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對建造業職業安全及健康的監管
背景
411. 由大型基建的新工程、工務工程、興建樓房,大廈維修以至小型家居的裝修維修工程,建造業對社會的經濟發展及市民的居住環境,均有重要貢獻。近年,建造業工程屢有發生致命工業意外,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現時,規管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的主要法例包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59章)及其附屬規例。
412.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在是次主動調查行動詳細審研了與建造業職安健相關的各個範疇,包括勞工處的巡查及執法工作、對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安全主任的監管、就高風險作業的規管、就意外事故的跟進;屋宇署對註冊承建商的規管;發展局對工務工程及承建商的監管;創新科技應用;安全教育培訓;以及宣傳推廣。
413. 在公署進行調查行動期間,現屆政府積極採取多項改善措施,包括修訂職安健法例,整體提高職安健罪行的罰則,加強阻嚇力;修訂工作安全守則,加強技術要求;多次進行特別執法行動,遏止不安全作業;更新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的內容,加強工人的安全意識;優化承建商註冊續期的審批機制;制訂修改《建築物條例》的建議,加強對承建商的規管;加強規管工務工程「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及「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統稱認可名冊)上安全表現欠佳的承建商;大力推廣「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的應用等,公署表示讚賞。
414. 雖則如此,致命工業意外仍然接連發生,情況令人憂慮。綜務工程是指建築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路政署、水務署、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的地盤。 合調查所得,公署認為三個部門在不同方面仍有可改善之處。
申訴專員的觀察
(I) 勞工處對高風險作業的規管應加強監察各類高風險作業的「合資格人士」
415. 建造業涉及高風險作業:竹棚架(包括懸空式竹棚架,俗稱吊棚)、吊船、吊運、密閉空間等,根據法例須由「合資格的人」或「合資格檢驗員」(以下統稱合資格人士)確認安全才可供人使用。
416. 公署調查發現多宗「合資格人士」未有妥善檢查高風險裝置或機械便簽署指定表格,甚至預先簽署表格的個案。勞工處曾處理的個案及公署隨同該處的視察顯示,於竹棚架上展示經「合資格人士」簽署確認已檢查棚架安全的「表格五」(俗稱棚紙),所載檢查日期為未來的日期。另有完成搭建竹棚前已簽署「棚紙」及沒有在「棚紙」填寫檢查日期的個案。顯然,「棚紙」在實際操作上往往未能證明竹棚架經檢查並屬安全。勞工處亦在調查一宗涉及起重機的致命工業意外時發現,兩名身為註冊專業工程師的「合資格檢驗員」雖然簽署指定表格述明事涉起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態,但他們其實並無進行所需的測試及檢驗。
417. 公署明白,雖則有詳細法規監管,即使各方盡職盡責,亦未必可以完全避免意外發生。但部分「合資格人士」確實未有認真執行檢查或檢驗而不負責任地簽署證明設備安全的表格,罔顧工人和大眾安全,辜負社會付託和期望,身為專業人士應引以為恥。
418. 現時,勞工處有就各類高風險作業發出工作守則,訂明「合資格人士」應如何進行檢查或檢驗,但一般沒有提供「檢查清單」。 公署建議,勞工處研究就各種高風險作業制訂「檢查清單」範本,並將其附加於相關的工作守則供「合資格人士」在進行檢查或檢驗時使用,加強規範。
419. 與此同時,現行法例只要求各類「合資格人士」在進行檢查或檢驗後須簽署指定表格,述明其檢查或檢驗結果,即裝置或機械處於安全操作狀態,並須提交該指定已簽署的表格予承建商作備存,以供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職安主任)在有需要時查閱。至於「合資格人士」實際的檢查或檢驗記錄,勞工處按風險為本原則,就各類高風險作業的要求有所不同。「合資格人士」經檢查後所作的判斷應建基於真憑實據上,而這些人士應該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妥善履行檢測職責。公署建議,勞工處全面檢視現行就各種高風險作業「合資格人士」備存檢查記錄的規定,要求這些人士須備存指明的檢查記錄,並按該處人員的指示出示以供查閱。
420. 進一步而言,公署認為,勞工處應考慮引入抽查制度,在巡查地盤時抽查「合資格人士」的檢查記錄,加強監察。如發現有任何「合資格人士」違反職安健法例,勞工處應繼續嚴厲執法,除了提出檢控外,亦應同步將行為失當的「合資格人士」轉介其註冊機構,以審視其專業資格或採取紀律行動。長遠來說,勞工處應研究建立電子平台供承建商及「合資格人士」上載檢查記錄及表格,以方便監察及適時抽查,杜絕預先填寫檢查日期等不專業甚至是欺詐的行為。 應善用特別執法行動的經驗加強日常安全巡查的成效
421. 近年,勞工處除了進行不同類型已預先策劃並屬預防性質的特別執法行動外,亦多次在發生嚴重致命意外後,進行特別巡查或執法行動,以打擊工地危險作業。每次行動通常為期約兩星期,勞工處會密集式巡查全港正進行同樣工序的建築地盤。該處揭發眾多違規情況,每每發出大量法定通知書及提出檢控,顯示行業的違規情況嚴重。
422. 公署認為,勞工處應該檢視如何善用針對高風險作業的特別執法行動的經驗,進一步加強日常安全巡查的成效,及早發現及處理地盤的不安全作業。 (II) 勞工處的巡查工作應檢視巡查工作的指引全面和深入的突擊安全巡查
423. 針對安全表現欠佳及安全系統性存疑的建築地盤,勞工處會進行全面和深入的突擊安全巡查。有個案顯示,勞工處曾就某地盤進行全面和深入突擊巡查,發出多張「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提出多宗檢控,但仍發生高處墮下的致命事故。另一方面,亦有個案顯示,即使意外前兩年內勞工處曾多次收到投訴和發出多張「敦促改善通知書」,相關地盤亦曾發生受傷個案,勞工處卻沒有啟動全面和深入突擊巡查。
