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並非官方網頁。
返回
政府覆文 · 年報1995 · 第 4 頁
12.這宗投訴亦是針對房屋署、地政總署及政務總署而提出的。
13.非發展清拆聯絡小組已按照建議,請政務總署委派一名代表出任該小組的成員,以便就社區及公共關係事宜提供意見。
14.非發展清拆聯絡小組亦已考慮申訴專員所提出,有關在日後進行清拆行動的策劃階段時,制訂新指引的建議。該小組認為,在進行非發展清拆時,必須保持靈活性,按個別個案考慮是否引用「特別考慮因素」,而不應訂立新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