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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17 頁
位的籍後,沒有採取行動着令其前夫遷出,事後又在沒有知會或取得投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恢復其前夫在該單位的籍。
70.房屋署提議安排投訴人及其3 名兒子入住另一屋邨的單位,這已為接納。新單位租住權已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該署亦已向投訴人的前夫收回他們原來租住的單位。
71.此外,房屋署署長已向所有屋邨房屋事務經理發出通告,提醒他們在處理複雜的離婚個案時,必須嚴格遵照管理訓令及指南所訂明的程序行事,如有需要,應徵詢上司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