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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C58/94 未載明

OCAC 58/94:由於公共屋邨月租停車場管理不善,投訴人被迫把車輛停放在屋邨空地,而有關方面卻不合理地對他的車輛採取執法行動。

部門未註明 1994

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15 頁

詳細內容

62.房屋署已按照建議,在所有採用「浮動辦法」的屋邨停車場的租賃協議內,附加一項條款,註明租用停車位的人士在找不到停車位時可探取的辦法。該署並已張貼告示,告知租用停車位的人士有關停車場滿額時的其他安排。

63.個案中的停車場管理公司已應房屋署的要求,將罰款退還投訴人。該署亦請管理公司留意投訴人所發現的情況,即管理公司員工只對某些車輛採取行動。該公司已將其負責執法的除伍改組,並聘請一名高級業務經理出任主管。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