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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C42/94 未載明

OCAC 42/94:未有及時通知業主政府承辦商會對其出租物業進行修葺工程,亦未有及時通知她繳付有關費用,導致她須繳付堂費及因遲交費用而引致的利息。

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3 頁

詳細內容

5. 管理參議署應屋宇署署長的要求,已進行了「屋宇署總務服務研究」,該項研究亦包括有關協助查核樓宇業主地址的措施。屋宇署署長現正考慮研究報告的建議。

6. 該署亦已採用一套制度,將因無法投遞而退還的郵件記錄在案,並從速探取行動,包括將退還的郵件寄給物業住客或差餉繳納人,以便他們將其轉交業主。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