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物環境衞生署對以售賣機出售熱存/冷存食物及非預先包裝飲品的規管
背景
616. 近年,市面上出售熱存/冷存食物及非預先包裝飲品的售賣機之數量和種類持續上升,所出售的食物主要為非預先包裝的飲料,以及需要溫度控制或於售賣機內進行簡單加工的即食食物。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任何人以售賣機出售食物前,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領「以售賣機售賣食物許可證」(「售賣機許可證」),並遵行各項發證及持證條件,以保障食物安全和保持環境衞生。
617.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的調查發現,個別售賣機的持證人沒有嚴格遵守食環署訂定的發證及持證條件,包括食物貯存溫度不達標、沒有定時清倒機器內的廢物箱或廢水箱;而食環署的相關監管工作則有可改善之處。
申訴專員的觀察
(I) 應備存持證售賣機的裝置和操作的具體資料
618. 食環署審批「售賣機許可證」的申請時,基本上不會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關於售賣機的裝置或操作資料,包括與發證及持證條件的遵行有直接關係的部分(例如售賣機內/外用作防蟲鼠及塵埃的設計、售賣機本身能否及如何自動定時記錄機內貯存食物的溫度、須定期清潔和消毒的部件、自動停售裝置(如有)的運作)。公署發現,有個別獲發許可證售賣機的檔案,沒有任何關於該售賣機的外觀、設計或操作資料。
619. 公署認為,食環署有需要就每部獲發許可證的售賣機備存關於機器的外觀、設計及操作資料記錄,一方面可作為審批決定的參考資料和依據,另一方面可為食環署人員日後進行定期視察或跟進涉嫌違反許可證的條件之個案時提供具體資訊,提升相關工作的成效。 (II) 應為審批申請的視察作具體記錄
620. 公署調查發現,即使擬出售的食物類別相同,食環署在審批不同的許可證申請個案時,有關視察所得的記錄的細節程度和格式差異甚大,有部分個案只記錄職員視察後確認申請人已遵辦相關條件;但亦有個案記錄了視察所見,每項條件獲遵辦的情況,並附以在視察時拍攝的照片。
621. 公署認為,上述實地視察是食環署審批「售賣機許可證」申請、保障公眾衞生和食物安全的關鍵程序,食環署應制定指引,指示職員如何按每項發證條件具體記錄相關實地視察所得,包括對比視察所見和申請人所提供的有關售賣機的裝置和操作資料。這將有助確保視察工作獲妥善執行,以及不同職員均可一致地進行視察。 (III) 對遵行許可證條件的要求欠具體
622. 食環署制定的持證條件主要涉及售賣機的日常操作、保養和清潔,當中包括要求持證人恆常地監察並備存售賣機貯存食物的溫度的記錄、定期為機器內部進行清潔和消毒,並且備存相關工作記錄。 然而,對於持證人應每隔多久記錄機器內的溫度一次、定期清潔機器內部的頻率,以及相關清潔記錄應包含的項目,食環署都沒有在持證條件列出。公署關注的是,若食環署對所要求的行動說明過於概括,會減低相關條件的規範作用。舉例說,倘若持證人只是每天一次備存某一刻的溫度記錄,或每月為機器內的相關部件作清潔和消毒一次,是否足以讓食環署合理評估機器的操作和衞生情況,以保障食物安全。
623. 考慮到每款售賣機的設計及運作不盡相同,公署認為食環署可要求申請人自行在申請時訂明其承諾的監察、清潔等工作的頻率及相關記錄的格式,如食環署同意則將上述定為有關售賣機的持證條件,好讓署方和持證人均有明確和具體的依據以判斷持證人是否有遵行相關要求。 (IV) 需加強對持證售賣機的監察工作從未查閱售賣機的溫度及清潔記錄
624. 食環署人員就持證售賣機進行定期視察時,持證人或其職員通常不會在場開啟售賣機的門以供食環署人員檢視機器的內部。然而,有不少持證條件都涉及售賣機內部設備的運作、清潔或保養,實難以單憑觀察機身外部準確評估相關的條件有否獲遵從。