424. 勞工處投入大量資源進行全面和深入突擊巡查,務須盡力確保有成效。公署建議,勞工處檢視進行全面和深入突擊巡查的行動指引,務求更精準地揀選高風險的地盤,以及適切跟進所巡查的地盤,確保工地安全從系統上得到改善。 地區巡邏
425. 鑑於部分裝修及維修工程未必會透過通報機制向勞工處呈報,為確保工地安全,該處職安主任會定期進行地區巡邏,巡查沒有向該處呈報而潛在風險較高的建築地盤(尤其涉及吊棚)。就此,勞工處並無向職安主任提供工作指引,說明如何有系統地揀選風險較高的地盤作視察,以及如何訂定視察的優次。因此職安主任只依靠其專業判斷,按風險為本原則,訂定視察的優次。公署建議,勞工處就地區巡邏的工作向職安主任提供指引,指導他們辨識較高風險的地盤作視察。 應改善地盤巡查記錄及記錄方式
426. 勞工處職安主任在巡查建築地盤時,會使用「巡查工作紙」、「地盤資料表」、「機器清單」、「巡查清單」和「檔案簡報」,記錄巡查結果及跟進建議。經審閱勞工處提供的檔案,公署留意到,並非所有職安主任均會填寫「巡查清單」,而「檔案簡報」亦頗為簡略,一般只會記錄工人數目及概括地說明地盤正進行甚麼工序,但在巡查時具體檢查了甚麼工序、設備及文件,以及檢查的結果為何,則沒有予以記錄。
427. 公署認為,現時勞工處人員填寫的巡查記錄過於簡略,難以提供客觀基礎,供勞工處內部檢視並改善巡查的質素。為確保巡查工作發揮監察作用,該處宜提示職安主任妥善填寫巡查記錄的重要性,亦應指導他們如何改善巡查記錄的填報,讓管理層檢視巡查質素。
428. 進一步而言,有個案顯示次承判商未有按法例要求進行安全審核,亦沒有成立安全委員會,但職安主任在日常巡查時卻未有發現。公署相信,這與現時的「巡查清單」上沒有「安全委員會」這個項目有關,以致職安主任在巡查時有所遺漏。公署認為,勞工處應詳細檢視並優化「巡查清單」,確保所有重要事項已列入清單上,要求職安主任在巡查時逐一記錄巡查結果。
429. 公署在與勞工處實地視察時,留意到職安主任巡查時會即場以紙本方式記錄不同資料及拍照,返回辦公室後再利用電腦整理巡查記錄。巡查記錄會透過紙本檔案呈交上級審閱。此外,該處在編製部分統計數據時,需蒐集及整合各分區前線人員的匯報,過程會耗用人手。公署認為,為提高工作效率,勞工處應檢視職安主任匯報工作的流程,探討可簡化之處,並研究如何善用資訊管理系統,減省文書工作。進一步而言,因應今屆特區政府大力推動數字政府建設,勞工處應探討善用先進科技及採購合適的電子產品,協助前線人員的巡查及執法工作。 應揀選合適的私人建築地盤參與安全委員會會議
430. 根據法例,如地盤僱用的工人數目或建築工程的合約價值達到指定水平,承建商便須成立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提供一個平台讓總承建商、分判商、註冊安全主任、工人代表等就地盤的職安健事宜交流,對確保地盤職安健扮演重要角色。承建商須確保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在公署審研的個案中,有分判商未有成立安全委員會,亦有分判商代表頻頻缺席安全委員會會議。這些事例反映有承建商不重視安全委員會。
431. 勞工處透過審視註冊安全審核員撰寫的審核報告,以及職安主任在巡查地盤時查閱安全委員會的會議記錄,評核遵規情況。公署認為,現行監察只側重文件檢查,作用有限。勞工處宜考慮設立機制,揀選合適的私人建築地盤參與安全委員會會議,以有效掌握地盤的安全風險及給予意見,並敦促承建商做好工地安全。 應盡快優化建築工程的法定呈報機制
432. 現行法例規定,承建商須就為期不少於六個星期及僱用10名以上工人的建築工程,在工程展開後的七天內,向勞工處呈報。勞工處分析了過往在建造業發生的致命工業意外個案,發現為數不少的致命工業意外涉及工期較短或僱用少量工人的高風險作業。有鑑於此,勞工處自二零二一年開始制訂建議,擴大須呈報的建築工程涵蓋範圍,並縮短呈報建築工程資料的期限。公署建議,勞工處應繼續跟進法例修訂工作,優化建築工程的法定呈報機制。 應檢視計算及備存地盤和巡查數據的方式
433. 就法定呈報的建築地盤,勞工處職安主任須在接獲承建商的呈報後的指定時間內進行首次巡查,因應地盤的情況提供針對性的職安健建議。但由於勞工處並沒有專責辦事處負責統籌及接收呈報表格,故此沒有備存法定呈報的地盤數目,亦無編製展開首次巡查的達標率,實難以監察職員的工作。公署建議,勞工處利用電腦資訊系統備存法定呈報的建築地盤數目,以及編製進行首次巡查的達標率,以作監察。
434. 另一方面,勞工處現時只備存日常安全巡查的巡查次數,但並無備存巡查次數對應的地盤數目,並以巡查人次統計巡查的次數。 公署認為,這樣的計算方法無法顯示實際進行巡查的次數與地盤數目的關係。此外,該處雖有備存「未竣工的建築工程的存檔數目」(於二零二四年底,共35 971個),但並無「新工程」和「裝修及維修工程」的分項數字。公署認為,勞工處現時計算及備存數據的方式難以協助部門進行分析。該處應檢視並優化現時計算和備存有關地盤和巡查數據的方式,確保能夠達致有效分析,從而協助制訂及調整工作策略。 (III) 勞工處的執法及檢控工作應加大力度跟進屢獲「敦促改善通知書」的地盤
435. 勞工處透過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要求承建商糾正地盤的違例事項。有個案顯示,在致命事故發生前,勞工處前後曾就不同範疇的高空工作不安全的情況發出多張「敦促改善通知書」,但該地盤承建商仍沒有汲取教訓,及後更發生高處墮下死亡意外。公署認為,當地盤重複出現同一類違規問題(例如高空工作不安全),勞工處除了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要求糾正個別違規事項之外,亦應加大執法力度甚至調整整體跟進策略,以促使地盤從系統上作出改善。 應持續檢視定罪個案的判罰
436. 在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間,建造業因違反職安健法例而罪成者,平均罰款金額只介乎8,127元至10,522元,判罰的阻嚇力明顯不足。其中被定罪最多及次多的兩名承建商,六年間分別被定罪共77及56次,可見部分建造業承建商是慣犯,漠視職安健的程度實令人震驚。
437. 公署欣悉,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大幅增加違反職安健法例的罰則及延長檢控時限,以加大阻嚇力及讓勞工處有較多時間蒐證。 鑑於新罰則的實施時間尚短,勞工處引用修訂後的法例提出的檢控個案以至法庭的判罰,數據有限,現階段難以評論新罰則的阻嚇力是否足夠。鑑於致命工業意外仍持續發生,公署認為,勞工處必須嚴厲執法,把握延長的檢控時限盡力蒐證,亦應在合適的個案以公訴程序提出檢控,以增加阻嚇力。該處亦應在職安健罪行的新罰則實施一段時間後進行系統性分析,檢視處方的檢控工作及定罪個案的法庭判罰。 (IV) 勞工處對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安全主任的監管應更主動監察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安全主任
