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C141/93- 未載明
OCAC 141/93-再三要求投訴人就一項非其擁有的物業填報物業報稅表。
詳細內容
投訴人是該名非寓居本港的業主的合法委託人。申訴專員同意委託人應填交報稅表,並且在向稅務局提供資料時,應更充分合作。
32.稅務局局長已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向物業稅組人員發出通告,提醒他們必須熟悉稅務條例第51(4)及第51(4A)條,該等條文訂明該局得索取可能會影響任何人士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需履行承擔、責任或義務的事項的詳盡資料,及提醒他們須在理由充分及適當的情況下行使這些權力。該局已於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請稅務委員會批准修訂物業稅報稅表的聲明部分及隨附的說明書,把非寓居本港的業主的「代理」列為須負責遞交報稅表的人士。委員會現正研究此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