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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468 主動調查 未載明

– 當局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25 · 第 161 頁

背景

541. 今屆政府就房屋政策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採取提速、提效、提量及提質的重要策略,大力增加公營房屋的供應。公屋是社會寶貴的資源,在增建公屋的同時,必須確保現有公屋單位得以善用及合理編配給真正有需要的人士。現時全港有約84萬多戶,218萬(此兩個數字包括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多名的公屋住戶。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相信,大部分公屋住戶均是奉公守法的好市民,濫用公屋的住戶只佔整體住戶的極少數。然而,濫用公屋的行為浪費寶貴的公共房屋資源,對正在輪候公屋的家庭及人士不公。房委會作為負責為市民提供出租公屋的機構,有必要制訂切實的機制和措施,了解住戶的居住情況,以更公平及更有效的方法編配公屋,更聚焦地把珍貴資源分配給真正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即時改善其生活環境,進一步提升市民的幸福感、獲得感。

542. 近年,社會各界各階層就打擊濫用公屋的方向已經形成強烈共識,支持政府加重打濫力度和加重刑罰。今屆政府在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上不遺餘力,不斷推出多項優化措施,取得積極成效,值得充分肯定。在公署進行是次主動調查行動期間,房委會已主動作出認真檢視,包括優化「富戶政策」,並接連推出多項新措施,包括探討修訂《房屋條例》,以提高阻嚇力、與土地註冊處(土註處)建立「資料比較及核對機制」、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等,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力度。自今屆政府在二零二二年七月上任以來,房屋署已合共收回超過7 000個被濫用和違反租約條款的單位,收回的單位比一個大型屋邨的單位總和還要多,成效顯著,值得社會肯定和表揚。公署對房屋署的積極態度以及其工作的顯著成效予以肯定。雖然如此,社會對公屋濫用的情況有廣泛關注,公署亦不時收到市民就濫用公屋的投訴。本著「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精神,公署認為值得深入探討房屋署就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以確保打濫的工作能夠更精準、更全面、更有效。

543. 公署審研了房協對租戶住用情況的監察、對租戶入息和資產申報的審查、以及就涉嫌濫用公屋的個案的調查及跟進機制。

申訴專員的觀察

(I) 「富戶政策」的適用範圍房協須探討將「富戶政策」應用在所有公屋租戶

544. 房協在二零一八年實施的「富戶政策」只涵蓋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或之後生效的出租屋邨申請人,及非戶主配偶在該日或之後透過「轉換戶主」獲批新租約的租戶。即使在二零二四年優化「富戶政策」後,亦不是所有出租屋邨的租戶均被納入「富戶政策」,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被納入「富戶政策」的出租屋邨租戶只佔整體的

14.1%。換言之,就其大部分租戶而言,房協只依靠家庭入息或資產已超出限制或已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租戶自願通報並交還單位,有意瞞報的租戶便可藉此漏洞繼續長期濫用公屋。

545. 為盡早堵塞漏洞,並公平對待所有出租屋邨的租戶,公署認為,房協應按情況進一步諮詢法律意見,積極探討如何使用各種方法將「富戶政策」盡早應用到所有房協出租屋邨的租戶。 (II) 偵測「與入息和資產申報相關」的濫用公屋行為房協早期審查「轉換戶主」申請人資格的機制不足

546. 調查報告中述及的個案(六)顯示,房協早期審查「轉換戶主」申請人資格的機制不足。公署認為,在「富戶政策」並非涵蓋所有出租屋邨租戶的情況下,房協應在處理租戶的租務或戶籍事宜上嚴謹地作出審查,而房協單靠當時的程序指引只作隨機抽查實在有所不足。在公署展開是次主動調查行動期間,房協自二零二四年一月起,與土地註冊處(土註處)成功建立新機制。房協在處理租戶的租務或戶籍事宜上,已會核實住戶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547. 公署促請房協妥善運用此新機制積極做好把關工作,並提醒所有屋邨辦事處及租約事務管理處的人員,在日常的租務或戶籍管理工作上必須嚴格遵守指引,並按政策認真審核相關申請的申請人或家庭是否仍符合租住公屋的資格。 房委會應考慮加強對「轉換戶主」申請的審查

548. 公署認為,房委會可考慮參考房協的做法,研究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或「資料比較及核對機制」對提出「轉換戶主」申請的申請人及成年家庭成員進行查冊,審核有關人士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待確實符合資格,才批准其「轉換戶主」申請。 房委會未有嚴格審核租戶提交的申報表資料

549. 調查發現,過往房委會及房協由於人力資源所限,並無詳細審核每份申報表的資料是否屬實。但單靠隨機抽查申報表未能有效遏止濫用公屋行為,而房委會及房協人員未有對可疑或未填妥的申報表作嚴謹審核,更令租戶認為部門對租戶提交的資料會「照單全收」,部分有意隱瞞的租戶便會心存僥倖,以為可避過查核。公署認為,房委會及房協應提醒所有屋邨辦事處人員在收到租戶遞交的申報表後,應嚴謹審核所填寫的資料,就可疑或未填妥之處作進一步跟進,並在有需要時主動向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索取租戶的相關資料。

550. 在二零二三年六月前,每宗查冊費用為港幣640元,並須以人手逐一輸入資料以進行查冊。基於財政及人力資源上的考慮,房屋署未能在處理所有申請時向每一名18歲以上住戶進行查冊。但由於自二零二三年十月起房委會已實施了新的申報制度,所有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須申報居住情況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加上二零二三年與土註處建立新機制,所有須申報的成年家庭成員均會進行查冊。現時平均每宗查冊費用已大幅下降為港幣四元左右,財政效益亦得以大大提升。而房協亦於二零二四年一月起透過與土註處建立的比較及核對機制,向二零二四年須申報的租戶,約1 900戶須要申報的成年家庭成員進行查冊;並會向之後須申報物業的家庭成員進行查冊。 房委會及房協應更積極與內地部門及機構對接,加強訊息交流

551. 不少公眾意見認為,房委會及房協應加強與內地政府部門或機構的溝通,以查核公屋申請者及租戶在內地是否擁有物業。過去一年多,房委會及房協已更積極聯絡內地相關部門或機構。隨著合作及溝通經驗增多,房委會已與內地部門及機構建立有效的聯繫方法,更便捷地審核租戶是否擁有內地物業。公署欣悉房協會仿傚房委會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房委會及房協應與運輸署加強溝通