438. 法例規定,就較大規模的建築地盤,承建商須以全職方式僱用一名註冊安全主任,以協助承建商促進相關建築地盤內受僱的人的安全及健康;亦須委任一名註冊安全審核員,每六個月就地盤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至少一次安全審核,並向承建商提出改善建議。兩類安全從業員須獲勞工處處長註冊。
439. 若他們未有適當地履行其職責;其工作的建築地盤曾發生嚴重或致命工業意外;其工作表現或專業操守被投訴;或勞工處對其工作的建築地盤進行全面和深入的突擊巡查,勞工處會將他們列入為期一年的監察名單。
440. 公署曾審研的個案顯示,對被列入監察名單上的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安全主任,勞工處的監察甚為被動。例如在致命事故發生後,因有關註冊安全主任已離職或調職,而沒有再從事有關安全主任的工作,勞工處只能與註冊安全主任進行首次會面,當一年的監察時間過去,在沒有發現其表現有明顯不足後,便將他們從監察名單中除名。同樣地,就被列入監察名單的註冊安全審核員,勞工處較為着重他們有否適時通知該處展開或完成審核,以及適時提交審核報告。公署認為,勞工處宜考慮更主動跟進監察名單上的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安全主任,例如多加觀察相關人員在地盤的實際工作表現和審核他們提交的報告,以協助他們提升工作質素。
441. 另一方面,勞工處透過審視接獲的安全審核報告,以及實地視察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的過程,評估註冊安全審核員有否妥善地履行職責。在二零一八至二零二三年期間,勞工處每年平均接獲3 253份安全審核報告,涉及1 844個建築地盤,但同期該處只曾四次視察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的過程。公署認為,即使考慮到疫情期間對實際工作的影響,但勞工處的實地視察次數實屬嚴重偏低。單靠審視註冊安全審核員所撰寫的報告,實難以作出全面及有效的監管。該處應更積極實地視察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的過程,並考慮訂下抽樣視察的比例,一方面讓安全審核員知悉該處會抽樣視察其工作,使他們更嚴謹履行其職責;另一方面亦可在審核報告以外監察安全審核員的工作表現,就需予改善之處提供指導。 應協助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安全主任提升工作質素
442. 經審研多宗致命意外個案,公署留意到很多意外源於一些不易在一般安全巡查中察覺的施工程序缺失,而這些缺失導致不安全情況。公署認為,勞工處應因應過往致命意外所得的慘痛教訓,提醒包括註冊安全主任及註冊安全審核員在內的工地人員,在日常視察或進行安全審核時需注意的地方,加強他們洞察施工程序缺失的能力,從而提升其工作質素。 (V) 屋宇署對註冊承建商的規管遺漏處理勞工處轉介的個案以考慮是否進行紀律處分
443. 屋宇署與勞工處就建築安全表現欠佳的註冊承建商,訂立了紀律處分轉介機制。相關指引訂明屋宇署會按兩項準則考慮對註冊承建商進行紀律處分:承建商在一段連續六個月的期間內於單一地盤觸犯五項或以上涉及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勞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第一項準則」);或建築工程涉及嚴重事故(包括生命損失、截肢或工程或財產受到嚴重損壞)的勞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第二項準則」)。
444. 公署調查發現,在二零一一至二零二一年期間,屋宇署只曾就一宗個案向相關註冊承建商進行紀律處分,相對每年平均有20宗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雖然未必每宗意外都與建築工程有關,但屋宇署進行紀律處分的個案數字明顯未能反映實況。事實上,公署隨機抽查並審研了屋宇署九宗由勞工處於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期間轉介、與建築工程有關、涉及地盤死亡事故並已定罪的個案(即符合「第二項準則」),發現屋宇署未有作適當跟進。
445. 猶幸,屋宇署對公署的觀察從善如流,主動與勞工處釐清轉介機制下兩署提供資料的程序,並盡力跟進過往遺漏的個案。屋宇署現已主動要求勞工處提供由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間,與建築工程有關、涉及地盤死亡事故並已定罪的58宗個案的詳細資料,以作出跟進。公署建議,屋宇署加快處理過往被遺漏的個案,並盡快將當中獲確立需展開紀律處分程序的個案轉介承建商紀律委員會,讓違規的承建商得到應有的懲處。 紀律處分程序冗長
446. 上文所指在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二一年期間唯一的紀律處分個案,由致命事故發生至完成紀律處分,歷時逾六年。公署分析了事件經過,發現當中有多處延誤。公署樂見,因應公署提出的觀察,屋宇署認同需改善處理效率,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起落實新安排及已於二零二五年初制訂及實施處理紀律處分個案的時間指標。公署建議,屋宇署設立內部監察機制,確保所有由勞工處轉介的定罪個案獲適時跟進,以考慮對違規的承建商展開紀律處分行動。
447.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展局就修訂《建築物條例》的建議展開公眾諮詢。部分建議涉及優化紀律處分制度,包括簡化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的組成;上調最高紀律罰款,由25萬元上調至40萬元等。公署認為,這些建議修訂將有助加強阻嚇力。發展局和屋宇署應盡快完成修訂《建築物條例》,優化紀律處分制度。 應檢討紀律處分的準則
448. 自與勞工處的轉介機制於二零零二年實施,在二零零二年至二零二三年超過二十年期間,屋宇署只曾發現三宗個案符合「第一項準則」,而需考慮是否啟動紀律處分程序,顯示門檻過高,實際上未能發揮作用,尤其這項準則只針對承建商於單一地盤的定罪記錄,無法應對承建商於不同地盤屢次違反職安健法例的情況。公署認為,屋宇署應檢視紀律處分制度下的「第一項準則」,考慮是否適宜降低門檻,以達致更大的預防作用。 探討加強與勞工處就意外調查的協作
