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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4 · 第 17 頁
59.法律援助署署長已按照建議於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向投訴人發出道歉信,並已檢討發信程序,盡量減少在發出通知書給法律援助申請人時有任何延誤。她亦已建議修訂法律援助條例第26(2)條,將7天的法定上訴期限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