552. 公屋住戶擁有車輛並不是違規行為,但擁有名車可作為線索追查住戶是否有虛報或漏報資料情況。近年,房委會及房協表示會加密留意停泊在屬其管轄的出租屋邨停車場的月租車位車輛,以此為線索調查有關租戶的入息及資產情況,亦曾因此而成功發現瞞報資料的租戶。然而,部分為規避調查的公屋租戶,可能不惜支付較高的停泊費用,將車輛停泊在私人停車場,而不停泊在屋邨停車場。為堵塞有關漏洞,以及更便捷地獲得租戶的資料,房委會及房協可與運輸署進一步加強溝通,如有需要可向運輸署要求提供登記車主的登記住址或通訊地址為公共屋邨單位的人士之資料,以便房屋署及房協核查有關人士是否擁有昂貴車輛及內地行車證、有否瞞報或作出虛假聲明,以及有關入息及資產是否符合規定。 (III) 偵測「與住用情況相關」的濫用公屋行為房協對嚴重濫用公屋的租戶過於寬鬆

553. 房協在二零二四年八月前在處理證實為濫用公屋個案時,會按工作手冊列明的時間要求租戶糾正。根據該「警告信制度」,房協將濫用公屋行為主要分作兩個類別:(一)丟空單位、在單位進行非法活動、將單位作非住宅用途及虛報資料;及(二)轉租或分租單位,並在證實有關濫用行為而向租戶發出書面確認信至發出第三封警告信分別給予一段時間糾正行為。

554. 公署認為,濫用公屋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一旦發現並證實濫用,應如同房委會的做法般,立即啟動收回單位程序,終止租約。 但房協以往的「警告信制度」容許證實嚴重濫用公屋的租戶在糾正濫用行為後繼續在單位居住,更給予他們極為寬裕的時間糾正濫用行為,變相縱容租戶可在最終限期前繼續濫用公屋。

555. 公署認為,房協的「警告信制度」大大削弱打擊及防止濫用公屋行為的力度和成效。房協已在公署介入調查後,檢討過往對嚴重濫用公屋的租戶過於寬鬆的做法,對證實嚴重濫用公屋的租戶立即展開終止租約行動的做法,而不再給予任何警告。公署促請房協提醒所有職員務須嚴格遵守新做法,並適時檢視新做法的推行情況。 房委會及房協的周期性家訪未能有效偵測濫用公屋情況

556. 周期性家訪是偵測公屋單位在住用情況方面有否被濫用的其中一項措施,同時家訪亦有其他目的,包括了解家庭狀況的轉變、單位設施的情況及住戶的居住情況,並與住戶建立溝通。

557. 在調查行動期間,公署特別安排人員陪同房屋署及房協職員進行周期性家訪。公署認為,家訪能否有效打濫,很大程度取決於屋邨管理人員的調查手法和技巧,以及後續的跟進行動,否則單位家訪只會淪為流程,而無法發揮其作用。即使屋邨管理人員已按照工作指引進行周期性家訪,家訪能成功偵察到「與住用情況相關」的濫用公屋行為的成功率並不高,但卻需投入大量人手及時間。房屋署未必能單靠家訪查探租戶的實際住用情況是否符合租約條款的規定。

558. 長遠而言,公署建議,房委會及房協應檢討周期性家訪的安排與其他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之間是否有資源重疊或可重整之處,以互相配合,使整體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能更有成效。

559. 如經檢討,房委會及房協認為周期性家訪仍為其中一個作為打擊濫用公屋的有效措施,為使周期性家訪能有效及符合效益地偵測到濫用公屋的個案,房委會及房協須從提升突擊家訪成功率和偵測濫用公屋個案成功率兩方面,全面檢討現時的家訪安排、為屋邨管理人員提供具針對性的家訪調查技巧之訓練、為家訪後的跟進工作及有關監督工作制定清晰的指引等;房協並需檢討預約家訪的安排。 應更積極向相關部門索取個別租戶的資料

560. 社署現時按既有機制向房屋署提供已入住資助安老宿位的長者之個人資料,以及參與「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的公屋租戶資料,社署亦會應房屋署的要求,向房屋署提供個別租戶與社會保障援助相關的資料。入境處亦會應房屋署的要求,向房屋署提供個別租戶的人事登記紀錄、出入境紀錄、婚姻登記紀錄及死亡登記紀錄。

561. 房委會及房協以往按照「風險為本」的策略,集中資源針對高風險、接獲舉報或偵測到懷疑濫用公屋的個案才進行深入調查,而不可能對所有租戶均進行深入調查。因此,問題癥結在於房委會及房協的人員能否及時偵測到有單位被濫用,並主動向其他政府部門查問有關租戶的資料。為免有漏網之魚,公署認為,但凡屋邨管理人員察覺到單位有可能被濫用,便應立即積極考慮主動向相關部門索取有關租戶的資料,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力度。 房委會新設的獎勵制度未能對物管公司和護衞服務承辦商的個別職員提供足夠誘因

562. 物管公司及護衞服務承辦商的職員在日常的管理或巡查工作中,應能掌握到單位的住用情況,比如租戶已長時間沒有進出大廈、有不同的陌生人士進出單位、晚上時份單位長期沒有燈光、信箱有大量信件積存等。有關職員應就懷疑個案作出舉報,以讓房屋署及房協作進一步的監察或調查。然而,公署在調查時發現,在大部分的個案中,物管公司及護衞服務承辦商是在接獲屋邨辦事處或善用公屋資源分組(善資組)的要求後,才派員監察懷疑濫用公屋個案、抄錄水電用量記錄、協助突擊家訪等工作,而未有主動就可疑個案向房屋署作出舉報。

563. 雖然房委會在二零二三年第三季開始,在物管公司及護衞服務承辦商的表現評分制度中加設了獎勵制度,如能付出額外資源成功讓房委會向濫用公屋的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房委會便會在表現評核報告中給予該公司額外分數,增加將來投標及中標的機會,但該獎勵制度對個別職員來說未必有足夠誘因,令他們更積極主動監察單位或租戶的情況,並就觀察所得向上級作出匯報。

564. 為促使物管公司及護衞服務承辦商的職員能發揮更大的監察作用,公署認為,房委會應考慮制定能提升個別職員更積極參與打擊濫用公屋的獎勵計劃。此外,公署認為,為提高成效,房委會應就偵測濫用公屋的工作向物管公司及護衞服務承辦商的職員提供偵測濫用公屋的觀察培訓,提高他們向屋邨辦事處報告懷疑濫用公屋個案的警覺性和責任感,及制訂工作指引供職員參閱和遵從。 房協應加強定期監察租戶的用水量