449. 就建造業的致命工業意外,除了勞工處可循違反職安健法例的角度作出檢控外,若意外涉及建築工程,屋宇署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提控。雖然兩署跟進事件的角度有別,但就一些事實方面的調查,包括意外成因,兩署應有協作的空間。公署知悉,近年勞工處與屋宇署已加強這方面的協作。公署建議,兩署在意外調查工作方面,探討是否有進一步加強協作的空間,以提升事故調查的工作效率及效能。 (VI) 發展局對工務工程的監管
450. 數據顯示,工務工程的工地安全表現顯然較整體建造業為佳,這絕非僥倖,實是監管之功。雖然如此,公署認為仍有可盡善之處。 工務工程標書評審制度未能充分考慮承建商過往工地安全表現
451. 公署抽選了12個於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間發生致命工業意外的工務工程項目,審研項目的承建商(即中標者)在標書評審中與工地安全表現有關的分數。公署發現,在多份合約,中標者在與工地安全相關的分項表現較弱,甚至在所有投標者之中排行最後,但當計入其他評審考慮後,中標者仍然能夠憑價格或技術評分成功投得項目。投標者之間在與工地安全相關的分數的差異並不顯著。
452. 雖然公署未有發現現時工務工程的標書評審出現「價低者得」的系統性情況,但從經審研的個案可見,現行的標書評審制度的確未能充分考慮投標者過往的工地安全表現,而原因是工地安全有關的評分項目所佔分數不高,而投標者之間的分數差異輕微,難以影響整體評審結果。在公署進行這項主動調查行動期間,發展局引入新的標書評審制度,因應承建商的過往工地安全記錄增設加減分機制。公署建議,發展局繼續適時檢討工務工程標書評審制度,確保只有安全表現水平達到標準的承建商才能夠投得項目。 應檢視對工務工程承建商採取規管行動的條件
453. 根據現行機制,如「認可名冊」上的承建商:(1) 在其轄下工地發生嚴重事故(不論事故發生於工務工程或私人建築項目工地);或 (2) 在任何六個月內違反工地安全相關法例達五次,發展局可召開研訊並對相關承建商採取合適的規管行動。第二項規管條件的目的是在承建商的安全表現出現問題時,當局能夠及早介入,敦促承建商採取改善措施,以防止更嚴重的事故發生。根據該規管條件採取的規管行動,由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八年間的27次,銳減至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八年間的一次,及在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三年間的零次,顯示門檻可能過高,可發揮的預防作用有限。
454. 公署欣悉,發展局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引入新措施:當「認可名冊」上承建商的工地(不論是工務工程或私人發展項目工地)發生「危險事故」,承建商必須進行獨立安全審核,以檢視其安全管理系統。公署認為,上述修訂有助當局及早處理承建商的安全風險。雖然如此,鑑於近年致命工業意外的數目未有下跌,在二零二三年發生在工務工程工地的致命工業意外達六宗,公署認為,發展局宜繼續適重事故是指死亡事件、嚴重受傷致截肢等。 指《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附表1 或《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附表1 所指的事故。例如: 用以升起或降下人或貨品的起重機或其任何部分倒塌; 起重機翻倒; 電力機械、工業裝置或器具的電力短路或失靈,隨即發生爆炸或火警或引致其結構損毀。 時檢視涉及違反工地安全相關法例的規管條件,以達致更好的預防作用。 應指示工務部門從意外汲取教訓並加強監察工地安全
455. 公署曾審研三宗發生於工務工程工地的致命意外事故,根據勞工處的意外調查報告,地盤有多項明顯的不安全作業,但往往未有人及早察覺未然。保障工務工程的工地安全,工務部門實責無旁貸。 公署知悉,在發生嚴重事故後,發展局會向工務部門發出安全警示,並會要求相關工務部門盡快舉行研討會,向所有工務部門分享嚴重事故的情況和改善措施。發展局管理層亦會與各工務部門首長定期舉行會議,檢視嚴重事故個案,並商討和督導相關改善措施。
456. 公署認為,事後檢討及採取補救措施甚為重要,發展局應持續指示各工務部門從過往的意外汲取教訓,嚴謹地監察承建商的工地安全表現,確保安全。 (VII) 創新科技應用應鼓勵及支援業界應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
457. 近年,發展局致力推動建造業界更廣泛應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為工地人員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環境。數據顯示,應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對提升工務工程的工地安全確實帶來正面作用。發展局與建造業議會亦有推出不同措施,推動私人發展項目應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公署建議,發展局應在推行各項推廣措施一段時間後,檢視「安全智慧工地」的應用情況,並針對業界提供的回饋意見,加大力度鼓勵及支援私人建築地盤更廣泛應用系統,利用科技提升工地安全。 應檢討已全面應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但仍發生意外事故的工務工程工地的意外成因
458. 另一方面,在已全面應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的工務工程工地中,仍有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公署認為,發展局應詳細檢討有關意外成因,找出問題所在,並推出相應改善措施及將意外教訓分享給業界,確保系統能發揮最大效用,避免意外發生。 (VIII) 安全教育培訓應探討推廣工務工程的安全訓練至私人工程
459. 公署審研的致命意外個案顯示,私人工程對工地人員(不論是工人或監工)的安全培訓有所不足。例如有工人沒有獲提供在竹棚上進行其工作的針對性訓練,總承建商的管工在意外當日亦沒有監督該工人的工作;有承建商管工自行修改支柱設計,亦沒有監督支柱安裝工序;操作鑽挖組件的機手僅憑個人經驗判斷鑽挖的進度和如何控制氣壓;有工人沒有獲承建商提供有關吊運面板的安全訓練,現場亦無人指導及監督他的工作。
