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土地上棄置車輛的問題
背景
819. 本港廢棄車輛長期停放在公共泊車位、公共道路上或行人路上的問題持續多時且遍佈多區。路旁長期堆積棄置車輛,會浪費公共泊車位及阻礙市民使用道路,而在公共道路及其他政府土地上的棄置車輛,亦會衍生街道管理及環境衞生等問題。
820. 自從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在二零零零年停止跟進對交通和安全不構成影響的棄置車輛後,當局採取的執法策略,是嘗試利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檢控被棄置在政府土地上的車輛的登記車主。然而,地政總署認為舉證方面的困難令檢控的成效不高,該署於二零零七年開始停止相關的搜證和檢控工作。有關部門自二零一八年起反覆討論如何處理相關問題,直到二零二一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介入,才開展跨部門聯合清理棄置車輛的行動。
821. 申訴專員認為問題的癥結是政府沒有確立及追究車主須妥善處置其車輛的責任,導致車主可以隨意棄置車輛。即使政府當局加大力度清理路旁的棄置車輛,其實等如免費替車主處理棄置車輛,治標不治本,無助長遠有效解決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822. 在審視相關政府部門跟進棄置車輛問題的工作後,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有以下的評論和建議。 (I) 運輸署應及早修訂法例追究車主須妥善處置其廢棄車輛的責任
823. 審計署在二零零年的第三十四號報告書已指出,本港欠缺規定登記車主須負責妥善處置其廢棄車輛的法例,並建議當局考慮修例以加入罰則,懲罰沒有妥善處置其車輛的車主。運輸署負責車輛登記及發牌,掌握全港所有車輛登記資料,該署所負責的法例亦涵蓋車輛的整個使用週期,包括製造規格、進口登記、維修檢驗和拆毀等,每個環節都與運輸署的職能息息相關。公署認為,該署應主動研究可如何善用車輛登記制度,有效地促使登記車主妥善處置其廢棄車輛,並在有需要時建議修訂法例。
824. 然而,上述報告發布後二十多年來,沒有資料顯示運輸署有積極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即使地政總署其後指出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檢控將車輛棄置於政府土地上的人士成效不高,未能檢控相關違法者,運輸署亦只顧清理車輛而沒有著重確立和追究車主責任的工作,將棄置車輛佔用公共道路及公共泊車位問題簡單界定為土地管理問題,公署認為並不恰當。由於缺乏有效的懲處,車主將車輛棄置於公共泊車位、路旁或政府土地的成本十分低,棄置車輛問題無法根本改善。
825. 運輸署已開展完善車輛登記法規的研究工作,並有較具體的修例建議,公署認為是亡羊補牢。運輸署應密切跟進並盡快推展修例的工作,訂立清晰的目標及立法時間表。修例內容應清晰訂明登記車主須負責妥善處置其廢棄車輛,違例者須負上刑責;有關條文亦應賦權當局要求車主承擔政府代為處理棄置車輛的費用,及/或施加具阻嚇力的罰款。 (II) 運輸署應主動提醒車主適時續領車牌及妥善處置廢棄車輛
826. 資料顯示,每年有不少車輛因連續兩年未有續領牌照而被運輸署根據《 道路交通(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374E章)(《 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15條取消車輛登記,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一年被取消登記的電單車共有8,540輛,私家車有68,521輛。
827. 這些沒有領牌或被取消登記的車輛數量不少,狀況及去向不明,對土地(包括道路)使用、市容和環境衞生都構成隱患。運輸署負責車輛登記及發牌,對這些車輛的去向應有所關注。然而,運輸署在取消該些車輛的登記時,只書面通知車主在15天後取消其車輛的登記,沒有同時了解相關車輛的實際狀況或去向;若車主已放棄有關車輛,他們有否作妥善處置。從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公署認為情況並不理想。