565. 公署在審研相關資料時,發現房協一些早期個案,未有主動偵測租戶的用水量,以此為線索展開深入的調查工作。房協往往是在展開調查後,才派員監察懷疑單位的用水量,以此作為濫用公屋行為的證據。公署認為,房協應效法房屋署,繼續對出租單位的用水量加強監察,偵測出用水量異常的單位,以作進一步調查。 房協未有與社署建立通報機制

566. 房委會在早年已與社署建立通報機制:社署會向房屋署通報已入住資助安老宿位的長者的個人資料,及參與「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的公屋住戶申請人,而有關機制一直運作暢順。公署認為,房協可考慮效法房屋署,與社署協商建立相類似的通報機制,以更全面掌握租戶的情況。 (IV) 跟進濫用公屋行為的工作房委會的檢控率過低,未能起阻嚇作用

567. 在過去七年房委會就濫用公屋個案作出檢控的比率只約1.7%至4.2%,檢控率極低,故有公眾意見認為阻嚇力不足,容易令市民抱僥倖的心態,錯誤以為即使隱瞞入息或資產,最壞的後果只是交還單位,而不須負上法律責任。

568. 公署在審研不少個案資料後發現,為數不少的濫用公屋個案在被發現時罪行已超過檢控時效,故即使房委會掌握充分證據,仍未能對作出虛假陳述的租戶提出檢控。公署認為,為增加阻嚇力及更符合成本效益,使濫用公屋的租戶自願交還單位,房委會應總結經驗並全面檢討如何在檢控時效內發現並搜集到充分證據作出檢控,以提高檢控率。公署欣悉,房屋署現正探討修改《房屋條例》,延長針對涉及虛假陳述的濫用公屋個案的檢控時效。 須探討加重濫用公屋的懲罰

569. 在房委會實施優化「富戶政策」前,只有「與入息及資產申報相關」的濫用行為會因虛假陳述而被檢控,而「與住用情況相關」的濫用行為,即便是嚴重如轉租單位或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最嚴重的後果只是被終止租約,交還單位予房委會,以及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屋。

570. 公署的調查報告第5章中的個案(五),戶主將單位出租予他人,利用公共資源非法謀利,但即使濫用行為被證實,房屋署最終亦需耗時約五個月才能成功收回單位,期間單位仍然繼續出租予非戶籍成員。對早已離港不在單位居住的戶主而言,作出如此嚴重的濫用公屋行為的亦只是須交還單位,後果可謂極之輕微。

571. 由於房協並沒有提出檢控的法定權力,只能根據租約條款進行租務管理,其對濫用公屋的租戶所能作出的懲罰比起房委會更輕微,阻嚇性更低。針對現時阻嚇性不足,懲罰寬鬆的情況,公署認為,房協應探討在懲罰濫用公屋的租戶方面是否有加重的空間,並可透過行政措施實施額外的處分,增強阻嚇性。 房委會欠缺數據記錄及分析

572. 公署認為,為確保打擊濫用公屋的政策和措施達預期效果,避免產生漏洞,以及在有需要時優化措施和工作指引,房委會應定期檢討政策的推行成效,而個案的統計數據收集及分析便是檢討工作的重要一環。然而,現時房委會並無備存向其他部門或機構索取資料的中央數據,以及濫用行為的分類數據。公署認為,為更全面了解實際情況,分析工作效能,並調整相關策略和優化措施,房委會及房協均應加強收集及分析有關打擊濫用公屋的數據。 (V) 其他個案的調查和跟進工作欠電腦化管理

573. 雖然房屋署在日常管理租戶事宜及進行周期性家訪的工作上有其專屬的電腦管理系統以記錄及跟進工作,但房屋署並未有就濫用公屋的調查個案建立電腦管理系統,不論屋邨辦事處或善資組的人員仍是透過紙本檔案來記錄資料,並將紙本檔案轉交至下個階段的負責人員作跟進。個案的調查和跟進工作只以紙本檔案作記錄和管理,對個案的跟進監察、資料的記錄和分析,甚至個案的處理速度都有所影響。若房屋署打算就個案的跟進、各階段的處理程序、打擊濫用公屋的成效作研究檢討,亦需逐一翻查各個紙本檔案,做法費時失事。

574. 房委會在公署展開主動調查行動後,已檢討現行做法,並已建立新電腦系統,以儲存前線屋邨及善資組有關打擊濫用公屋工作的個案資料、流程及調查結果,以加強監察。公署期望房委會的電腦管理系統。設立數據收集及分析的功能,以提升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效能。雖然房協現時已效法房委會的做法,利用電子平台協助進行家訪,公署亦建議房協可進一步考慮以電腦系統管理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 舉報個案的跟進工作欠缺透明度

575. 公署除間中接獲市民投訴,亦有不少公眾向公署反映,他們曾向房屋署舉報個別公屋租戶濫用單位,但房屋署基於保障第三者私隱的原則,拒絕向舉報者披露房屋署的跟進工作及調查結果。意見認為,房屋署欠缺透明度的做法予人房屋署草草了事、調查不力的觀感,有人甚至質疑房屋署在收到舉報後並沒有作出跟進。

576. 公署理解保障第三者私隱的重要性。不過,鑑於房委會已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計劃鼓勵市民提供確切濫用公屋的情報,預期會有更多舉報,而舉報者對房屋署是否有認真跟進其舉報會更為著急。因此,公署認為,為增加透明度,及避免引起誤會,房委會及房協可考慮在不披露第三者的個人資料及不影響調查工作之進展的情況下,盡可能扼要地向舉報者交代房屋署的跟進工作的進展。 房委會及房協應就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加強溝通及聯繫

577. 房協與房屋署在打擊濫用公屋的策略及工作上有不少地方可互相參考及補足。現時房委會及房協各自制訂「富戶政策」及打濫措施,雖然兩者的措施和做法大同小異,但正如上文所述,房協在處理證實為濫用公屋的租戶、周期性家訪安排、與其他部門的通報機制、偵測濫用公屋的手法,以及構思新措施上等多方面仍有可改善之處,房協應考慮向有較多處理濫用公屋個案經驗的房委會借鏡。為增強協同效應和促進交流,公署建議,房委會與房協就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加強雙方資訊交流和經驗分享。 增強偵測濫用公屋的調查技巧之培訓

578. 低用水量、欠繳租金、未能聯絡上戶主或其他戶籍成員,均可能是濫用公屋的徵兆。屋邨前線管理人員是否能察覺有關徵兆,並就此採取積極主動的跟進,是成功偵測濫用公屋單位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此外,不時有人會在網上刊登有關轉租公屋單位的招租或徵租廣告或貼文,房委會及房協人員如能更精準有效地查找出有關租戶,可盡早阻止濫用公屋的行為。

