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561/94 未載明
OCAC 561/94:錯誤處理投訴人就其物業新應課差餉租值所提出的反對。
部門未註明 1994
詳細內容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在處理一九九五年的建議書時,已就
154.反對建議作出書面解釋。只要檢討過程不會受到阻延,署長日後亦會探取同樣做法。
155.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為,印在表格 R22A 背頁的註釋已通知差餉繳納人,表格 R22A 上所載的並非最後決定,差餉繳納人有權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署長亦考慮過申訴專員所提出,有關建議書的法定期限屆滿日期應在表格 R20A 上清楚列明的建議。他認為這點在實行時會有實際困難。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年度與非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年度的法定期限屆滿日期並不相同,差餉繳納人可能不易分辨。不過,署長會再考慮這項建議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