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公眾泳池泳線分配及監管機制
背景
947.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在二零零五年開始就公眾泳池的主池推行中央分配泳線計劃(中央計劃),以協助相關的主要體育總會租用公眾泳池的主池泳線作長遠體育發展及訓練之需要。在該計劃下,康文署先與各體育總會協調分配給它們的主池泳線數量及時段。其後,各體育總會須按一套公平合理的機制及程序,協調及推薦其轄下屬會申請該總會獲分配的使用時段,以供康文署審批。
948. 然而,泳會及業界人士指出,某些體育總會的分配機制有欠公允,但康文署並沒有規管體育總會分配泳線的情況。部分泳會獲得泳線後,復大量取消泳線;更有傳媒報道,有泳會涉嫌以分配得來的公眾泳線舉辦游泳訓練班牟利。
申訴專員的觀察
經中央計劃分配的公眾泳線之用途不清晰
949.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的調查發現,有不少泳會經中央計劃獲分配泳線後,復出現取消租用泳線的情況。若泳會確實是利用泳線進行長期訓練,理應不會頻密地取消獲分配的泳線。
950. 就如何使用經中央計劃所分配的公眾泳線,康文署應與各體育總會和持份者作出商討,檢視經中央計劃所分配的泳線之用途限制,並制定相關指引和租用條款,務求更能符合現時業界的訓練需要和公眾的期望。
951. 公署認為,康文署應與各體育總會仔細研究所需泳線的數量,並積極考慮將計劃下的泳線時數調低,尤其一些較受歡迎的時段,務求讓更多泳線可按一般程序公開公平讓其他團體申請,或開放給公眾使用。 沒有監管體育總會分配公眾泳線的情況
952. 公署認為,康文署除了確保該些經中央計劃所分配的泳線被妥善運用之外,亦須確保該些泳線是在一個公平的機制下分配給各有需要的持份者,避免任何體育總會/泳會可藉該計劃壟斷泳線資源。
953. 公署建議,康文署應考慮成立獨立小組/委員會,檢討分配泳線的客觀機制/標準,並徵詢各體育總會、泳會、相關業界人士和持分者的意見,共同制定分配泳線的客觀機制和標準,從而增加機制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平衡不同持分者的需求。
954. 為了避免泳線過度集中分配予某些泳會,康文署亦應研究就分配泳線給每一個泳會的數量設定上限。 未能有效核查泳會有否利用公眾泳線作牟利用途
955. 公署留意到,中國香港游泳總會在相關調查過程中,未能取得涉事屬會舉辦游泳課程的財務收支報告,情況突顯出體育總會根本無從規管或逐一審核其轄下屬會有否從所舉辦的活動中牟利。若康文署僅以泳會屬非牟利團體,從而信納其所有活動均屬非牟利,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亦反映了康文該署未能有效核查和執行泳會必須利用公眾泳線進行非牟利活動的規定。
956. 就防止泳會利用泳線作牟利用途的問題,公署得悉康文署已採取改善措施加強相關泳會的申報和審核制度以作審核。 公署認為,康文署務須加強監察有關改善措施的成效,並適時檢討有關措施,以確保在中央計劃下,泳會所舉辦的活動均屬非牟利性質。 規管泳會取消租用公眾泳線的問題過於寬鬆
957. 在中央計劃下,各體育總會及其屬會在會內「協調」後,才向康文署申請租用泳線,理應不會出現經常更改或取消租用的情況。公署在審研五個公眾泳池的租用和取消紀錄後,發現事與願違,而康文署亦不曾拒絕申請,或採取措施作出跟進。
958. 公署認為,康文署應嚴格限制泳會取消獲分配泳線的申請,提高泳會取消泳線的成本(例如徵收行政費),以減低泳會利用中央計劃霸佔泳線時數後復取消泳線的情況。
959. 長遠而言,康文署應與各體育總會商討,共同制定取消租用經中央計劃下分配泳線的具體機制及應果斷採取更嚴厲的懲罰措施,以收阻嚇之用。 對違規轉讓泳線行為規管不足
960. 公署接獲不少意見反映,泳會以不同方法去規避康文署的抽查。公署認為,針對泳會違規共用或轉讓泳線的情況,康文署有需要強化相關的規管工作和措施。
961. 公署希望藉著提出改善建議,從而令到珍貴的公眾泳線資源更有效及公平地分配給各有需要的持分者,以及提高分配機制的透明度,以助公眾作出監察。
