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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9 頁
教育署已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實施一
34.項新安排,使被投訴的職員或以前會多次被同一名投訴人投訴的職員不能處理該宗投訴個案。該名職員不得進行調查和監察工作,或簽署發給有關個案投訴人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