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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C89/93- 未載明

OCAC 89/93-在一宗業主收回出租樓宇的個案中,在擬備財物清單時有疏忽之處,以致投訴人留在樓宇內的財物不翼而飛。

政府覆文 · 年報1994 · 第 12 頁

詳細內容

36.司法機構政務長已實行申訴專員建議的全部措施。執行收樓令的標準程序和做法經予檢討。今後,執達主任須拍攝有關樓宇的照片存案,如有需要,亦將載列於財物清單上的物品一一拍照存案,以免事後有爭拗。此外,在擬備財物清單時,亦須詳述記錄在案的財物。當局已採用認收表格,以確保業主/租客或他們的代表,在完全明白執達主任擬備的財物清單上的細節後,才簽收有關財物。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