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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C46/94 未載明

OCAC 46/94:拒絕另發新的結婚證明書予投訴人,以取代串錯其姓名的舊證書。

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21 頁

詳細內容

92.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已採取下列各項獲申訴專員接納的建議:該處已修訂有關婚姻註冊及簽發結婚證明書的會計程序。 (i)該處經常提醒屬下人員,在擬備結婚證明書時,必須小心謹慎,同時亦請結婚人士查閱證明書,並確認證明書內所載詳情均屬正確無誤; (ii)為免可能出現錯漏的情況,當註冊處內兩個結婚禮堂都給定滿時,該處便會調派兩名文員在接待處當值;辦理婚姻登記事宜的工作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底實施自動化(ii)後,結婚證明書亦會以電腦印製;及(iv)該處正探討是否有需要修訂法例,授權婚姻登記官發給新的及/或補發結婚證明書。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