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201/94 未載明
OCAC 201/94:遲遲方追討一筆拖欠已超過6年的差餉。
詳細內容
176. 庫務署曾就追討差餉的整個程序進行檢討,並已探取下列措施: (a) 追討程序該署現已改善追討差餉的程序,以確保所有台待完成的個案均獲得迅速處理; (b) 因應通脹情況調高撤帳限額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接手處理差餉徵收官的職務。該署將會檢討應否把目前訂為200元的撇帳限額調高。(拖欠的差餉,包括款額不足200元者,都不會自動劃銷•現行的200元撇帳限額,只是庫務署用來確定追討行動範圍的準則); (c)將政府所承擔的間接成本、損失的利息等一併納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法庭提出的申索內根據差餉條例,拖欠的差餉須加徵5%附加費,或甚至再加徵10%的附加費。除作為一種懲罰外,附加費是用來彌補至少部分間接成本及損失的利息。這些附加費連同各項實付費用,都一併納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法庭提出的申索內; (d) 在繳款通知書附上摘要說明並延長繳款限期如屬遲遲未獲處理的個案,繳款通知書會附有函件形式的說明書,解釋有關理由。繳款限期會因應郵遞所需時間而適當地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