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並非官方網頁。
返回
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3 頁
5. 管理參議署應屋宇署署長的要求,已進行了「屋宇署總務服務研究」,該項研究亦包括有關協助查核樓宇業主地址的措施。屋宇署署長現正考慮研究報告的建議。
6. 該署亦已採用一套制度,將因無法投遞而退還的郵件記錄在案,並從速探取行動,包括將退還的郵件寄給物業住客或差餉繳納人,以便他們將其轉交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