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52193- 未載明
OCAC 52193- 對購置物業所須繳付的印花稅評估不當。
詳細內容
27.引致投訴的原因是: (a)在處理投訴人的個案方面,與差餉物業估價署欠缺協調;及(b)延遲發出案情陳述書的擬本,而投訴人必須獲得該陳述書,才可就印花稅的評估提出上訴。 申訴專員認同導致延遲發出案情陳述書擬本的部分原因,是稅務局必須將有關物業轉介差餉物業估價署進行重估,並須將案情陳述書擬本送交投訴人、律政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評論,並取得他們的同意。
28.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有關的部門常務訓令經予修訂,以期改善差餉物業估價署與稅務局之間的協調,並確保市民對印花稅評估所提出的反對及上訴,均由高級專業人員適當處理。該署已向有關人員提供適當的意見和指引。此外,稅務局局長亦於一九九三年九月九日向有關業主發出道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