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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3 頁
9.屋宇署署長已按照建議,於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去信向投訴人道歉,信中亦載述該署視察地盤的結果以及擬議採取的行動。
10.該署已提醒屬下人員及早回覆投訴人,並將調查結果通知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