579. 鑑此,公署認為,房委會及房協應從各濫用公屋的個案中整合經驗,制訂具針對性及有效的偵測調查手法,讓前線屋邨管理人員或善資組人員接受相關的工作培訓,加強察覺公屋被濫用的靈敏度,並因應所得線索或資料採取相應的跟進工作,更有效揪出濫用公屋的租戶。 靈活調撥資源調查濫用公屋個案

580. 因應房屋署及房協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及宣傳,其工作量必定大幅增加。同時,房委會二零二五年一月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鼓勵市民提供確切濫用公屋的情報,找出更多濫用個案。為減低濫報情況及確保資料真確,參加計劃的舉報人必須以實名舉報,並須由專責人員進行面見。房屋署必須增加人手以落實該獎勵計劃,並就舉報進行深入調查,提升舉報的成功率,以及避免打擊市民的舉報意欲。

581. 為有效執行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及落實本主動調查行動報告所提出的建議,公署認為,房委會及房協應按實際情況檢視資源安排,適時增加資源及調整工作流程,以確保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持續有效。 (VI) 申請公屋的資產審查房委會及房協未有嚴格審查公屋申請者是否擁有物業

582. 公署認為,如房委會及房協深化改革打擊濫用公屋的機制,並採取上述種種改善措施,從源頭取消不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個案,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的成效便可事半功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打擊濫用公屋問題應由根源著手,取消不符合入住公屋資格的公屋申請,將公屋資源分配給真正有需要的人士。

583. 在公署的調查報告第5章中的個案(二)顯示,過往(即新制度在二零二三年實施前)房屋署似乎未有全面調查每宗公屋申請的成員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584. 公署認為,為達致有效把關而又符合成本效益,房委會及房協實可考慮透過上述有效機制,在核實公屋編配資格前與土註處進行資料比較,了解申請者及家庭成員是否在香港擁有物業,並在公屋申請者輪候期間,隨機抽選一些個案作深入調查,令瞞報入息或資產的申請者無法通過資格審查並取消其申請資格。

585. 由二零二三年中開始,房屋署與土註處建立「資料比較及核對機制」,在核實公屋編配資格前就每宗公屋申請進行查冊,嚴格審查公屋申請者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如發現申請者虛報資料,除了取消該申請外,房委會會考慮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

586. 此外,公屋申請者境外資產的審查問題一直備受關注。為從源頭打擊濫用公屋,房委會及房協應積極考慮對公屋申請者進行關於內地或澳門擁有物業的審查,與內地及澳門政府部門或機構協商,建立渠道。至於海外物業的審查,公署理解,這視乎海外政府或相關機構是否願意配合提供有關租戶的資料,雖然如此,公署認為,為進一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效力,房委會及房協應繼續探討追查公屋申請者及租戶在海外的物業的可行做法。

587. 公署建議房屋署及房協 —(a) 提醒所有屋邨辦事處及租約事務管理處的人員,在日常的租務或戶籍管理工作上須嚴格遵守指引,並按政策審核申請人或家庭是否仍符合租住公屋的資格; (b) 考慮加強對「轉換戶主」申請的審查,查核戶主及家庭成員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c) 提醒屋邨辦事處人員在收到租戶遞交的申報表後,應嚴謹審核租戶所填寫的資料,提高警覺,就可疑或未填妥之處作進一步跟進,並在有需要時更主動向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索取租戶的相關資料; (d) 探討定期對所有公屋租戶進行排查式查冊的可行做法; (e) 探討如何加強與內地部門及機構的溝通,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建立渠道,更便捷地獲取租戶是否擁有內地物業的資料; (f) 考慮與運輸署加強溝通,如有需要可向運輸署要求提供登記車主的登記住址或通訊地址為公共屋邨單位的人士的資料; (g) 檢討現行家訪安排和監察家訪工作的制度是否有可改善之處,特別是人手安排、屋邨管理人員是否有充分時間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家訪、檢視及抽查記錄的比例和做法是否可加強等; (h) 長遠而言,檢討周期性家訪的安排與其他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之間是否有資源重疊或可重整之處,以互相配合,使整體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能更有成效; (i) 如檢討後,仍認為周期性家訪為其中一個作為打擊濫用公屋的有效措施,應全面檢討現時的家訪安排,以提升突擊家訪的成功率,包括考慮靈活調配人手,增加非辦公時間的突擊家訪、按個別屋邨的單位類型、人口組成等因素來調整突擊家訪的時間等; (j) 如檢討後,仍認為周期性家訪為其中一個作為打擊濫用公屋的有效措施,應全面檢討現時的家訪安排,以提升偵測濫用公屋個案的成功率,包括為屋邨管理人員提供具針對性的家訪調查技巧之訓練、為家訪後的跟進工作及有關監督工作制定清晰的指引等; (k) 屋邨管理人員一旦察覺到單位有可能被濫用,便應積極考慮主動向相關部門索取有關租戶的資料; (l) 考慮制定針對物管公司及護衞服務承辦商個別職員的獎勵計劃,以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參與打擊濫用公屋; (m) 為提高成效,在合約條款可行的情況下,向物管公司及護衞服務承辦商的職員提供偵測濫用公屋的觀察培訓,提高他們向屋邨辦事處報告懷疑濫用公屋個案的警覺性和責任感; (n) 探討在懲罰濫用公屋的租戶方面是否有加重的空間,特別是若有關濫用行為並無觸犯法例,房委會亦可透過行政措施實施額外的處分,增強阻嚇性; (o) 為更全面了解實際情況,分析工作效能,並調整相關策略和優化措施,房委會應加強收集及分析有關打擊濫用公屋的數據; (p) 為增加透明度,及避免引起誤會,考慮在不披露第三者的個人資料及不影響調查工作進展的情況下,盡可能扼要地向舉報者交代房屋署跟進工作的進展; (q) 為增強協同效應和促進交流,房委會與房協應就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加強溝通及聯繫,以促進雙方資訊交流和經驗分享; (r) 繼續從各濫用公屋的個案中整合經驗,制訂具針對性及有效的偵測調查手法,讓前線屋邨管理人員或善資組人員接受相關的工作培訓,加強察覺公屋被濫用的靈敏度,並因應所得線索或資料採取相應的跟進工作; (s) 按實際情況檢視資源安排,靈活調撥人手及調整工作流程,以確保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持續有效; (t) 考慮透過與土註處建立的「資料比較及核對機制」,在核實公屋編配資格前就每宗公屋申請進行查冊,嚴格審查公屋申請者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在公屋申請者輪候期間,隨機抽選一些個案作深入調查,從源頭堵截濫用公屋人士; (u) 積極考慮與內地及澳門政府部門或機構協商,建立渠道,以審查公屋申請者是否在內地或澳門擁有物業; (v) 探討追查公屋申請者及租戶在海外的物業的可行做法;公署建議房委會 —(w) 為增加阻嚇力及更符合成本效益,使濫用公屋的租戶自願交還單位,房委會應總結經驗,全面檢討提高檢控率的策略和政策,探究如何在檢控時效內發現並搜集到充分證據作出檢控; (x) 新電腦管理系統應設立數據收集及分析的功能,以提升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效能;公署建議房協 —(y) 重新就全面推行「富戶政策」作認真研究,並諮詢法律意見,切實探討用各種方法盡早將「富戶政策」涵蓋所有出租屋邨的租戶; (z) 提醒所有職員務須嚴格遵守對嚴重違反租約的租戶不再給予警告,而直接發出「遷出通知書」的做法,並適時檢視新做法的推行情況; (aa) 檢討現時可就周期性家訪進行預約的安排; (bb) 繼續效法房委會對出租單位的用水量的監察措施。如有異常情況,再作進一步調查; (cc) 考慮效法房委會,與社署協商建立通報機制; (dd) 考慮效法房委會,以電腦系統管理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 (ee) 考慮向有較多處理濫用公屋個案經驗的房委會借鏡。

