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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C141/94 未載明

OCAC 141/94:投訴人為一離婚婦人,她申請刪除自己及其子女在公屋單位的籍,但其申請卻遭該署無理地擱置,引致她喪失根據公務員公屋計劃申請另一公屋單位的資格。

部門未註明 1994

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18 頁

詳細內容

78. 房屋署署長已通知投訴人再根據公務員公屋計劃申請單位。不過,正如申訴專員所建議,房屋署不能特別考慮她的申請,因為編配公屋單位的優先次序,是根據服務年資而定的。由於該計劃的配額有限,該署亦建議投訴人在輪候公屋總登記冊上登記。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