828. 公署認為,若要在修例工作完成前監察及防止棄置車輛問題,運輸署應主動提醒車主須妥善處理廢棄的車輛及在車輛被拆散、消毀或永久送離本港後,按《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0 (1)條的規定適時通知運輸署。對於有一段時間(例如行車證已逾期一年)沒有續領車輛牌照的車輛,公署認為運輸署宜提醒相關車主適時續領牌照及須妥善處置有關車輛。 (III)運輸署及地政總署應協作以加強搜證,提升檢控機會以加強阻嚇力
829. 現時針對公共道路、公共行人路及公共泊車位的棄置車輛問題而進行的跨部門聯合清理行動,以至地政總署處理其他政府土地上的棄置車輛時,都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行事,但成功檢控的數字甚低。其中,地政總署提到,若車輛的登記已取消,該署便較難追查佔用人的身份。
830. 地政總署自二零零七年開始不再就棄置車輛個案進行搜證及檢控的工作。公署認為,只清理棄置車輛而不作檢控,無助於解決問題。為提升成效,地政總署應積極考慮重啟相關的搜證和檢控工作,而運輸署亦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的車主資料,以及調整或暫緩主動取消車輛登記的工作,以便地政總署追查涉案佔用人的身份。 (IV) 執管工作曾經出現真空期
831. 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地政總署兩度修訂其內部指引,先後指示分區地政處將公共道路上棄置車輛的個案轉交警務處及路政署跟進。然而,根據記錄,警務處當時並未接納地政總署的個案轉介安排;而地政總署亦沒有將個案轉介的安排直接通知路政署。在這情況下,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實際上沒有政府部門跟進公共道路上棄置車輛的投訴,其間出現一個長達逾兩年的「真空期」,情況極不理想。公署指出,即使地政總署認為由該署跟進棄置車輛個案成效不理想,影響該署的資源運用,亦不應在未有其他部門接手前,單方面停止這方面的工作。
832. 幸而,在民政署的協調下,相關部門自二零二一年初開始以跨部門聯合行動模式,協作處理停放在公共行車路、公共行人路、公共泊車位及公共運輸交匯處的棄置車輛,但仍有部分個案(例如公共後巷的棄置電單車)的跟進權責誰屬有待釐清,以致有關的棄置車輛一直未獲處理。就此事,公署認為地政總署及運輸署有必要主動與其他相關部門(包括路政署及警務處)進行實質的商討,加強部門間的協作,共同制訂處理在公共後巷上棄置電單車的程序。
833. 此外,公署認為,民政署作為推動地區行政發展的部門,可按各區的情況,更主動地適時啟動跨部門聯合清理行動,以及清晰地向投訴人及公眾交代有關跟進行動。
834. 申訴專員建議 —(a) 運輸署須密切跟進並盡快推展修例的工作,清晰訂明登記車主須負責妥善處置其車輛,否則須負上刑責; (b) 運輸署進行上述修例工作時,考慮加入條文,使政府可向相關人士追討代為處理棄置車輛的費用及/或施加罰款; (c) 運輸署主動提醒車輛牌照已逾期一段時間的車主應適時續領車輛牌照及須妥善處置其車輛; (d) 地政總署積極考慮重啟棄置車輛個案的搜證和檢控工作,包括與運輸處合作,翻查相關車輛最後登記車主的記錄,從而追查佔用人的身份; (e) 運輸署積極配合地政總署的搜證工作,包括考慮調整或暫緩取消超過兩年沒有續領牌照車輛的登記程序,以便地政總署追查涉案佔用人的身份; (f) 地政總署及運輸署主動跟其他相關部門(包括路政署及警務處)加強協作,共同制訂處理公共後巷的棄置電單車之程序;以及(g) 民政總署主動不時檢視各區的情況,適時啟動跨部門聯合行動以清理區內的棄置車輛,以及清晰地向投訴人及公眾交代有關跟進行動。
當局的回應
835. 民政總署、地政總署及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836. 政府一直積極採取跨部門聯合行動清理公共道路上的棄置車輛,運輸署正進行修改法例的工作,以期改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 政府已徵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現正準備修訂法例。 建議(a)至(c)
