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35/93 未載明
OCAC 35/93一在未有適當徵詢公眾意見的情況下,錯誤地批准在郊野公園範圍內興建高爾夫球場及闢設堆填區。
詳細內容
20.當局同意在處理所有佔用郊野公園土地的發展計劃時,應採取適當的程序,並須符合所有必要的法例規定。根據現行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所有主要的發展計劃均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並須作出初步環境檢討,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對於諸如豎立電話線杆、舖設水電喉管,興建小型泵房、蓋建避雨亭及興建電視發射站等發展計劃,若環境檢討確定不利影響將屬有限,則可能毋須進行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
21. 按照建議中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主要發展計劃的提議人必須擬備初步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保護署署長會根據報告來決定該計劃與環境是否相容,以及是否需要進行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以便界定有關的管制措施。目前正在草擬的法例亦會訂明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應包括詳盡的公眾諮詢,並規定市民有權查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2.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分為兩個階段,使當局在較早期便可決定發展計劃與環境是否相容,並可及早專注處理環境問題。當局同意日後在處理佔用郊野公園土地的發展計劃時,應就應否將所涉土地從該郊野公園範圍內分割出來一事諮詢公眾。一俟有決定,便會詳加解釋,內容包括任何與郊野公園土地用途不符的情況。當局要待有關方面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的要求,以及向郊野公園管理局和郊野公園委員會諮詢後,始原則上給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