460. 公署認為,工務工程的傷亡情況明顯較建造業整體為佳,這很有可能與工務工程的安全訓練有關。公署建議,發展局應與建造業議會分享工務工程安全訓練的經驗,讓建造業議會考慮提供資助作為誘因,將安全訓練推廣至私人工程,以提升工地安全水平。 加強監管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
461. 根據法例規定,地盤工人以及從事指明高風險行業、進行高風險活動或操作高風險機械的人士,必須接受獲勞工處認可的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書。勞工處除了審批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的認可申請及導師的提名,亦會透過突擊巡查及處理投訴,監察課程營辦機構及其導師的質素。勞工處在二零二四年公布多宗營辦機構嚴重違規的個案。雖然勞工處已採取適當行動,但這些個案無疑會影響市民對課程營辦機構甚至建造業從業員的質素保證的信心。
462. 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是勞工處教育培訓策略的重要一環,對提升建造業職安健水平尤為關鍵。公署建議,勞工處應加強監察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的營辦機構及導師,適時進行突擊視察行動,以確保課程營辧機構及導師的質素。若發現違規情況,該處應果斷採取規管行動。 持續豐富安全培訓課程內容
463. 勞工處日常到建築地盤進行安全巡查,亦會在意外發生後調查事故成因,該署對前線工地人員的安全表現有全面的掌握。這些資訊和分析對培訓而言,極具參考價值。公署建議,勞工處就日常巡查、執法的觀察和意外所得的教訓,持續與建造業議會和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局)分享,以助規劃或檢視安全培訓課程內容。 (IX) 宣傳推廣整合建造業職安健的資訊發放
464. 現時有參與推動建造業職安健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眾多,包括勞工處、屋宇署、發展局、職安局、建造業議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物監局)等。公署發現,每個部門或機構各自在其網站發放資訊,在欠缺統籌下,現有的資訊甚為散亂,業界及市民或難以尋找,不利訊息傳遞。
465. 公署認為,勞工處作為監管建造業職安健最重要的部門,應考慮統籌各相關部門及機構推出建造業職安健的專題網站,讓不同持份者及市民可以便捷地從該平台找到他們各自所需要的資訊,免卻需四處尋找。公署相信,設立建造業職安健專題網站將有助對持份者的宣傳教育。公署理解,建立一站式網站有一定複雜性,涉及大量資源及協調工作。公署認為,作為短期措施,勞工處可考慮先按建造業職安健不同的課題,有系統地將各個部門及機構的資訊的連結放在該處的網站,供持份者及市民參考。 加強裝修及維修工程的職安健意識
466. 在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間,共發生45宗涉及裝修及維修工程的致命意外,佔建造業所有108宗致命意外的42%,比例不低。大廈的裝修及維修工程時常使用吊棚,屬高風險作業,但裝修及維修工程的工期一般較短,僱用的工人數目亦較少,所以通常未達須按法例向勞工處作出呈報的門檻。
467. 綜合致命意外的個案研究和公署隨勞工處人員進行的實地視察,公署發現裝修及維修工程有多項安全問題:工人的安全意識不足,包括沒有配戴安全帽、錯誤甚至沒有使用全身式安全帶;現場沒有「合資格人士」監督工人安裝吊棚的工作;「羊眼圈」未有經「合資格檢驗員」檢驗;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人員及住戶不認識吊棚的安全要求等。這反映裝修及維修工程的安全措施非常不足,工人以至物管公司和住戶仍欠缺安全意識。
468. 在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間,在45宗涉及裝修及維修工程的致命意外,只有16宗(36%)因工程須按法例規定在意外前向勞工處作出法定呈報,其餘的29宗(64%),勞工處並沒有接獲自願通報。公署認為,勞工處應加大宣傳力度,鼓勵進行裝修及維修工程的法團或住戶透過其物管公司向該處通報工程,讓處方能適時跟進。
469. 公署理解,全港裝修及維修工程的數量龐大,在二零二四年,勞工處便接獲共9 179宗由香港物管公司協會及房屋署的工程通報,實在難以單靠勞工處確保這類工程的安全水平,物管公司、法團及住戶亦應發揮共同監察的角色。然而,根據公署的觀察,市民大眾對進行裝修及維修工程時自身的法律責任及被索償的風險不甚了解,誤以為只有承建商才須負上責任。雖然勞工處的宣傳小冊子有提及大廈及單位若在裝修及維修期間發生涉及人命傷亡的意外,物管公司、法團及住戶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及被索償,但有關訊息實際上能否有效地傳遞給大眾,公署有所保留。
470. 公署認為,勞工處應透過大眾傳媒及物管公司的平台,大力加強針對業主、法團、物管公司及住戶的宣傳教育,尤其強調在進行裝修及維修工程時他們自身的法律責任,以及若有意外可引致的法律後果和損失,藉此讓這些持分者明白確保工人的安全符合其切身利益,並提供誘因聘用安全記錄良好的承建商。 善用意外教訓
471. 現時,勞工處透過發出職安警示、意外集等,讓公眾及業界了解致命意外事故的成因及預防意外的方法。為了更有效傳遞意外的教訓,從而使不同持責者認識應如何妥善履行其責任,公署建議,勞工處豐富有關意外分析的刊物及資料,加入不同持責者的角色及責任,包括具體說明各持責者應該如何做以避免意外。
472. 申訴專員建議勞工處 —(a) 硏究就各種高風險作業制訂「檢查清單」範本,並將其附加於相關的工作守則供「合資格人士」在進行檢查或檢驗時使用,加強規範; (b) 全面檢視現行就各種高風險作業「合資格人士」備存檢查記錄的規定,要求這些人士須備存指明的檢查記錄,並按該處人員的指示出示以供查閱; (c) 考慮引入抽查制度,在巡查地盤時抽查「合資格人士」的檢查記錄,加強監察; (d) 如發現有任何「合資格人士」違反職安健法例,應繼續嚴厲執法,除了提出檢控外,亦應同步將行為失當的「合資格人士」轉介其註冊機構,以審視其專業資格或採取紀律行動; (e) 長遠而言,應硏究建立電子平台供承建商及「合資格人士」上載檢查記錄及表格,方便監察及適時抽查,杜絕預先填寫檢查日期等不專業甚至是欺詐的行為; (f) 檢視如何善用針對高風險作業的特別執法行動的經驗,進一步加強日常安全巡查的成效,及早發現及處理地盤的不安全作業; (g) 檢視進行全面和深入突擊巡查的行動指引,務求更精準地揀選高風險的地盤,以及適切跟進所巡查的地盤,確保工地安全從系統上得到改善; (h) 就地區巡邏的工作向職安主任提供指引,指導他們辨識較高風險的地盤作視察; (i) 