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23/94 未載明
OCAC 23/94:在一宗勞資糾紛個案的聆訊前會晤中,勞資審裁處一名調查主任對答辯公司代表態度無禮。
詳細內容
111.司法機構政務長已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去信投訴人致歉,並向投訴人作出保證,謂有關文書錯誤不會對該個案有任何影響。審裁處已作出安排,在「聆訊日期地點通知書」印上一項說明,告知被告人如其法庭編號尚未編定,可在何時及何處找到這個編號。司法機構會定期提醒所有員工,在遇困難時仍應保持耐性和有禮。
112.至於申訴專員建議檢討被告答辯書的形式一事,由於法例並沒有規定被告人須在勞資審裁處以「問答」形式就答辯作出陳述,被告人繼續可以其選擇的方式作出陳述。「答辯書撰寫指引」只作參考之用,協助被告人撰寫答辯書,以便節省各有關方面的時間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