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156/93- 未載明
OCAC 156/93- 在處理小型屋宇批地申請方面有所延緩。
詳細內容
50.這宗個案由於有關地點在鄉村式發展區的範圍以外,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的規定,有關人士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批地,以發展建議的小型屋字。不過,有關的地政專員初時並無提交有關申請,因他以為擬於一九九四年年中在憲報刊登的新分區計劃大綱圖,會將鄉村式發展區伸展至包括個案所涉及的地點。在這情況下,有關人士便毋須根據條例第16條提出申請。
51.地政專員已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有關申請,而該項申請於七月十五日獲得批准,惟須附帶若干項條件。
52. 由於城市規劃委員會所給予規劃許可的有效期通常為兩年,地政總署署長已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即如估計由最後擬備提名表及處理申請,以至簽署批地文件所需的時間少於兩年,則地政專員會根據條例第16條,就建議發展小型屋宇的地點申請規劃許可。此外,地政總署署長亦已同意,每當有需要擬備一份新的提名表時,便須即時就該項規定和原因,以書面通知村代表。上述建議會納入該署的地政處訓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