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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13 頁
56. 房屋署署長已於一九九四年五月發出通告,提醒屬下人員若有關工程可能會令租戶/業主單位內的固定裝置/財物受損,則應在工程進行之前,要求租戶/業主簽署「同意書」。若該署需要頗長時間才能確定及修正有關問題,則負責管理工作的人員每隔一段時間,譬如每隔一個月,便應向租戶或業主滙報工程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