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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C47/93- 未載明

OCAC 47/93-在事先沒有警告的情況下發出清拆令,而提出上訴的程序亦不合理。

政府覆文 · 年報1994 · 第 5 頁

詳細內容

9.屋宇署署長已根據建議向投訴人發出道歉信。上訴審裁處採取了一項程序作為臨時措施。按照這程序,建築事務監督及上訴人均會獲邀提交意見書及出席上訴審裁處的初步聆訊。爲了全面修訂上訴制度及使上訴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當局已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在199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中提出修訂。預料這些修訂在本年後便正式實施。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