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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22 頁
96.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已就處理基於曾經在港居留不少於 7年而申請居留權此類個案向各組發出指示,說明有關的各項程序及準則。該處亦提醒職員,應以靈活的方式處理這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