提示職安主任妥善填寫巡查記錄的重要性,亦應指導他們如何改善巡查記錄的填報,讓管理層檢視巡查質素; (j) 詳細檢視並優化「巡查清單」,確保所有重要事項已列入清單上,要求職安主任在巡查時逐一記錄巡查結果; (k) 檢視職安主任匯報工作的流程,探討可簡化之處,並硏究如何善用資訊管理系統,減省文書工作; (l) 探討善用先進科技及採購合適的電子產品,協助前線人員的巡查及執法工作; (m) 考慮設立機制,揀選合適的私人建築地盤讓勞工處人員參與安全委員會會議,以有效掌握地盤的安全風險及給予意見,並敦促承建商做好工地安全; (n) 繼續跟進法例修訂工作,優化建築工程的法定呈報機制; (o) 利用電腦資訊系統備存法定呈報的建築地盤數目,以及編製進行首次巡查的達標率,以作監察; (p) 檢視並優化現時計算和備存有關地盤和巡查數據的方式,確保能夠達致有效分析,從而協助制訂及調整工作策略; (q) 當地盤重複出現同一類違規問題(例如高空工作不安全),除了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要求糾正個別違規事項之外,亦應加大執法力度甚至調整整體跟進策略,以促使地盤從系統上作出改善; (r) 嚴厲執法,把握延長的檢控時限盡力蒐證,亦應在合適的個案以公訴程序提出檢控,以增加阻嚇力; (s) 在職安健罪行的新罰則實施一段時間後進行系統性分析,檢視處方的檢控工作及定罪個案的法庭判罰; (t) 更主動跟進監察名單上的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安全主任,例如多加觀察相關人員在地盤的實際工作表現和審核他們提交的報告,以協助他們提升工作質素; (u) 更積極實地視察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的過程,並考慮訂下抽樣視察的比例,一方面讓安全審核員知悉該處會抽樣視察其工作,使他們更嚴謹履行其職責;另一方面亦可在審核報告以外監察安全審核員的工作表現,就需予改善之處提供指導; (v) 因應過往致命意外所得的慘痛教訓,提醒包括註冊安全主任及註冊安全審核員在內的工地人員,在日常視察或進行安全審核時需注意的地方,加強他們洞察施工程序缺失的能力,從而提升其工作質素; (w) 加強監察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的營辦機構及導師,適時進行突擊視察行動,以確保課程營辦機構及導師的質素。若發現違規情況,該處應果斷地採取規管行動; (x) 就日常巡查、執法的觀察和意外所得的教訓,持續與建造業議會和職安局分享,以助規劃或檢視安全培訓課程內容; (y) 考慮統籌各相關部門及機構推出建造業職安健的專題網站,讓不同持份者及市民可以便捷地從該平台找到他們各自所需要的資訊; (z) 作為短期措施,考慮先按建造業職安健不同的課題,有系統地將各個部門及機構的資訊的連結放在該處的網站,供持份者及市民參考; (aa) 加大宣傳力度,鼓勵進行裝修及維修工程的法團、業主及住戶透過其物管公司向該處通報工程,讓處方能適時跟進; (bb) 透過大眾傳媒及物管公司的平台,大力加強針對業主、法團、物管公司及住戶的宣傳教育,尤其強調在進行裝修及維修工程時他們自身的法律責任,以及若有意外可引致的法律後果和損失; (cc) 豐富有關意外分析的刊物及資料,加入不同持責者的角色及責任,包括具體說明各持責者應該如何避免意外;申訴專員建議屋宇署 —(dd) 加快處理過往被遺漏的個案,並盡快將當中獲確立需展開紀律處分程序的個案轉介承建商紀律委員會,讓違規的承建商得到應有的懲處; (ee) 設立內部監察機制,確保所有由勞工處轉介的定罪個案獲適時跟進,以考慮對違規的承建商展開紀律處分行動; (ff) 檢視紀律處分制度下的「第一項準則」,考慮是否適宜降低門檻,以達致更大的預防作用;申訴專員建議發展局 —(gg) 繼續適時檢討工務工程標書評審制度,確保只有安全表現水平達到標準的承建商才能夠投得項目; (hh) 繼續適時檢視涉及違反工地安全相關法例的規管條件,以達致更好的預防作用; (ii) 持續指示各工務部門從過往的意外汲取教訓,嚴謹地監察承建商的工地安全表現,確保安全; (jj) 在推行各項推廣措施一段時間後,檢視「安全智慧工地」的應用情況,並針對業界提供的回饋意見,加大力度鼓勵及支援私人建築地盤更廣泛應用系統,利用科技提升工地安全; (kk) 就已全面應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統但仍發生意外事故的工務工程工地,詳細檢討有關意外成因,找出問題所在,並推出相應改善措施及將意外教訓分享給業界,確保系統能發揮最大效用,避免意外發生; (ll) 與建造業議會分享工務工程安全訓練的經驗,讓建造業議會考慮提供資助作為誘因,將安全訓練推廣至私人工程,以提升工地安全水平;申訴專員建議勞工處及屋宇署 —(mm) 在意外調查工作方面,探討是否有進一步加強協作的空間,以提升事故調查的工作效率及效能;以及申訴專員建議發展局及屋宇署 —(nn) 盡快完成修訂《建築物條例》,優化紀律處分制度。
當局的回應
473. 勞工處、屋宇署及發展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至(e)
474. 勞工處已優化對「合資格人士」的監管,包括 —(a) 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成立工作小組,就高風險作業制訂「檢查清單」範本,供「合資格人士」在進行檢查或檢驗時參考,並會適時附加於相關的工作守則或指引內。勞工處估計需制定超過十份「檢查清單」,過程中需諮詢業界代表及專業人士意見。相關工作將分階段完成; (b) 已開始為涉及塔式起重機的工作守則制定「檢查清單」,預計於二零二六年第二季完成,屆時勞工處將要求承建商/指定作業裝置擁有人備存「合資格人士」發出的「檢查清單」,讓勞工處職安主任在執法時抽查; (c) 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至五月進行特別巡查行動,打擊及杜絕簽發虛假文件等違法行為,並正積極跟進行動中發現的疑似虛假陳述或文件。如有足夠證據,會轉介相關執法部門跟進; (d) 持續監察合規情況及加強巡查執法的力度; (e) 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去信主要物管公司,提醒他們有關合資格的人檢查棚架及簽發「棚紙」的法律責任;以及(f) 按實際情況,進一步檢視建立電子平台上載檢查記錄及認可表格的可操作性及成本。 建議(f)
475. 勞工處已採取不同方法與前線職安主任分享巡查、執法行動及調查意外等的經驗,包括在二零二五年七月舉辦棚架安全的執法經驗分享會。勞工處會繼續舉辦不同主題的分享會,以提升前線職安主任的執法能力。 建議(g)及(q)
