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對私人樓宇污水渠錯誤接駁至雨水收集系統問題的處理
背景
802. 根據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提供的資料,影響本港沿岸水質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是樓宇的污水渠錯誤接駁至樓宇或公用雨水渠排水系統(下稱駁錯渠),以致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流入大海,造成污染及臭味問題。就駁錯渠個案,環保署及屋宇署分別按《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建築物條例》展開調查,並在有需要時提出檢控;渠務署則擔當支援角色,不時就環保署和屋宇署的調查提供協助。
申訴專員的觀察
803. 綜合調查所得,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渠務署在查找和轉介駁錯渠個案,以及在實施紓緩措施方面,表現恰如其份。公署對環保署及屋宇署就駁錯渠個案的處理,有以下評論 —環保署應盡力蒐證及執法
804. 公署認同,環保署在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上有實際困難。然而,即使如此,該署亦應盡最大努力,在現行制度和條件下,為減少污水流入近岸造成污染,盡可能按《水污染管制條例》對違法者執法。
805. 就入屋蒐證方面,環保署表示,本港樓宇渠管錯綜複雜,在缺乏管道圖則而單憑觀察樓宇外牆的排水渠管,往往未能確定污染源或渠管錯駁位置,因此亦難以達致申請進入處所手令(入屋令)的要求。再者,按過往經驗,不論是在獲得住戶同意或在有入屋令的情況下進入住所調查,能成功蒐證的機會不高。故此,如非必要,環保署一般不會向法庭申請入屋令。公署對環保署就申請入屋令的舉證要求的理解有保留。
806. 公署認為,環保署應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探討該署憑藉環境證據申請入屋令的可行性,以盡力在現時的法律框架下,就懷疑因駁錯渠而產生的非法排放污水個案作出更深入的調查及蒐證。
807. 公署建議,就進入住所遇到困難的個案,除了由環保署憑藉環境證據向法庭申請入屋令外,該署亦應考慮與屋宇署採取聯合行動,以提高進入住所調查的機會。
808. 公署認為環保署對非法排放污水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與屋宇署對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並無牴觸,反而是相輔相成。故此,環保署在把駁錯渠問題轉介給屋宇署的同時,亦應盡力就非法排放污水的行為,按《水污染管制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809. 長遠而言,環保署應就現時的執法困難,檢討《水污染管制條例》,考慮修訂相關法例以提升該署的執法效能。 屋宇署對駁錯渠個案的處理有嚴重延誤
810. 該些於報告中研究的個案皆顯示,屋宇署對駁錯渠個案的處理有嚴重延誤,該署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樣情況出現。 個案監察機制未能奏效
811. 屋宇署職員會透過該署的樓宇狀況資訊系統監察個案的跟進情況。該署的進度監察委員會(成員包括該署的首長級人員)亦會定期監察及跟進未獲遵從的法定命令的工作進度。公署認為,雖然屋宇署已訂立不同層次的監察機制,但仍有法定命令在發出後多年仍未獲/才獲遵從,可見該機制未能夠發揮預期的效用。 未有及早展開調查
812. 公署認為,屋宇署在接獲有關駁錯渠的投訴或轉介後,應及早展開調查以確定有否駁錯渠問題,以便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避免問題惡化。 未有妥善分配人手處理駁錯渠問題,以致個案在數年間沒有進展
813. 根據屋宇署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駁錯渠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但有關個案在數年間沒有進展,情況極不理想。公署促請屋宇署汲取經驗,在處理涉及重大樓宇安全問題的同時,亦應安排人手持續處理其他涉及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的工作。 執法行動欠果斷
814. 公署認為,若駁錯渠問題在法定命令的期限屆滿後仍未獲糾正,屋宇署應果斷執法,促使有關業主盡快糾正駁錯渠問題。 應主動向三無大廈提供協助
815. 屋宇署應在與有關業主溝通時,主動介紹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就協助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的服務。鑑於駁錯渠問題可以構成嚴重衞生或環境滋擾,公署建議就沒有成立法團或任何居民組織,亦沒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的大廈(三無大廈)的駁錯渠問題,屋宇署應主動把有駁錯渠問題的個案轉介給民政總署。屋宇署亦應安排駐該署的社工支援服務隊(社工隊)向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協助。此外,公署建議屋宇署加強向不遵從法定命令的三無大廈業主提出檢控,以促使他們盡快安排糾正工程。該署亦須考慮及早為該些存在嚴重環境衞生滋擾及風險且明顯欠缺維修進展的大廈安排代辦工程,以盡早消除駁錯渠問題。 其他方面應從源頭解決駁錯渠問題