當局的回應

588. 房屋署、房委會及房協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c)及(k)

589. 房屋署會定期透過發放電郵指引/提示,以及為前線職員提供培訓等方式,提醒所有屋邨辦事處及租約事務管理處職員,在日常的租務或戶籍管理工作上須嚴格遵守指引,並按政策審核申請人或家庭是否仍符合租住公屋的資格。職員在收到租戶遞交的申報表後,應嚴謹審核租戶填寫的資料,提高警覺,就可疑或未填妥之處作進一步跟進,並在有需要時更主動向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索取租戶的相關資料。

590. 房屋署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發放上述電郵給前線職員,並會適時重新傳閱相關的電郵;以及在恆常的訓練課程及在為新入職及調職至屋邨辦事處工作的前線職員開辦的培訓/進修課程中(例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及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每半年舉辦一次的課程,以及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每年舉辦一次的「富戶政策」簡介會),不時提醒他們相關的重點。

591. 房屋署的善資組會恆常就懷疑濫用公屋的處理方式向屋邨管理人員發出電郵指引,提醒所有屋邨辦事處及租約事務管理處人員,嚴格遵守既定的工作程序處理每一宗懷疑濫用公屋的個案或舉報,包括向社會福利署查詢租戶是否入住安老院舍、向入境事務處查詢死亡記錄、人事登記記錄,以及出入境紀錄等。若前線人員偵察到懷疑濫用公屋的個案,須及時轉交善資組進行深入調查。

592. 房協已設有清晰政策指引,並定期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員工對指引的理解及執行準確性。房協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及二零二五年五月舉行出租屋邨組別會議,特別提醒屋邨管理人員在處理懷疑濫用公屋及申報入息資產申請時,必須嚴格依循既定政策及指引,全面調查及審核,並由高級經理監察個案。房協亦於二零二五年五月透過內部電郵重申有關要求,以確保執行上的一致性,並會視乎需要再次提醒及提供支援。

593. 房協二零二五年四月舉辦兩場有關審核入息及資產申報的實務培訓,加強屋邨辦事處人員審核能力及警覺性,提醒人員主動跟進可疑或不完整資料,並於有需要時向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核對資料。 房協將按實際情況及需要進一步加強人員對審核工作的認識,確保執行準則一致。

594. 房協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的出租屋邨組別會議中提醒屋邨管理人員,若懷疑單位被濫用,應主動向相關政府部門查詢租戶資料,以提升調查及打擊濫用公屋的成效。調查期間,除突擊巡查及抄錄水電錶讀數外,人員亦可按《個人資料轉移同意及授權書》及相關守則,向入境事務處、醫院管理局或懲教署查詢租戶是否因出境、留院或被扣押而未能居住於單位內。透過靈活運用跨部門資料,調查人員可更全面掌握租戶的實際居住情況,加強識別及打擊濫用個案。 建議(b)、(d)及(t)

595. 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及確保資源合理運用,房委會自二零二三年十月開始,規定所有公屋住戶,不論其居住在公屋的年期,須每兩年申報居住情況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在現行「批出新租約政策」下,如屬於轉戶主給戶籍內的配偶(戶主已離世),與處理刪除戶籍原則相同,無須進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在轉換戶主後,該家庭仍需按原來時序,每兩年申報居住情況和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如已納入「富戶政策」的租戶亦須按時申報家庭入息和資產。至於批出新租約予非配偶(例如子女)成員,申請人家庭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審查,之後亦須按公屋政策定期提交適用的申報。此外,所有公屋租戶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必須主動向房委會申報。

596.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開始,房屋署透過與土地註冊處所建立的資料比較及核對機制向所有租戶的定期申報進行物業/土地查冊。首三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零二四年四月及二零二四年十月)約358 000戶須要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成年家庭成員的查冊已完成,而第四輪約210 000戶申報的查冊亦已按序進行中。房屋署會分批完成查冊,而申報家庭在兩年後會再納入申報周期作出申報,房屋署會繼續查冊,即定期對所有公屋租戶進行排查式查冊。

597. 以上的新措施可確保所有公屋租戶適時申報香港住宅物業,而房委會亦能適時按序為所有租戶(獲豁免於「富戶政策」者除外)作出審查。然而,房屋署會採納申訴專員的意見,對申請「轉換戶主」時加強審查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因應二零二五年十月申報周期開始實施收緊「富戶政策」,房屋署會一併更新「轉換戶主」申請表格,要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598. 房屋署自二零二三年六月開始與土地註冊處進行資料比較及核對程序,在核實公屋編配資格前會就每宗通過詳細資格審查的公屋申請進行資料比對,查核公屋申請者及家庭成員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此外,房屋署每年亦以電腦隨機抽選公屋申請個案作深入調查。

599. 如發現申請者或家庭成員虛報資料,除了取消該申請外,房屋署亦會按情況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

600. 房協自二零二四年一月起已與土註處建立機制,全面查核所有「轉換戶主」及每宗公屋申請個案,以確認申請人及其年滿十八歲家庭成員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新機制取代以往隨機抽查方式,有效提升審查效率及準確性。房協亦會在申請人輪候期間,隨機抽樣部分個案作進一步深入調查,從源頭堵截濫用公屋情況。

