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OCAC474/94 未載明

OCAC 474/94:遲遲仍未辦妥投訴人的離婚呈請。

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32 頁

詳細內容

148. 法律援助署署長已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去信向投訴人致歉。投訴人於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獲批暫准判令,而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獲批絕對判令。

149. 法律援助署的家事訴訟組亦採取積極措施,檢討及加強監察個案的辦法及程序。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