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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42 主動調查 未載明

– 房屋署及社會福利署就獨居公屋租戶服刑的通報機制及安排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256 頁

背景

申訴員公署公署在處理一宗投訴的過程中,留意到房屋署就應對獨居公屋居民包括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服刑的有關機制及安排不夠完善,有機會導致其公屋單位長期空置。有見及此,公署房屋署及社會福利署社署展開主動調查,調查主要針對獨居公屋租戶服刑時的通報機制及安排。

申訴專員的觀察

社署現行安排綜援受助人如受羈押或服刑,他們將不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當社署透過與懲教署定期進行的資料核對得悉受助人正受羈押或服刑,會通知受助人停發綜援金,當中包括租金津貼。 房屋署現行安排現時,房屋署沒有既定機制得知獨居公屋租戶已被判入懲教所。除非租戶本人或其親友主動通知,否則房屋署須透過其他跡象,包括欠租、無法與租戶取得聯絡等,方會採取進一步行動,可見其處及角色較為被動。如租戶一直準時交租,有關單位便可能被空置而不被察覺。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設有「保證書」制度。若獨居公屋租戶需要較長時間服刑但沒有違反租約條件例如欠租,房委會在收回單位時,會酌情發出「保證書」,以便他們獲釋後,若仍符合相關的條件,可無須重新輪候而獲配公屋單位。 反之,若租戶欠租,則須先清繳其欠租,才可在收回單位時獲發「保證書」。 若租戶入獄後,其獨居公屋單位欠租,如果房屋署未能聯絡租戶,而又沒有其他途徑獲悉該住戶入獄,會按程序在欠租第三個月底收回單位,期間單位空置。當租戶刑滿出獄時,方發現其單位已被收回,他亦須清繳欠租和其他欠款,才能重新透過公屋申請程序獲編配單位。 如欠租租戶是綜援戶而失去聯絡,房屋署會在欠租第二個月中社署發出便箋查詢情況。而房屋署要收到社署通知租戶已入獄,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公署認為處理效率有改善的空間。此外,如果租戶無法清還欠租,房委會便不會發出「保證書」,而租戶於刑滿出獄時,便會無處為家。 整體評論公署認為,公屋租戶有責任按時交租。如果其租用情況有變,如獨居公屋租戶入獄,導致其單位空置,租戶有責任即時主動通知房屋署。不過,若獨居公屋租戶沒有通知房屋署,房屋署現時往往需時兩三個月,才會得悉租戶入獄,甚有可能一直未能得悉其入獄,而期間單位一直空置。目前機制房屋署的角色較為被動,公署認為這個機制有改善的空間。 若租戶欠租,房屋署便會啟動程序收回其單位,當有關租戶刑滿出獄時,其公屋單位已被房委會收回。此外,他們必須清繳所有欠租後,才可重新透過公屋申請獲配單位。公署認為,目前的機制安排不利於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 就領取綜援的獨居公屋租戶而言,既然社署的租金津貼是直接交到房委會的戶口,一日這類個案開始欠租,即顯示租戶的綜援資格有變,其中原因可能包括入獄,這與公屋單位的使用情況息息相關。公署認為,房屋署有需要快知悉租戶綜援資格有變的原因,以便能早進,從而快收回單位再作編配,亦可避免租戶因欠租而失去其居所及未能獲發「保證書」的情況,製造另一個社會問題。 申訴員建議房屋署(a) 訂立另一種發出「有條件保證書」的安排; (b) 與社署加強現行的通報機制,請社署在停發租金津貼之時,在獲得服刑獨居公屋租戶的同意後,直接房屋署提供其現正服刑的資料; (c) 透過懲教署在囚人士加強宣傳,提醒服刑獨居公屋租戶,須早通知房屋署作出進;以及(d) 與懲教署研究建立一個恆常通報機制的可行性,就獨居公屋租戶服刑早作出適當安排。

當局的回應

房屋署和社署均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建議改善措施

一直以來,房屋署有既定機制處理發出「保證書」的宜。在檢視有關安排後,房屋署同意在現有的機制另加一項「有條件保證書」。獨居公屋租戶因服刑、入院治療等原因而在非其可控制的情況欠租/欠款,並自願交回公屋/中轉房屋單位予房屋署,在沒有違反租約上其他條款的情況,可房委會申請「有條件保證書」。倘若日後他們有住屋需要,並符合適用於公屋申請的資格及列明於保證書上的其他條件,在清繳所有欠租/欠款後,可獲編配一個公屋/中轉房屋單位。 房屋署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透過電郵前線同發出相關指引。 建議 b社署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書面回覆公署有關加強通報機制的安排。社署在獲得正在服刑獨居公屋綜援租戶的同意後,便會直接房屋署提供其服刑的資料,以便房屋署能早與有關租戶取得聯絡,處理其公屋單位租約的相關宜。 由於正受羈留或服刑的綜援受助人並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社署會他們停發綜援金,包括停止房委會直接支付相關公屋單位租金的安排。如受羈留或正在服刑的獨居綜援受助人租用房屋署的單位而又無人代為處理租務宜,社署在停發綜援金後,會有關受助人發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租金津貼安排通知書」和「意書」。有關個案職員在收到受助人填妥的意書後,會根據其在「意書」內的選擇作出進。如受助人同意把其受羈留或服刑的日期告知房屋署,有關個案職員會發出便箋,通知房屋署進。

懲教署已同意在囚人士加強宣傳,並在二零二零年四月旬陸續在設於其院所包括懲教所、收押所、更生中心等及戒毒所內的發光二極管顯示屏、液晶體電視及在囚人士資訊系統上顯示信息,提醒在囚的獨居公屋租戶,可自行致函或透過親友、懲教署更生務組職員聯絡房屋署,查詢或安排其公屋單位的租務宜。

房屋署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取得個人資料私隱員公署的書面同意,將房屋署獨居公屋租戶與正在懲教署服刑人士的資料進行恆常的核對程序,以便房屋署就在囚獨居公屋租戶的住屋需要早作出適當安排。房屋署與懲教署落實執行細節後,會快展開核對程序。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