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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475 主動調查 未載明

– 康文署處理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單車阻塞通道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25 · 第 217 頁

背景

753.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接獲一宗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的投訴。投訴人指康文署轄下某公園提供單車租賃服務的營辦商,長期放置大量單車在營辦範圍以外,阻塞鄰近通道。投訴人指康文署對涉事營辦商監管不力,以致違規情況持續。

754. 公署在調查期間留意到,康文署轄下有其他康樂場地亦有由不同營辦商提供的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違規佔用許可範圍以外的地方擺放單車,除會阻塞通道影響市民出入和使用康樂設施外,亦可能構成安全隱患,不容忽視。因此,公署詳細審研康文署就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展示及存放單車的管理安排,以及康文署就相關違規問題的執管機制。

申訴專員的觀察

(I) 須加強對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監察

755. 康文署轄下共有14個康樂場地附設由康文署營辦商提供的單車租賃服務。康文署經公開招標程序批出單車租賃服務的業務許可證(許可證)。許可證的合約條款合約列明不可將單車及與租賃單車業務相關的物品存放在許可範圍外。

756. 公署的個案研究顯示,就涉事營辦商違規多年,康文署雖一直有跟進,但未有及時根據合約條款採取果斷的執管行動。此外,公署的多次實地視察發現,其他場地亦出現相同的違規問題,令人質疑康文署過去有否向營辦商作出提醒或採取執管行動。

757. 公署認為,康文署應加強對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監察,對違規行為按合約條款採取果斷的執管行動。 (II) 須加強職員對執行許可證合約條款的培訓

758. 在公署所選研的個案中,康文署在跟進涉事營辦商違規將單車擺放在許可範圍外期間,先後兩次就執行相關許可證合約條款和程序等事情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並了解因早前向涉事營辦商所發出的勸諭信並沒有相關的警告字眼,故未能因應涉事營辦商的違規情況變得嚴重而採取進一步行動。

759. 公署認為,這或許反映康文署前線人員對許可證合約條款及相關合約管理工作的理解不足。康文署應加強在這方面的培訓。 (III) 執管機制欠缺系統及標準

760. 根據康文署相關指引,康文署人員會因應違規情況而向營辦商發出勸喻或警告,如營辦商的表現在發出第三封警告信後仍沒有改善,康文署可考慮暫停其業務或終止合約。然而,究竟發出多少次口頭及書面勸諭後才發出警告信,以及勸諭信及警告信是否有有效期,指引並沒有清楚訂明,主要靠個別職員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決定。

761. 公署認為,為更有效、更透明及更公平地進行執管工作,康文署應研究優化現行執管機制及相關指引,例如清楚訂明如在若干時期內累積發出多少次口頭勸諭或書面勸諭,康文署便會發出警告信,並且應公開發出警告信的標準。這有助康文署前線人員透過一致的標準進行執管工作。 (IV) 須檢視營辦商存放及展示單車的安排

762. 公署留意到,營辦商會展示不同類型的單車供市民選擇及試駕,讓市民選擇合適及安全操控的單車,這經營模式並非不合理,甚至可說是有實際需要。公署認為,康文署須按許可證合約條款進行監管之同時,亦應檢視現時的規管會否對營辦商的經營造成掣肘。

763. 康文署應全面檢視轄下場地的單車租賃服務的運作情況,如認為單車亭的空間及或其所處的地理環境會令營辦商的經營遇上困難,應研究可否容許營辦商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許可範圍外的地方擺放單車。長遠而言,康文署應考慮日後擬備新的單車租賃服務合約時,適當地將場地部分地方納入為合約訂明的許可範圍,以完善管理。

