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65193 未載明
OCAC 65193•在處理投訴人要求本港就業輔導組安排接受準僱主面試一事上疏忽職守,而且不予協助。
詳細內容
37.申訴專員就這宗個案作出兩項建議。勞工處處長已探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向投訴人發出道歉信。
38.至於申訴專員的另一項建議,即本港就業輔導組職員在安排求職面試時應核實僱主地址一點,勞工處處長認為如果每宗個案都須核實地址,會令僱主不勝其煩。由於僱主與本港就業輔導組屬下任何一間分處接獲僱主登記職位空缺的資料,會以傳真方式傳送到所有其他分處,因此可能出現同一時間超過一間分處介紹僱員的情況。勞工處處長已探取另一辦法,即指示本港就業輔導組職員爲僱主登記職位空缺資料時,應核實所呈報的地址,並要求僱主在日後更改地址時通知該組。是項安排已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