962. 申訴專員建議康文署 —與各體育總會及業界代表作出商討,就經中央計劃所分配的主池泳線訂立清晰的用途限制(例如使用該些泳線的泳員/泳隊須具備某資格,如持續出席訓練的比率或泳術已達到某水平),並制定相關指引和租用條款;嚴謹檢討透過中央計劃分配的主池泳線時數,尤其是一些較受歡迎的時段,務求將更多泳線按一般程序公開讓其他團體申請,或開放給公眾使用;考慮成立獨立小組/委員會,並徵詢各體育總會、泳會、相關業界人士和持分者的意見,共同制定客觀和透明的分配機制和標準;研究就中央計劃分配主池泳線給每一個泳會的數量設定上限,尤其是一些黃金時段或受歡迎主池內的泳線,讓其他有意租用的泳會或團體有較多機會租用該些時段的泳線;加強監察有關泳會的申報和審核制度的改善措施之成效,並就該些措施作出適時檢討,以確保泳會所舉辦的活動屬非牟利;限制泳會取消透過中央計劃獲分配主池泳線的申請,並研究如何提高泳會取消泳線的成本;長遠而言,與各體育總會商討,共同制定取消租用經中央計劃下分配主池泳線的具體機制,並加強對泳會恣意取消泳線的懲罰措施;以及加強有關泳會轉讓泳線的規管工作和措施。
當局的回應
963.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檢視現行分配公眾泳池泳線的機制,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建議(a)
964. 康文署已成立中央計劃檢討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各有關體育總會/體育會的代表,並舉行了三次會議。經工作小組於第三次會議上討論後,已制定了適用於各相關體育總會/體育會泳員/泳隊須具備的資格。 建議(b)及 (d)
965. 為提供更多泳線予其他團體按一般程序公開申請,或開放給公眾使用,經工作小組討論後,已落實修訂中央計劃分配泳線的租用時段及為每個泳會可獲分配泳線設置上限。 建議(c)
966. 康文署已成立工作小組,負責檢討中央計劃的分配機制及檢視個別體育總會分配泳線予其屬會的基本準則。 建議(e)
967. 為加強監管租用團體使用公眾泳池設施,康文署已經修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公眾泳池租用條款和條件》(《租用條款和條件》),「一般收費」租用康文署泳線的租用團體,必須為非牟利團體及相關租用的泳線須用作舉辦非牟利活動。租用人在任何租用設施舉辦的非牟利活動所獲取的收入,不得直接或間接支付予或轉讓予任何個人、商號、法人團體或非屬法團的團體。康文署可要求租用人提交其經審核賬目或經執業會計師核實的帳目報表,以核實有關資料。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公眾游泳池需要暫時關閉,團體租用申請亦因而需要暫停,因此康文署未能檢討新措施的成效。康文署會於本財政年度結束後再就有關安排進行檢討。 建議(f)及 (g)
968. 工作小組成員一致贊同需要就恣意取消泳線制定懲罰措施,而康文署亦需要作出配合。詳情如下:各體育總會/體育會均同意需要制定泳會取消使用中央泳線的通知機制;每月向各體育總會提供取消使用中央泳線的紀錄;檢視中央計劃的整體安排,如發佈時間、處理租用申請的時間、繳費時限等,並協調一般泳線租用申請的時限;以及加快處理中央計劃的泳線申請,以便各體育總會/體育會有更多時間與其屬會商討租用的安排;
969. 由於康文署需時與各分區討論及決定上述建議的安排細節,並就可行的安排在工作小組再作討論,康文署稍後會就有關事宜作出匯報。 建議(h)
970. 各體育總會/體育會均同意需要加強監察轉讓泳線的規管工作,並承諾會視乎其屬會的總租用時數,安排相應的人手作巡查工作,以加強監察轉讓泳線的規管工作。此外,康文署亦會按現行的懲罰機制懲處違規的泳會。
971. 康文署已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向公署提交相關進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