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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17 頁
72.經徹底調查後,房屋署署長準備恢復投訴人在原來的租約內的戶籍。不過,由於投訴人的叔父是有關單位的戶主,並對投訴人很仇視,該署遂允許投訴人的租住權與其叔父的分開,並於一九九五年五月編配了另一屋邨的單位給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