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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4 · 第 5 頁
11. 屋宇署署長經已接納及實施申訴專員的建議,即一(a)所有個案都給予詳盡答覆; (b)盡快發出修復令;及(c)執行清拆令,拆除投訴人樓宇內的違例建築工程。 該署將會視乎人手資源及工作優先次序問題,決定對有關建築物的違例建築工程進行清拆行動的確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