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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23 頁
104. 稅務局已於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實施新程序,將無法投遞的繳稅通知書寄往納稅人的其他地址。至於申訴專員建議定出處理退款的時限,並將此列爲一項表現承諾,稅務局的服務標準委員會現正加以積極考慮,並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底之前完成報告,提交稅務局局長考慮。該部門亦會考慮在宣傳計劃中提醒納稅人須就更改通訊地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