601. 房協二零二五年三月至四月期間舉辦六場培訓活動,包括四場系統操作培訓,加強員工對機制的理解及執行能力,並會持續監察新機制成效,適時進行檢討。

602.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起,房協已對所有根據「富戶政策」須作出申報的租戶進行主動查冊,透過核對土註處的資料查證租戶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不再採用以往的隨機抽查。隨着房協「富戶政策」全面實施,房協預計該政策將於二零二六年年底前涵蓋轄下所有出租屋邨租戶,屆時所有租戶必須每兩年申報其在香港擁有的住宅物業情況。 建議(e)、(u)

603. 房委會已與國內多個省/市的房產登記機構(例如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建立溝通機制,並建立直接對口,加強交流和合作。

604. 此外,房屋署亦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與廣州省內各市/鎮的房產登記機構加強聯繫及簡化查證流程。

605. 於二零二四/二五年度,房屋署曾因為接獲舉報或抽查而去函內地不同省市及澳門機構作出查詢,當中確認有26個租戶在申請公屋時瞞報在內地擁有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由於家庭資產淨值超逾當時的公屋申請限額,房委會已向有關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單位。

606. 房屋署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起與部分廣東省城市的房產登記機構建立查詢渠道,若懷疑公屋申請者或家庭成員於相關城市擁有物業,房屋署會透過該渠道發信至相關城市的房產登記機構,查核公屋申請者及家庭成員是否擁有內地物業。

607. 此外,若懷疑公屋申請者於其他內地城市或澳門擁有物業,房屋署會發信到該城市/澳門房產登記機構作查核。

608. 如發現申請者或家庭成員虛報資料,除了取消該申請外,房屋署亦會按情況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

609. 房協正逐步與相關內地部門,例如不動產登記中心建立聯繫機制,當懷疑租戶在內地擁有物業時,會透過既有渠道致函查核。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底,房協已向35個內地機構查詢,主要集中於大灣區,其餘亦涵蓋廣東省其他城市、福建省個別城市及上海市等地。 隨着溝通機制逐步建立,查核效率預期將進一步提升。

610. 若房協懷疑或接獲租戶擁有物業的舉報,會主動展開調查。 如舉報中包含具體資料(例如明確的物業地址),房協會透過既有渠道向內地相關部門查詢確認。房協將繼續積極探索與內地及澳門政府部門或機構建立查核機制的可能性,以更準確地查核租戶是否擁有住宅物業資產。 建議(f)

611. 房屋署在處理入息及資產申報個案時,如發現住戶涉及擁有車輛及懷疑虛報入息或資產時,房屋署會向運輸署查詢相關的車輛的牌照登記資料。

612. 房協與運輸署已建立溝通渠道,並會在處理懷疑個案時按需要向運輸署查核相關資料,以協助審查及跟進個案。此安排有助提升個案處理的準確性及效率。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房協經上述安排發現一宗租戶涉及虛報資產的個案,並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向該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建議(g)至(j)及(aa)

613. 房屋署一直透過預防、偵察、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多方面工作,全力打擊濫用公屋。自二零零八年以來,周期性家訪是房屋署主動偵測濫用公屋的其中一個主要途徑。進行家訪時,屋邨辦事處/租約事務管理處的房屋事務主任(主任)會突擊到公屋單位進行家訪,檢視住戶的住用情況。若有濫用公屋情況(例如家訪時發現家具陳設與戶籍資料不吻合,或屢次到訪不遇等),主任會記錄相關資料,並將個案轉交房屋署善資組作深入調查。

614. 另一方面,自二零二三年十月起,所有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須每兩年申報居住情況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而戶主及名列租約上所有家庭成員的資料均需填報,包括是否經常持續在單位居住、有否作分租、轉租及將單位作違規用途等。在截止收表後,未有交回表格的租戶會轉為周期性家訪下的特別注意個案,主任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家訪調查(包括辦公時間及非辦公時間的調查),如有懷疑須轉交善資組跟進深入調查。

615. 除實施每兩年的申報居住情況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外,由二零二二年第三季開始,房屋署已與水務署加強協作,水務署每月將公屋異常用水量的個案(包括低用水量及零用水量)提供予房屋署跟進檢查水錶運作,這些個案也成為周期性家訪的特別關注個案而需優先進行家訪。

616. 另外,房委會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鼓勵公眾人士舉報濫用公屋個案,共同守護公屋資源。能提供關鍵資料以協助房委會成功向濫用公屋的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的舉報人,會獲最高3,000元獎勵金及感謝狀。自推出計劃後,截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房屋署已收到6 000宗舉報,舉報數字比去年平均增幅超過20%。雖然並非所有的舉報人均參與計劃,但房屋署職員會盡量根據現有資料進行調查,包括進行家訪。因此現有的家訪機制及安排已經與其他打擊濫用公屋措施互相配合,屋邨職員會靈活調配人手,為家訪的對象排出優次,策略性地進行家訪調查,以提升偵測濫用公屋個案的成功率。

617. 就檢視家訪個案和抽查方面,現時屋邨的房屋事務經理/副房屋事務經理須就每一個周期性家訪訂立整體計劃及每月須完成個案的目標,他們亦須就主任完成的家訪進行抽查,以確保家訪的質素。

618. 而房屋署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小組亦不時發出電郵指引,提醒屋邨職員家訪注意事項,包括需留意提示辦事處人員須留意個案完成率是否達至整體的目標等。而有關的完成率及值得關注事項,亦會於由助理署長(屋邨管理)主持的定期高級職員會議中作出匯報。

619. 就培訓方面,房屋署已加強培訓屋邨前線人員進行家訪調查的技巧,包括進入單位調查時須留意的地方及了解到訪家庭的最新居住情況等。今年的首次培訓已於二月二十日完成,下半年會繼續開辦培訓課程。

620. 為確保公共財政的可持續性,公務員編制由二零二一/二二年度起維持零增長。為優化人力資源的運用及控制公營開支,政府會在二零二六/二七及二零二七/二八年度,每年縮減公務員編制2%。與此同時,公屋供應量亦按年大幅增加。為此,房屋署需重定工作的優次,透過管理措施和數碼化、內部調配及精簡程序優化人力資源的運用。房屋署最近就周期性家訪的安排進行了檢視,鑒於房委會已推出多項有效的打擊濫用公屋措施,為免這些措施之間出現資源重疊,房屋署正考慮調整家訪的周期及策略,在緊絀的人力資源下讓屋邨職員更集中及精準調查懷疑濫用公屋的個案。