625. 此外,食環署制定的持證條件中,會要求持證人備存有關溫度及機器清潔和消毒工作的記錄,以供食環署人員查核;惟公署調查發現,食環署從未要求任何持證人提供相關記錄予食環署查核或備閱。公署認為,這些備存記錄的要求除了有助食環署在有食物安全事故發生或接獲投訴後進行調查,更重要和積極的作用是提醒持證人謹慎遵行相關機器操作和保養的規定,以減控相關的食物安全風險。食環署宜不定時抽查該些記錄,也可考慮要求持證人完成清潔工作後拍照記錄相關部件的狀況,以備食環署人員隨時查閱,促使持證人時刻妥善遵行相關持證條件。 應更主動藉細菌檢測以加強監察
626. 就售賣沒有飲用器皿盛載的飲用水及鮮榨橙汁的售賣機,食環署在持證條件中制定細菌檢測的種類和標準。如所售賣的水/橙汁在六個月內抽驗細菌的結果連續三次均未能令人滿意,許可證會被暫時吊銷,若之後在指定期間內情況仍未獲改善,食環署可取消有關許可證。
627. 然而,對於監察持證人遵行這要求的工作,食環署只提及其食安中心早前在食物監測計劃及一項與食物售賣機有關的風險評估研究中,就多個經售賣機出售的食物樣本作微生物檢測;而食安中心的食物監測計劃與食物業處所的牌照/許可證制度並不掛鈎。就「售賣機許可證」而言,食環署日常的監察工作並不包括主動為持證售賣機出售的飲料(在持證條件中有訂定細菌標準的種類)抽驗細菌或要求持證人自行定期抽驗其出售飲料的細菌含量,然後向食環署報備檢測結果。
628. 細菌抽驗結果是以顯示相關飲料是否符合食用安全的客觀資料,定期或不定期的細菌檢測有助食環署評估相關的食物安全風險。 如檢測結果顯示某項細菌數量上升甚至高於標準水平,亦有助持證人及早找出問題之所在,盡快修正不足之處。公署認為,食環署宜多加利用細菌抽驗來監察售賣機出售的相關食品和飲料。 (V) 應增加/改善便利公眾監察的措施
629. 公署認為食環署應加強公眾宣傳,提升市民對售賣機相關規管要求的認知,這既可提升市民的食物安全意識,亦可令市民知道如果售賣機涉嫌違反相關要求,他們可向食環署反映。 在機身展示許可證
630. 現時,食環署只要求所有「售賣機許可證」申請人須在售賣機表面顯明地展示持證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如有),公署認為,為便利市民辨識相關售賣機的持證情況,食環署可要求持證人在機身展示許可證的正本或副本,以顯示該售賣機已獲食環署發出許可證營運。此外,配合食環署未來設立的關於食物售賣機的專題網站所提供的資訊,市民可了解出售不同食物類別的售賣機須遵守的發證/持證條件,並監察相關條件有否獲遵行。 向外展示讀數的溫度計
631. 公署的視察發現,不少出售須受溫度控制食物的售賣機並沒設置向外顯示機內溫度的溫度計,或提供相關資訊。公署認為,食環署日後宜要求所有出售須受溫度控制食物的售賣機一律須向外展示量度機內溫度的溫度計,或提供相關資訊,以便市民及食環署人員即時知悉機內貯存食物的溫度。 完善持證處所名單提供的地址
632. 公署的視察發現,個別列於持證處所名單上的售賣機的地址描述不夠清楚,不足以讓市民確定售賣機的位置。就此,食環署應檢視該些售賣機的處所地址資料,以解決上述的不足。 (VI) 向以食物售賣機形式派發免費食物的單位提供資訊,以助保障食物安全
633. 公署留意到,有社福機構以自助提取機向有需要的市民免費提供冷藏或熱存食物。雖然這並不涉及食物業業務的範疇,該等機構無須就提取機向食環署申領食物業牌照或許可證。公署認為,從食物安全的角度,食環署宜向相關機構提供以自助提取機派發食物須注意的資訊和良好操作守則,以保障公眾衞生和健康。
