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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C24/93- 未載明

OCAC 24/93- 遲遲仍未執行清拆令取締投訴人所居樓宇的違例建築工程。

政府覆文 · 年報1994 · 第 3 頁

詳細內容

4.屋宇署署長已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實行下述措施一(a)在共同業主未有履行責任的情況下,違例搭建物已由政府承建商清拆; (b)如業主未有遵守清拆令,該署會通知所有銀行和其他借貸機構,以便有關人士在買賣該等樓字方面有所顧忌;及(c)當局會繼續推廣公眾教育和介紹這方面的資料。

5.由於法定時效所限,當局未能根據建議對共同業主採取檢控行動。

6. 除了探取執法行動外,該署亦取向於選擇以勸諭的方式,要求業主遵守有關規定。考慮到訂定時間表和應付工作量的困難後,當局認為不宜制定硬性規例。該署建議定期查核尚未邊辦的清拆令清單,以監察執法工作的進度。申訴專員對這做法並無提出異議,現正予以實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