476. 勞工處已成立工作小組,並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召開首次會議,優化及修訂現行的全面和深入巡查的行動指引,包括加入更多客觀指標(如個別地盤在特定期間接獲法定通知書的數量),作為選擇地盤的考慮因素之一。修訂工作預計在二零二六年第一季完成。 建議(h)
477. 勞工處已成立工作小組,並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召開首次會議,制訂地區巡邏期間辨識較高風險地盤的指引,供前線職安主任遵守。相關工作預計在二零二六年第一季完成。 建議(i)
478. 勞工處已透過電郵定期傳閱填寫巡查記錄的內部指引,提示前線職安主任妥善填寫巡查記錄,亦已在內部會議中要求管理層提示及監督,確保前線職安主任遵守相關指引,並會制訂行政指令,規定較高級的管理人員定期抽查巡查記錄,確保內容符合要求。 建議(j)
479. 勞工處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再度展開檢視及優化「巡查清單」的工作。相關工作預計在二零二五年內完成。 建議(k)
480. 勞工處已確立優化現有內聯網系統的可行性,現正跟進落實所需的行政程序,以及正檢視前線職安主任匯報工作的流程,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建議(l)
481. 勞工處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首次試用小型無人機協助事故調查工作,並於二零二五年下半年起使用小型無人機進行空中拍攝,協助蒐證及執法等工作。
482. 此外,勞工處亦會繼續探討善用先進科技及採購合適的電子產品,協助前線職安主任進行巡查及執法工作,包括研究引入語音轉文字技術以協助錄取口供,提升前線人員蒐證的成效。 建議(m)
483. 勞工處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成立工作小組,檢視現行的人手安排及調撥資源參與私人地盤安全委員會會議,並就揀選及參與高危及安全表現欠佳的私營地盤的安全委員會會議制訂指引。 建議(n)、(aa)及(bb)
484. 勞工處已推出一系列措施,提升裝修及維修工程的職安健,包括 —(a) 研究優化相關法定建築工程的呈報機制,並評估在現有資源下落實的可行性; (b) 物監局的《處理棚架工作》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內已清晰列明當個別單位涉及棚架工程時,有關業戶或其授權人須向持牌物管公司提交申請,並在獲得書面許可後,才可進行棚架工程。根據上述要求及在物監局推動下,物管公司已加強自願性通報吊棚的搭建工程。自二零二三年起,勞工處接獲的自願性通報數量已大幅上升; (c) 勞工處二零二四年協助物監局修訂《處理棚架工作》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包括 (i) 加深前線物業管理人員對竹棚架工作安全的認識,從而協助他們監察在其物業內的竹棚架工作;以及 (ii) 提醒個別單位的業戶或其授權人應參閱由勞工處發出的裝修及維修工程(包括進行棚架工作)的宣傳單張,從而提醒業戶若有意外可引致的法律後果和損失; (d) 與物監局合作,舉辦講座向物業管理人員針對性地推廣裝修及維修工程及高處工作(包括棚架工作)安全,推動職安健文化,防止意外發生; (e) 已於二零二四年更新《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加強對竹棚架工作的規管,包括更詳細說明進行吊棚工作的工人訓練要求,以增強對工人的保護,並與棚業、保險業及其他持份者合作,藉提升竹棚業的職安水平,讓竹棚業僱主能夠以相對合理價格投購勞保; (f) 加強透過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全港18個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的大廈管理研討會和講座中,向參與人士,包括業戶及法團代表宣傳及講解有關資訊;以及(g) 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聯同職安局與民政總署召開跨部門/機構會議,討論提升市民職安健文化的宣傳推廣工作。與會方達成共識,將強化現行的協作,包括加強參與或舉辦社區會堂及服務中心舉辦的活動,藉此大力加強對業主、法團、物管公司及住戶的宣傳教育。 建議(o)
485. 勞工處正優化現行的電腦資訊系統及輸入資料的程序,以 (i)備存法定呈報的建築地盤數目;以及 (ii) 記錄對相關建築地盤在指定時間內進行首次巡查的達標率。優化工作預計在二零二五年內完成。 建議(p)
486. 由二零二三年一月起,勞工處已開始蒐集按地盤計算的巡查次數數據。 建議(r)
487. 勞工處把握延長的檢控時限盡力蒐證,並已於二零二四年首次循公訴程序向持責者提出檢控。一如既往,如有足夠證據顯示個別個案符合「可公訴罪行」的檢控門檻,勞工處會循公訴程序檢控相關的持責者。 建議(s)
488. 勞工處正蒐集職安健修訂法例生效後法庭量刑的數據,進行初步分析,待累積足夠數據後,將展開系統性的分析工作。 建議(t)及(u)
489. 勞工處正檢視及優化行動指引,提升安全從業員所撰寫報告的質量,並加強監管,確保達致相關工作守則/指引的要求。勞工處亦已逐步增加實地視察註冊安全審核員的次數,加強抽查其審核工作。上述的工作預計在二零二五年內完成。 建議(v)及(x)
490. 勞工處在致命或嚴重意外發生後,已透過電郵向註冊安全主任及註冊安全審核員發放「職安警示」及「系統性的安全警示」,讓他們更容易理解意外發生的經過及需採取的安全措施,避免同類意外發生。
491. 就日常巡查、執法及發生嚴重事故方面,勞工處二零二四年新增「安全提示/訊息」,呼籲及提醒持責者進行高風險作業或操控機械設施時需留意及採取的安全措施。
492. 勞工處會繼續上述工作,並經由勞工處網頁及「職安健 2.0」流動應用程式等不同渠道,向業界及市民發放職安健資訊,從而提升各界人士的職安健意識和水平。 建議(w)
493. 勞工處正全面檢視現行的強制性安全訓練制度,並將根據研究結果,進一步優化對營辦機構及導師的監察機制。 建議(y)及(z)
494. 勞工處會考慮將不同部門及機構的職安健資訊的連結上載至本處網頁以供持份者參考,並會繼續致力促進與不同部門及機構之間的合作,繼續加强在資訊上的交流及分享,並預計在二零二六年第一季完成相關工作。 建議(cc)
495. 勞工處正豐富有關意外分析的刊物及資料,加入不同持責者的角色及責任。 建議(dd)
