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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C52193- 未載明

OCAC 52193- 對購置物業所須繳付的印花稅評估不當。

政府覆文 · 年報1994 · 第 10 頁

詳細內容

27.引致投訴的原因是: (a)在處理投訴人的個案方面,與差餉物業估價署欠缺協調;及(b)延遲發出案情陳述書的擬本,而投訴人必須獲得該陳述書,才可就印花稅的評估提出上訴。 申訴專員認同導致延遲發出案情陳述書擬本的部分原因,是稅務局必須將有關物業轉介差餉物業估價署進行重估,並須將案情陳述書擬本送交投訴人、律政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評論,並取得他們的同意。

28.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有關的部門常務訓令經予修訂,以期改善差餉物業估價署與稅務局之間的協調,並確保市民對印花稅評估所提出的反對及上訴,均由高級專業人員適當處理。該署已向有關人員提供適當的意見和指引。此外,稅務局局長亦於一九九三年九月九日向有關業主發出道歉信。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