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或其他合適人士已同意披露資料,或
- 法例許可披露資料,或
- 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商務
過早要求索取資料
法定限制
- 牴觸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或
- 違反任何根據普通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所引起的義務。
附件A 適用機構
下列機構適用《公開資料守則》(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
- 漁農自然護理署
- 司法機構政務長轄下所有法院與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行政辦事處
- 建築署
- 審計署
- 醫療輔助隊
- 醫療輔助隊(部門)
- 屋宇署
- 政府統計處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民眾安全服務隊
- 民眾安全服務處(部門)
- 民航處
- 土木工程拓展署
- 公務員事務局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公司註冊處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懲教署
-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
- 香港海關
- 衞生署
- 律政司
- 發展局
- 渠務署
- 教育局
- 機電工程署
- 僱員再培訓局
- 環境及生態局
- 環境保護署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 消防處
- 食物環境衞生署
- 政府飛行服務隊
- 政府化驗所
- 政府物流服務署
- 政府產業署
- 醫務衞生局
- 路政署
- 民政事務總署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
- 香港輔助警察隊
- 香港房屋委員會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香港天文台
- 香港警務處
- 房屋局
- 房屋署
- 入境事務處
- 廉政公署
- 政府新聞處
- 稅務局
- 創新科技及工業局
- 創新科技署
- 知識產權署
- 投資推廣署
- 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
- 勞工處
- 勞工及福利局
- 土地註冊處
- 地政總署
- 法律援助署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海事處
-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 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 破產管理署
- 規劃署
- 郵政署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 香港電台
- 差餉物業估價署
- 選舉事務處
-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秘書處
-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秘書處
- 保安局
- 社會福利署
- 工業貿易署
- 運輸及物流局
- 運輸署
- 庫務署
-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
- 水務署
-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
附件B 紀錄的定義
紀錄的定義
紀錄主要包括書面形式的文件,以及:
附件C 索取資料申請表格
以下照錄表格內容,方便查閱。本網站不會收集或送出申請。正式申請請向有關部門的公開資料主任提出。
索取資料申請表格
(這份表格可用英文或中文填寫,填寫前請細閱表格下面的備註)
申請人個人資料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如索取的資料屬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方需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