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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C167/93 未載明

OCAC 167/93: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公用地方及公共設施管理不善,在修理投訴人單位水渠時疏忽從事,因而引致其他損毀。

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13 頁

詳細內容

56. 房屋署署長已於一九九四年五月發出通告,提醒屬下人員若有關工程可能會令租戶/業主單位內的固定裝置/財物受損,則應在工程進行之前,要求租戶/業主簽署「同意書」。若該署需要頗長時間才能確定及修正有關問題,則負責管理工作的人員每隔一段時間,譬如每隔一個月,便應向租戶或業主滙報工程的進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