837. 政府將會修訂《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訂明就兩年未領有車輛牌照的車輛,登記車主若沒有在指定期間內為該車輛續領車輛牌照,或在妥善處理車輛後取消該車輛的車輛登記,或取得運輸署署長的豁免,即屬犯法。修例旨在使車主履行應有的責任,妥善處理其名下未有領牌的車輛。考慮到香港土地資源極為寶貴,運輸署建議將刑罰定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以達到足夠的阻嚇作用,同時反映政府在清理棄置車輛時所衍生的成本。運輸署正與律政司研究修例事宜。
838. 運輸署預計在二零二三年底或二零二四年初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並在通過相關的法例修訂及完成系統提升後,於二零二四年實施新安排。運輸署會加強宣傳,讓車主了解作為車主應有的責任,並清楚知悉新法例的要求及罰則。同時,運輸署亦會透過從車主收集的電子聯絡方式,提醒車主其車輛牌照已逾期,應按法例要求適時妥善處置其未有領牌的車輛。 建議(d)
839. 有關重啟棄置車輛個案的搜證和檢控工作方面,運輸署及地政總署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召開的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會議上,同意在聯合行動期間所充公的棄置車輛中對合適個案展開搜證,以考慮提出檢控。及後運輸署揀選一宗個案,並向地政總署提供相關車輛最後登記車主的記錄及其他所需資料。地政總署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五月的聆訊中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一千元。地政總署會繼續處理公共道路及公共後巷以外未批租及未撥用政府土地的棄置車輛個案。若掌握充份證據,會考慮提出檢控。 建議(e)
840. 運輸署一直積極配合地政總署的搜證工作,包括就個別個案根據地政總署的要求,提供棄置車輛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及登記車主的資料,以便地政總署追查涉嫌棄置車輛車主的身份。另外,運輸署亦向地政總署提供其所需的相關資料,例如在現場確認棄置車輛的底盤號碼、車輛登記冊內的車主資料、棄置車輛的圖片及位置、張貼於棄置車輛上的通知書、運輸署工作人員的證人供詞等,以便地政總署進行就棄置車輛個案的檢控工作。 建議(f)
841. 就加強部門協作,共同制定處理公共後巷的棄置電單車之程序,有關部門(包括民政總署、地政總署、運輸署、路政署及警務處)已於二零二二年八月的「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會議中落實將跨部門聯合清理棄置車輛行動由公共道路擴展至公共後巷。相關部門亦在上述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會議上達成共識。民政總署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發佈《公共道路及公共後巷棄置車輛聯合清理行動指引》,供各部門參考處理棄置車輛的程序。
842. 運輸署會繼續積極參與跨部門聯合行動清理公共道路上的棄置車輛,並進行修例工作,務求加強處理政府土地上棄置車輛的問題。 建議(g)
843. 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會繼續不時檢視各區棄置車輛的實際情況,並按需要協調各部門展開跨部門聯合行動,務求盡快清理和移走棄置在社區內的車輛。各區民政處亦會適時向投訴人及公眾交代有關跟進行動。民政總署已提醒各區民政處善用現有渠道,包括由民政事務專員聯同其他部門組成的地區管理委員會,商討及重點處理區內棄置車輛問題。遇有個案未能於地區層面解決,各區民政處亦可將個案按需要提升至民政總署及其他高層次平台討論。
844. 就後巷棄置車輛問題,正如上文所述,相關部門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同意將聯合清理棄置車輛行動由公共道路擴展至公共後巷,各區民政處亦繼續協助統籌有關跨部門聯合清理行動。由二零二二年八月至二零二三年六月為止,各區民政處已協調相關部門,總共移除約530輛棄置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