621. 房協自二零二四年六月起推行自行研發「家訪易」流動應用程式,提升家訪效率及加強紀錄管理,取代以往紙本記錄方式,減省文書工作及降低人為錯誤風險。房協亦制定新機制,每月抽查家訪紀錄以核實真確性,並會持續檢視人手及執行成效,以優化家訪安排。

622. 周期性家訪並非只為偵查濫用公屋,亦用以管理戶籍、租約及維修事宜,仍是必要措施。房協會不時檢討租務政策及管理安排,並按實際情況考慮與其他打擊濫用公屋措施協調配合,以提升執行效益。

623. 周期性家訪是房協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之一,具預防及監察作用。房協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起,逐步將非預約式家訪延伸至非辦公時間進行,包括傍晚及周末,以提高家訪成功率。多次未能成功家訪的個案會轉交「房屋資源管理及營運組」跟進。屋邨管理人員會持續檢視執行情況及人手分配,靈活調整。

624. 房協定期舉辦培訓課程,鞏固屋邨辦事處人員在家訪及調查方面的知識與技巧,新入職人員亦會接受有關租務政策的培訓。二零二五年六月,房協舉辦培訓提升新入職人員對家訪工作的認識和執行力;同年七月亦透過會議優化家訪的調查技巧及執行程序。為配合「家訪易」系統,房協過去一年安排三次操作培訓並上載至內聯網方便重溫,並會持續檢視家訪後的跟進及監督安排,有需要時優化指引,以提升偵測濫用公屋成效。 建議(l)

625. 為鼓勵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管理公司)合力維護公屋資源,自二零二三年第三季開始,在管理公司的表現評分制度中加設獎勵制度。如管理公司可協助房委會成功向濫用公屋的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會在表現評核報告中給予該公司額外分數,有助增加投標和中標機會。上述安排同樣適用於由房屋署直接管理的屋邨的護衞服務承辦商的表現評分制度。

626. 為鼓勵管理公司/護衞服務承辦商的前線職員包括護衞員工主動協助偵測濫用公屋的情況,除了透過服務承辦商提供的誘因外,在房屋署每年舉辦的「屋邨管理服務承辦商大獎」中,均設有「最佳護衞員工」選舉,加上在本年度新增的積極參與打擊濫用公屋的優秀員工獎項,亦為管理公司的前線員工提供誘因,鼓勵他們多行一步,舉報懷疑濫用公屋個案。

627. 房委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除房委會/房屋署的直接僱員(包括由顧問公司聘用執行房委會/房屋署職務的「個體聘用人員」)外,任何人士均可參加,包括管理公司職員、護衞員,甚至潔淨服務承辦商的清潔工友等個別職員提供誘因,協助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行為。

628. 房協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計劃。除房協直接僱員外,任何年滿16歲的舉報人若選擇參加計劃,以實名作出舉報並提供真實確切資料,以致房協成功向濫用公屋單位的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均可獲最高港幣3,000元獎勵金及感謝狀嘉許。計劃亦涵蓋房協服務承辦商,包括護衞服務、清潔服務及園藝承辦商個別職員,以鼓勵他們積極參與打擊濫用公屋的行動;房協已向上述承辦商發出通知,簡介計劃內容及參與方式。 建議(m)

629. 房屋署已分別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與護衞服務承辦商及為物業服務承辨商舉行會議/講座,向他們提供偵測濫用公屋的調查技巧及個案經驗分享。房屋署日後亦會透過與服務承辦商的定期會議/講座,加強相關培訓,提高他們在處理懷疑濫用公屋個案的警覺性和責任感。

630. 房協出租屋邨並無外判物業管理公司,故此項建議主要針對護衞服務承辦商職員推行。現時,屋邨辦事處人員會按需要與護衞承辦商就個別個案合作進行初步調查。惟偵測濫用個案並非護衞承辦商主要職責,故不宜將相關工作正式納入合約條款。房協將視乎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護衞承辦商職員對打擊濫用公屋工作的認識及警覺性,以支援屋邨辦事處人員日常工作。 建議(n)

631. 為更有效地打擊濫用及增加阻嚇力,從而確保公營房屋資源得以善用,房屋局向立法會提交了《二零二五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有關條例草案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獲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重點是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包括:(a) 為有值代價將租住單位分租予他人或將佔用公屋單位的許可證(或再授許可證)批給他人;或同意或要約將租住單位出租予他人或同意或要約將佔用公屋單位的許可證(或再授許可證)批給他人;或 (b) 租户家庭不居於租住單位,並在有關單位內經營任何貿易或業務,或容許他人在租住單位內經營任何貿易或業務。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相關罪行將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正式生效。

632. 房協在管理及營運公屋上並無法定權力及《房屋條例》支持,只能根據租約條款規管租戶,難以透過行政手段對租戶作出額外處分。現時,房協已收緊多項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凡因違反租約或作出虛假聲明而被發出「遷出通知書」者,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屋,具一定阻嚇作用。此外,如個案涉及詐騙或虛假聲明,房協亦會主動向警方舉報。 建議(o)、 (x)、(dd)

633. 房屋署在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開始使用新建立的打擊濫用公屋資訊電腦系統Tenancy Abuse Information System(TAIS),以儲存及追蹤每宗調查懷疑濫用公屋個案的流程及結果,以幫助監察個案進度及進行數據分析,從而檢視相關策略和優化措施的成效及工作流程。房屋署會繼續優化TAIS以提升工作效能。

634. 房協已於二零二五/二六年度財政預算中預留撥款,計劃增設一套統計及處理打擊濫用公屋個案的電腦系統,協助整理個案資料,支援前線工作需要。有關招標工作現已完成,預計可於二零二六年第一季投入使用。 建議(p)

635. 房屋署會按既定政策、指引及程序處理濫用公屋個案。雖然舉報者十分關注個案的調查情況及結果,但房屋署須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由於調查過程及結果涉及別人的個人資料及私隱,故不會向舉報者透露個案詳情,但會告知舉報者房屋署會按政策及指引處理有關個案,例如跟進工作正在進行或已完成跟進等概括資料。

636. 由於調查涉及個人私隱及敏感資料,房協不會向舉報者透露調查的具體詳情或結果。然而,在不影響調查工作前提下,房協會盡量簡要地向舉報者交代個案正在跟進中或已作出適當處理,以提升透明度。 建議(q)、(ee)

637. 一直以來,房委會與房協就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持續保持聯絡,進行交流和分享經驗。除了透過電話、電郵作出聯繫外,亦曾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舉行會議,分享有關優化富戶政策、利用科技進行打擊濫用公屋工作以及成立專案小組等經驗。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及七月十一日再次舉行分享會議,分享建立數據系統及最近打擊工作的經驗,以及「富戶政策」的執行要點等。