496. 屋宇署已加快處理過往由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三年透過勞工處轉介每月的定罪個案摘要表中共58宗與建築工程有關、涉及地盤死亡事故的個案。截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撇除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毋須採取紀律處分的26宗個案,屋宇署已就26宗個案轉介至承建商紀律委員會展開紀律研訊;並正就另外六宗個案諮詢律政司意見。 建議(ee)
497. 屋宇署於二零二五年初進一步加強個案處理的內部監察制度,除了定期在高層管理會議監察所有紀律聆訊個案的進度外,署方已就三個階段制定處理時間指標,包括:向勞工處索取個案詳細資料、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以及將個案轉介承建商紀律委員會 —(a) 勞工處每月的定罪個案摘要表涵蓋所有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的被定罪紀錄(不論該定罪紀錄是否涉及《建築物條例》下的建築工程或罪行等),一個月內篩選出與建築工程和註冊承建商有關的地盤死亡事故個案,並向勞工處索取詳細資料; (b) 就一般個案,在收到勞工處的詳細資料後,一個月內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以及(c) 如律政司確定有足夠法律依據,兩個月內將個案轉介承建商紀律委員會,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建議(ff)
498. 屋宇署正檢視轉介機制下考慮紀律處分制度下的第一項準則,以加強阻嚇作用。第一項準則為針對非嚴重事故的紀律處分門檻,即註冊承建商在連續六個月期間內,在同一地盤發生與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相關的違規行為而被判定有五宗或以上的罪行。屋宇署經諮詢業界後決定收緊門檻至四宗或以上罪行,並已在二零二五年八月尾生效。 建議(gg)
499. 政府評審工務工程合約標書時,除了考慮投標價格外,亦會審視投標者的技術能力和過往表現,當中投標者確保工地安全的能力及過往安全表現都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在現行評標制度下,與工地安全有關的評分可佔整體技術或表現評分約三成。再者,如承建商安全表現未能達到可接受水平(例如涉及嚴重工地安全事故或於工務工程合約中的安全表現差劣),發展局會按機制暫停承建商的工務工程投標資格。換言之,如承建商具備投標資格,表示其安全表現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在這個基礎上,安全表現較佳的承建商會於競投工務工程合約時獲得較高的技術評分。
500. 發展局一直持續檢視工務工程標書評審制度,並適時推出優化措施,確保只有安全表現水平達到標準的承建商才能夠投得項目。 公署在報告內提及的工程項目標書評審個案,有關的招標日期為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二零年。隨後,發展局已進一步優化標書評審制度,當中包括:(i) 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在標書評審制度中就承建商的過往工地安全紀錄設立加減分機制;以及 (ii)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起收緊工務工程合約意外率指標,並因應此修訂,將標書評審制度中計算「安全分數」的標準亦同時收緊,令安全表現較佳和較差的承建商所獲得的「安全分數」差距變得更為顯著。 建議(hh)
501. 針對涉及違反工地安全相關法例的「認可名冊」上的承建商,發展局正探討加強其參與工務工程進行規管,並已制定初步建議,考慮收緊至在任何六個月內違反工地安全相關法例達四次(按現行系統為五次),發展局可對相關承建商採取合適的規管行動。發展局正諮詢業界持份者。 建議(ii)
502. 現時的做法將會繼續。每當工務工程嚴重工地安全事故發生後,發展局會立即向工務部門發出安全警示,並要求相關工務部門盡快舉行研討會,向所有工務部門相關前線同事講解事故情況和改善措施。發展局管理層亦會與各工務部門首長舉行定期會議,檢視和商討嚴重工地安全事故個案,督導部門首長將相關改善措施落到實處。 建議(jj)
503. 屋宇署已在今年七月一日起把強制私人建築工程的流動機械及塔式起重機須採用相關警報系統的規定,由上蓋結構工程擴展至拆卸工程、挖掘與側向承托工程、基礎工程、樁帽工程及地盤平整工程。另外,即使發展項目圖則獲批准時並未實施上述強制規定,該等建築工程在首次獲得同意展開工程時,屋宇署亦會施加這些條件。此外,有關強制規定亦適用於涉及結構工程的改動及加建工程項目。 建議(kk)
504. 發展局會繼續詳細分析在工務工程發生的意外成因並推出相應改善措施。例如,二零二四年的分析已在二零二五年六月分發至工務部門和上載至發展局網頁,與建造業界分享。 建議(ll)
505. 發展局已與建造業議會分享工務工程的安全訓練要求。在二零二五年九月起,建造業議會將提供資助作為誘因,推動更多私人工程的工地人員參與相關安全訓練,計劃初步為期四年,並會定期檢討,配合實際情況並作及時的調整。 建議(mm)
506. 屋宇署和勞工處已於二零二二年第三季加強轉介機制,屋宇署會主動向勞工處索取涉及死亡的嚴重地盤事故的定罪個案的詳情,包括案情摘要、事故報告、證據、法庭傳票、審訊和定罪記錄等,以考慮對涉事註冊承建商進行紀律處分。雙方亦已加強協作,於大型事故後一個月內建立通訊聯絡,以及共享資訊及相關物證、考慮共同起訴,及就擬提出檢控事宜徵詢律政司時知會勞工處等,以便律政司決定適當的起訴程序。
507. 此外,屋宇署亦進一步加強與勞工處在大型事故調查方面的協作,包括按情況聯合進行證人會面,及定期召開調查會議,交流調查結果,以提高調查過程的效率和有效性。勞工處與屋宇署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召開跨部門會議,就提升事故調查的工作效率及效能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將設立聯絡對口,強化事故調查的協調,進一步加強現行的協作工作。 建議(nn)
508. 發展局和屋宇署於二零二四年底就修訂《建築物條例》提出建議,其中有關優化紀律處分制度的建議包括增加紀律委員團成員數目和簡化紀律委員會的組成,以加快紀律研訊;上調紀律處分的最高罰款及容許就每項指控處以多於一項的紀律懲處(除罰款外,亦可考慮同時命令譴責及╱或將承建商從註冊名冊除名)。公眾諮詢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完成,政府正因應收到的意見敲定方案並進行草擬修訂條例的工作,目標是在二零二六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