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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4 · 第 5 頁
9.屋宇署署長已根據建議向投訴人發出道歉信。上訴審裁處採取了一項程序作為臨時措施。按照這程序,建築事務監督及上訴人均會獲邀提交意見書及出席上訴審裁處的初步聆訊。爲了全面修訂上訴制度及使上訴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當局已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在199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中提出修訂。預料這些修訂在本年後便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