638. 房協與房委會善用公屋資源分組一直保持緊密聯繫及合作,並就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建立溝通機制。過去一年,雙方透過多次不同形式的溝通及工作交流會議,分享經驗,加強協作,提升整體執行效能。最近一次會議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舉行,雙方就打濫工作進行深入交流。 建議(r)、(s)

639. 房屋署善資組會為前線員工定期提供培訓及分享有關打擊濫用公屋個案的資訊及技巧,當中包括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及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每半年舉辦一次的課程,以及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每年舉辦一次的「富戶政策」簡介會,提醒職員在審核申報表資料時提高警覺,就可疑及未填妥之處作進一步跟進。

640. 此外。善資組於二零二三年七月成立了由前紀律部隊人員組成的專案小組,除處理懷疑濫用公屋個案外,亦從各濫用公屋的個案中整合經驗,制訂具針對性及有效的偵測調查手法,並將於二零二五年第四季舉辦兩場培訓課程,向前線屋邨管理人員介紹如何調查懷疑濫用公屋及虛報入息及資產個案,以及相關個案經驗分享。

641. 房屋署會靈活調配資源以提升打擊濫用公屋工作的成效,包括重整工作流程、重訂工作優次(例如前述檢視定期家訪的流程及策略;與其他打擊濫用公屋措施互相配合)、善用資訊科技(例如前述採用新建資訊電腦系統監察個案進度及進行數據分析以檢視策略成效),積極研究以新的方法及適切調配人力資源等,確保相關工作有效進行。

642. 房協將持續從濫用公屋個案中汲取經驗,並制定更具針對性及成效的調查方法。部分懷疑個案已轉交予專責隊伍「房屋資源管理及營運組」人員負責深入偵查。

643. 房協於二零二四年六月成立「房屋資源管理及營運組」,由具執法經驗的人員負責偵查工作。該等人員熟悉法例,對虛報或漏報情況具高度敏感度,能從租戶申報或提交的文件中發現可疑之處,有助及早識別問題個案,並具備外出搜證能力,提升調查準確性與效率。房協會按實際情況持續檢視資源安排,靈活調撥人手及調整工作流程,確保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持續有效。 建議(v)

644. 房屋署若懷疑公屋申請者或租戶於海外擁有物業,在可行情況下,如有資料顯示或舉報人提供完整的海外物業資料/地址,房屋署會向相關國家認可房產登記機構發信或透過認可機構網絡系統,查核公屋申請者或租戶是否擁有海外物業。

645. 如發現申請者或租戶虛報資料,會按情況取消該申請或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其租約,及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

646. 房協理解追查公屋申請者及租戶在海外擁有物業的建議具有潛在成效,有助加強審查程序及防止濫用情況。但礙於涉及不同地區及國家的司法制度及個人資料保障規定,並須視乎個別地區的配合程度,相關安排在執行上存在一定挑戰,故房協會先集中推進及優化就內地及澳門物業的查核工作,再總結經驗,以研究進一步推進海外物業查核的可行性。 建議(w)

647. 房屋署在處理每宗檢控個案時,均會在法定檢控時效內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按照律政司的《檢控守則》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並在有需要時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648. 為更有效地打擊濫用及增加阻嚇力,從而確保公營房屋資源得以善用,房屋局向立法會提交了《條例草案》,有關條例草案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將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正式生效。《條例草案》擴大了《房屋條例》第25(4)條的適用範圍,使其不僅涵蓋租戶,還包括其家庭成員。在有關修訂後,房委會可以按《房屋條例》第25(4)條向租戶發出「富戶政策」申報表,要求他們申報。

649. 就進行「富戶政策」申報時作虛假陳述的檢控時效會相應地延長,由「於犯罪後兩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之後六個月內,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延長至「於犯罪後六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之後一年內,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如此,房委會有更充足的時間搜集證據,其阻嚇性亦防止居民以身試法。 建議(y)

650. 房協已完成全面推行「富戶政策」的研究,並諮詢法律意見,於二零二五年九月開始全面實施。房協會透過簡易程序,分階段向約25 000戶尚未納入「富戶政策」的租戶發出包含「富戶政策」條款的新租約,所有租戶均須納入安排,無人可獲豁免。預計今年第四季將有首批租戶在新安排下被納入「富戶政策」,全面實施工作預計於二零二六年年底前完成。房協推行此安排時動用大量人力、系統支援及跨部門協作,除向立法會/區議會議員及地區人士講解外,亦自二零二五年四月起舉辦近200場居民簡介會。房協將密切監察進度,按需要作出調整,確保政策順利落實及達致預期成效。 建議(z)

651. 此項建議已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開始實施。房協現已採用兩級處理機制,按個案違反租約的嚴重程度採取相應行動。對於嚴重違反租約的租戶,房協不再給予警告,而是直接發出「遷出通知書」,以加強阻嚇力。房協亦已提醒屋邨辦事處人員嚴格遵守指引,並會適時檢視新機制的推行情況,確保執行成效及一致性。同時,房協已更新網站內容,列明對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提升政策透明度及提醒租戶違規的後果。 建議(bb)

652. 此項建議已落實。房協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起獲水務署提供出租屋邨「用水量異常」單位的資料,並持續參考房委會做法,加強監察用水情況,及早識別潛在濫用個案。如發現異常情況,房協會即時展開調查,確保公共資源合理使用及租戶遵守租約條款。 建議(cc)

653. 房協已就「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與社會福利署建立通報機制,並正協商探討建立更全面通報安排可行性,例如社署以適當方式協助房協核實租戶是否仍需申請或居於房協轄下出租單位等。房協將繼續與社署保持溝通,研究相關安排可行性。 其他意見

654. 自今屆政府上任以來,房委會已展開一系列的檢視和探討方案,以優化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富戶政策及加戶政策,從而善用公屋資源。經新措施落實後,在打撃濫用公屋方面已有顯著的成效,收回被濫用公屋單位的數目亦較往年倍增。由本屆政府上任至今年五月,房委會共收回8 700個因租戶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條款或房屋政策的公屋單位。就每兩年申報一次居住情況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在首三輪的申報周期(即二零二三年十月、二零二四年四月和二零二四年十月)審查約478 000住戶當中,合共有超過8 900個住戶(接近1.9%),因不同原因主動交回或被收回單位;當中亦有作出虛假陳述的公屋住戶被法庭判監三十天。我們會繼續努力打撃濫用公屋,積極探討更多的可行措施,務求將偵測和調查的工作做得更精準、更有效和更全面。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