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公眾泳池公眾授泳活動的規管
背景
972. 據《公眾泳池規例》(《規例》),任何人在泳池或泳池場地範圍內,不得作出一些相當可能對他人造成危害、妨礙、不便或煩擾的作為。為了推廣游泳運動及水上安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一般容許泳客在轄下公眾泳池內進行公眾授泳活動(包括由私人教練或親友教授)。授泳活動必須有秩序地進行而又沒有對其他泳客構成滋擾,否則,該署便會按上述規例採取規管行動。
973. 然而,申訴專員公署(公署)過去曾接獲市民的意見和投訴,指有泳客在公眾泳池內進行私人或集體授泳活動,對其他泳客構成滋擾,但康文署未能作出有效規管,以致問題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974. 公署認為,康文署在規管公眾泳池內公眾授泳活動的問題上,有以下三方面可作改善 —須就設立「公眾授泳區」制定統一政策和機制
975. 設立「公眾授泳區」有助平衡各類泳客的需要。公署認為,康文署應積極考慮利用「公眾授泳區」,將授泳人士與一般泳客分流。此外,康文署應認真考慮就設立「公眾授泳區」制定統一和具體的政策及機制,並須明確規範授泳活動只可在「公眾授泳區」內進行(包括收費的授泳活動及親友間的私人教授),從而將不同類型的泳池使用者分流。 須加強「公眾授泳區」的管理
976. 公署認為,康文署應制定使用「公眾授泳區」的具體條款,例如該區域使用人數上限、每名授泳者/教練每次可指導的學員人數等,以助管理「公眾授泳區」的秩序。 須加強收集及分析公眾授泳活動的數據
977. 公署認為,康文署應該加強收集及分析公眾泳池內公眾授泳活動的數據,包括授泳活動的高峰時段、參與人數、慣常使用的泳池設施、以及授泳活動模式等,以便泳池職員記錄及檢察公眾授泳活動的情況。
978. 公眾泳池的資源有限,在公眾泳池設立「公眾授泳區」,無疑會令到一般泳客可使用的空間減少。在現行機制下,只有團體才可向康文署租用泳線,以致私人教練只可利用「公眾游泳區」授泳,或會對其他泳客構成滋擾。公署認為,康文署設立「公眾授泳區」,正可填補現行機制的夾縫,讓公眾授泳活動可有秩序地進行。
979. 長遠而言,康文署應研究「團體租用區」、「公眾授泳區」、以及「公眾游泳區」的數量及分布,制定和調整合適分配比例,平衡各泳池使用者的需求。
980. 申訴專員建議康文署 —為設立「公眾授泳區」制定統一和具體的政策和機制,並在已設立「公眾授泳區」的公眾泳池,明確規範授泳活動只可在「公眾授泳區」內進行,將不同類型的泳池使用者作出分流;積極研究是否可在更多公眾泳池(包括新興建或重建的泳池)內設立「公眾授泳區」;加強「公眾授泳區」的管理,就使用該區域進行授泳活動訂立具體條款;以及加強收集及分析公眾泳池內公眾授泳活動的數據,以協助制定設立「公眾授泳區」的政策和機制以及「公眾授泳區」的管理措施。
當局的回應
981.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研究規管公眾泳池公眾授泳活動,並已經採取下述跟進行動,並已在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向公署提交相關進度報告 —康文署已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就設立「公眾授泳區」制定統一和具體的政策和機制,工作小組已舉行了兩次會議,並初步訂定了設立「公眾授泳區」的機制及標準。因應現時《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的指示,公眾游泳池需要調低最高可容納人數至不可超過50%。在此限制下所收集的數據,不能反映泳池於正常開放下的情況,亦未能支持工作小組落實設立「公眾授泳區」的機制及使用條款的安排。因此,本署會待公眾游泳池的開放情況回復正常後,才進一步落實執行工作小組初步制定的各項安排;為加強「公眾授泳區」的管理,經綜合及檢視分區的意見後,工作小組於第二次會議中,同意為「公眾授泳區」訂立具體的使用條款。康文署將連同設立「公眾授泳區」的機制一併通知轄下分區有關安排;以及為加強收集及分析公眾泳池內公眾授泳活動的數據,工作小組已初步落實將會收集的數據和方式為進一步制定設立「公眾授泳區」的政策、機制及管理措施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