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403/94 未載明
OCAC 403/94:未有為所租住公屋單位受維修計劃影響的投訴人一家作出適當的安置安排。
部門未註明 1994
詳細內容
房屋署署長已按照建議,收回同一承租人佔用的兩個單位所欠付的租項。
88. 房屋署亦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及一九九五年五月,將個案轉介給社會福利署。投訴人及其媳婦均不願接受該署的服務。投訴人的媳婦堅持要一個較大的單位,或者為投訴人安排另一居所,並力言她們沒有興趣接受社會福利署的服務或輔導。
89. 根據房屋署的政策,家庭不和是該署決定為有關人士分戶,然後編配另一單位的其中一個最主要準則。由於投訴人的媳婦聲稱,她主要的問題是為家人爭取較大的居所,而這點是在現行編配單位的標準下不可行的,因此該署未能向該家庭提供進一步援助。如有需要的話,該屋邨的職員會與社會福利署的職員繼續保持密切聯繫,以便為投訴人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