816. 公署認為,從源頭處理駁錯渠問題才是治本之道。公署鼓勵環保署、屋宇署及渠務署繼續努力,主動查找駁錯渠問題,積極地就已證實的駁錯渠問題採取執法行動,以及繼續推行公眾宣傳教育,從源頭根治問題。
817. 綜合以上評論,申訴專員建議環保署 —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探討該署憑藉環境證據申請入屋令的可行性;考慮就進入住所遇到困難的個案,與屋宇署採取聯合行動,以提高進入住所調查的成功率;以及檢討《水污染管制條例》,考慮修訂相關法例以提升該署執法效能。
818. 同時,申訴專員建議屋宇署 —檢視法定命令在期限屆滿時仍未獲遵從的個案,制訂清理積壓個案時間表。如有需要,該署應考慮就長期人手不足的問題,要求政府增撥資源;改良監察個案進度的機制,以及早進行實地調查,並果斷地採取執法行動;考慮主動把涉及三無大廈的駁錯渠個案轉介給民政總署,並安排駐屋宇署的社工支援服務隊向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協助;加強向不遵從法定命令的三無大廈業主提出檢控;以及考慮及早為該些存在嚴重環境衞生滋擾及風險且明顯欠缺維修進展的大廈安排代辦工程。
當局的回應
環保署
819. 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了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及(c)
820. 環保署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會詳細考慮律政司的意見以改善執法行動。 建議(b)
821. 環保署會繼續與屋宇署及渠務署就處理駁錯渠的個案保持緊密溝通,並會加強與屋宇署的實務協作,包括制定協調機制,優化轉介個案程序,以便更快速、有系統和準確地分享駁錯渠個案的資料;及按需要採取聯合巡查行動,提升執法效力。 屋宇署
822.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了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d)
823. 屋宇署已制訂時間表,以清理於二零二一年前因駁錯渠而發出並且尚未獲遵從的法定命令,並正積極跟進有關尚未獲遵從的法定命令。截止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就報告中提及由二零一六至二零二零年期間發出而尚未獲遵從的55張命令中,有26宗個案已糾正相關駁錯渠的情況。在餘下29宗尚未獲遵從命令的個案中,八宗個案已由屋宇署代業主安排糾正工程;九宗個案已由業主/法團自行安排承建商進行糾正工程;六宗個案正根據《建築物條例》進行檢控程序;一宗涉及業權轉變的個案正安排發出取代命令;並向其餘五宗個案發出了警告信。屋宇署會繼續密切跟進尚未獲遵從的命令,以盡早糾正相關駁錯渠的情況。此外,透過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及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就創造12個月有限時職位的撥款,屋宇署已招聘及將會招聘合約員工跟進與駁錯渠有關而尚未獲遵從的法定命令。 建議(e)
824. 為加強監察由環保署轉介駁錯渠的個案,屋宇署已於二零二零年二月提升其「樓宇狀況資訊系統」的功能,從而有系統地監察個案進度。此外,屋宇署聯同環保署已制訂新的協調機制,並建立了一個共用資料庫,存放由兩個部門更新的個案記錄。兩署亦已設立聯合視察安排,提升實地視察的效率,以便辨識非法排放污水的源頭和樓宇駁錯渠的位置。 建議(f)
825. 屋宇署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中旬已加強對三無大廈業主的支援。由以往按業主意願轉介其個案予民政總署相關的地區民政事務處,改為屋宇署於發出法定命令時主動通知該區的民政事務處,使該處能夠盡早向業主提供支援。為協助三無大廈業主處理駁錯渠的問題,除了提供一般支援和技術支援(即於現場向業主講解駁錯渠的問題和糾正工程的要求)外,屋宇署亦會安排駐署社工支援服務隊向有需要的業主或住戶提供支援,並協助他們履行法定命令的要求。駐署社工支援服務隊的支援包括協調各個業主籌備勘測和糾正工程,以及協助他們申請合適的財政支援計劃等。 建議(g)
826. 根據《建築物條例》,所有業主(包括三無大廈的業主)均有法律責任履行法定命令的要求,糾正駁錯渠的情況。 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法定命令,屋宇署會考慮向他們提出檢控,以促使他們糾正有關違規情況或欠妥之處。屋宇署已加強向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提出檢控。上文就建議(d)的回應提及屋宇署已提出檢控的個案,可供參考。 建議(h)
827. 倘若駐屋宇署社工支援服務隊和民政總署轄下民政事務處的協助和支援未能促使業主遵辦相關的法定命令,或有關業主有未能履行命令的合理辯解,並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屋宇署考慮代有關業主進行糾正工程,然後向他們收回工程費用、監督費和附加費。上文就建議(d)的回應提及屋宇署已進行和打算進行相關的代辦工程,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