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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4 · 第 4 頁
7. 屋宇署署長已遷照申訴專員的建議措施行事,並已徵詢地政總署的意見。遇有涉及土地類別的糾紛時,屋宇署會立即提醒有關的地政專員注意,倘有爭議,便需重新向地政處和土地註冊處查核有關土地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