764. 申訴專員建議康文署 —(a) 繼續密切對涉事營辦商作出監察,如仍有違規佔用許可範圍以外的地方,務須採取果斷的執管行動; (b) 加強對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監察,對違規行為按合約條款採取果斷的執管行動; (c) 加強職員就許可證合約條款及執行程序的培訓,確保他們嚴格、準確及有效地採取執管行動; (d) 研究優化現時執管機制及相關指引,以更有效率地及更公平地按一致的標準進行執管工作; (e) 全面檢視轄下場地的單車租賃服務的運作情況,研究透過管理上的安排或措施,容許營辦商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許可範圍外的地方擺放單車的可行性; (f) 考慮修訂日後的單車租賃服務許可證的合約條款,適當地將單車亭外的地方納入為合約所訂明的許可範圍,以完善管理; (g) 收集營辦商的表現,特別是違規行為,對遵辦勸諭和警告的態度等,以納入資料庫作為日後審批新許可證參考之用;以及(h) 加強宣傳鼓勵市民監察營辦商的表現,如發現有違規行為,即時向康文署反映。

當局的回應

765.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及(b)

766. 康文署持續不懈地跟進,包括每天不時巡察涉事單車亭繼續嚴謹監管涉事營辦商的營運情況,並特別與涉事營辦商每月會議檢討其表現,明確表示如違規情況再出現會考慮終止其單車亭租賃合約,有關違規情況已顯著改善。康文署亦進一步與當區處理違規停泊單車小組緊密協作,參與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的跨部門聯合行動,取締違規行為。就此,直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單車亭合約完結時,涉事營辦商沒有再出現違規情況。隨有關合約完結,康文署已安排將單車亭遷往屬康文署管理的公園範圍內,以便監管。

767. 康文署一向嚴謹監管所有單車亭營辦商的營運情況,管控營辦商的違規行為,並於需要時根據相關合約條款採取適當行動。如發現單車違泊等事宜,康文署會立即向有關營辦商發出囗頭勸諭,要求其糾正違規行為,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發出書面勸諭或警告信等,提醒其違規行為將會導致終止合約的嚴重後果。 建議(c)及(d)

768. 康文署已優化「餐飲業務及其他收入類業務合約的監管指引」加強監管營辦商的表現,以及進一步特別新增「監管單車亭業務許可證持有人表現參考指引」,並於新增指引內加人違規例子,以便執行人員更清晰及容易掌握處理違規事項的程序、援引合適條款、使用規管文件(包括勸諭信、警告信及終止合約通知書)等,協助執行人員更有效地處理相關事宜。

769. 在加強員工培訓方面,康文署已優化員工訓練課程,以上述指引佐以本個案作參考,融入合約管理課程的內容,提升各人員監管營辦商的知識及技巧,包括發出囗頭勸諭、書面勸諭及警告信的準則和考慮因素等,確保各人員更嚴格、準確及有效地採取執管行動。康文署亦已安排將課程內容上載至康文署內聯網頁,以便所有人員隨時參考。 建議(e)及(f)

770. 康文署參考涉事單車亭位處獨特地理位置(涉事單車亭實際上是被緊緊夾於公眾行人通道及公共單車徑,並非康文署獲賦權可管轄的範圍)而引致監管困難的情況,已審視轄下其他單車亭所處位置。如單車亭置於康文署場地範圍內,康文署已與相關營辦商設定單車展示/擺放區以便營商安排。康文署亦提醒各地區管理人員,日後在擬備新單車租賃服務合約時,務必設定單車展示/擺放區,以便營商及康文署監管。

771. 就涉事單車亭位處獨特地理位置,康文署已安排將涉事單車亭遷往由康文署管理的公園範圍內,以便日後新單車亭合約許可範圍內加入單車展示/擺放區。 建議(g)

772. 康文署已優化原有的收集營辦商表現資料庫及相關程序,以便所有營辦商的表現評核報告上傳至康文署內聯網中央資料庫進行整理。康文署亦已舉辦簡介會向相關人員講解新安排及系統操作流程,以便日後在處理新招標工作時,可適時瀏覽資料庫以取得投標者過往表現的紀錄以作參考。 建議(h)

773. 康文署在轄下場地內已設置告示板,清晰提供場地資料及場地經理的聯絡電話號碼等,以便市民隨時提出意見。康文署將於單車亭合適位置加設相關告示,便利市民取得相關聯絡資料。市民亦可透過1823以電話或電郵等方式,或直接以電郵聯絡康文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