634. 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 —(a) 要求「售賣機許可證」申請人提供並在相關檔案中備存售賣機的裝置和操作資料; (b) 更新現行指引,指示負責人員如何為審批「售賣機許可證」申請的視察所得作具體記錄; (c) 就有關溫度監控及機件清潔和消毒以及備存相關記錄的工作,在持證條件中列出明確和具體的要求; (d) 研究在監察工作中加強抽查持證人有關溫度監控及機件清潔和消毒工作記錄的項目; (e) 研究更主動為售賣機所出售的食物及飲料進行細菌抽驗的可行性,以加強對持證售賣機的監察; (f) 加強公眾宣傳,提升市民對持有效許可證的售賣機及其相關持證條件的認知; (g) 修訂相關發證條件,要求持證人在售賣機的機身展示許可證的正本或副本,並公布關於各售賣機的發證/持證條件的資訊,以便市民監察相關條件的遵行情況; (h) 要求所有出售須受溫度控制食物的售賣機一律須向外展示機內溫度計或提供相關資訊; (i) 檢視在食環署網頁內持證處所名單上提供的地址,確保市民可循該些地址資料確定售賣機的位置;以及(j) 從食物安全的角度,向以自助提取機為市民免費提供食物的機構提供須注意的資訊和良好操作守則,以保障公眾衞生和健康。
當局的回應
635.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已就各項建議採取以下的跟進工作。 建議(a)
636. 食環署已檢視紀錄,確保檔案有備存有關售賣機的裝置和操作資料。另外,食環署亦已在新申請個案中加入新的許可證條件,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售賣機的裝置和操作資料;如有任何資料或程序需要更新或修改,持證人必須立即向食環署報告,並提交證明文件副本。 建議(b)
637. 食環署在二零二三年五月已更新內部的牌照管理資訊系統。 在新系統下,前線人員在處理新許可證申請時,必須經由系統處理及匯報,取代以往以紙本檔案作跟進記錄。新系統的版面設計亦要求負責人員填寫所跟進事項的詳情,包括審批「售賣機許可證」申請的視察所得的具體紀錄。 建議(c)
638. 食環署已在新申請個案中加入許可證條件,列明溫度監控及機件清潔和消毒等相關工作的具體要求(包括頻率),並要求持證人須備存相關工作紀錄最少三個月,以及在食環署人員查核時出示紀錄。 建議(d)
639. 食環署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已要求前線人員每年最少抽查一次持證人有關溫度監控及機件清潔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建議(e)
640. 食環署牌照規管組一直有把自動售賣機的相關持證資料提供予食物安全中心,以便其加入食物監測計劃。如食物安全中心的檢測結果未達標,食物安全中心會知會牌照規管組,以便該組根據相關許可證條件採取規管,包括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許可證。食物安全中心在二零一八至二零二三年抽取作檢測的所有自動售賣機的食物樣本的化驗結果均合格。食物安全中心會繼續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推行食物監測計劃,抽取食物樣本作微生物、化學及輻射測試。 建議(f)
641. 食環署已在其網站增設專題網頁,加強向公眾宣傳有關「售賣機許可證」的相關資訊。 建議(g)
642. 食環署已更新許可證條件,要求持證人須在機器表面展示持證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如有)以及許可證的正本或複印本。 建議(h)
643. 食環署已更新許可證條件,要求所有持證人為出售須受溫度控制食物的售賣機配備一個或以上的溫度計,向顧客顯示食物貯存溫度。 建議(i)
644. 食環署已提醒前線人員多加留意售賣機地址的描述,並在有需要時聯絡持證人核實資料,以確保網頁上的紀錄準確。 建議(j)
645. 食物安全中心已制訂自動售賣機行業的食物安全及衞生指引,並分別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及二零二四年三月透過業界諮詢論壇及網上講座向業界和以自助提取機為市民免費提供食物的機構講解指引內容。指引已上載至食物安全中心網站以供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