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436/94 未載明
OCAC 436/94:未有採取執法行動取締違例使用及佔用新界某村落鄰近政府土地的情況。
部門未註明 1994
詳細內容
138. 運輸署署長表示,提供設施協助車主將不適宜在道路上行駛的舊車合法棄置的現行政策行之有效。他不打算更改現行做法,但會繼續監察情況,以確保棄置車輛問題受到控制。 警務處處長認為,法例不容許警方向政府土地上懷疑被人棄置的車輛車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除了可能受到法例的制肘外,警方還須考慮其他各方面的問題,例如優先次序和人力資源的限制。因此,當局會繼續實施目前處理棄置車輛的安排。
140.政府承辦商會支付規定款額購買棄置車輛。因此,納稅人毋須支付費用。至於安排由離島以外地點移走棄置車輛,地政專員最少需要14日,而運輸署署長則另外需要21日。因此,當局已訂定指標,在35個工作日(雨天除外)內完成該項工作。
141. 至於在政府土地上任意傾卸垃圾、廢物和建築廢料的問題,現行法例包括官地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和廢物處理條例,已有適用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