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處就私人船隻的繫泊安排
背景
海事處在全港水域劃設了 3個私人船隻繫泊設備區(繫泊設備區),船東可向該處申請書面允許,在這些區域內敷設私人繫泊設備(繫泊設備),作為固定的私人船隻繫泊位置(繫泊位置)。
申訴專員的觀察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的主動調查揭示,海事處在規管繫泊設備的分租活動,以及在繫泊位置的使用安排和輪候上,均有不足之處。繫泊位置供不應求,亦間接引發其他問題,包括非法浮泡、霸佔避風塘,以及船廠出租泊位等。 問題 a):規管繫泊設備的分租問題(i) 多年來不作為,繫泊設備違規分租╱借出高達四成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之前,海事處批出敷設繫泊設備的書面允許(批予遊艇會的書面允許除外)均附帶「標準條款」,訂明有關設備只可供「指定船隻」繫泊。換言之,有關設備不可出租╱借出予其他船隻使用。不過,海事處於二零一三年的核查發現,超過四成的繫泊設備(不包括遊艇會敷設的設備)並非由設備擁有人的船隻繫泊,反映出租╱借出繫泊設備的情況十分普遍。然而,海事處在二零零八至一三年間,完全沒有就分租個案採取任何執管行動。 (ii)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無法規管分租行為二零一三年,海事處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以往規定繫泊設備只可供「指定船隻」繫泊,是逾越了有關法例授予該處的權力,故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刪除了相關規定。公署認為,供敷設繫泊設備的水域位置是有限的公共資源,海事處容許分租,會導致珍貴的公共資源被人濫用謀利,亦破壞原本先到先得的輪候制度。公署認為,「合法」不等同「合理」,如果在現有法例框架下不能限制分租行為,海事處應檢討並考慮修訂相關法例。 問題 b):私人繫泊設備位置的使用安排及輪候(i) 有個案輪候逾 0年,流轉情況不理想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全港 43個繫泊設備區當中,有 1個已爆滿,而輪候個案累積逾 00宗,有八個私人繫泊設備區的輪候名單,排頭位的個案輪候時間超過 0年,最長輪候時間更達 4年。公署認為,海事處需研究如何加快繫泊位置的流轉,亦應探討需否改以其他方式(例如抽籤或招標等)編配繫泊位置。 (ii) 行政收費 4年無調整海事處自一九九五年起一直沒有調整敷設繫泊設備的行政收費。目前的行政收費遠低於繫泊位置的市場價值,令分租設備的利潤可觀。公署認為,如果在現有的法例框架下,海事處不能調高行政收費,則應探討可否採用其他的收費機制和模式。 (iii) 遊艇會長期獲准敷設大量私人繫泊設備謀利目前四間遊艇會(合共持有逾 00個繫泊位置)可長期敷設並出租大量繫泊設備謀利,變相以珍貴的公共資源補貼遊艇會經營出租泊位的生意。公署認為,海事處有必要檢討目前的安排是否恰當,例如考慮需否定期作公開招標。 (iv) 巡查工作欠缺目標海事處沒有為巡查繫泊設備訂立任何指標,致使每年的實際抽查數字大幅波動;在二零一四至一六年間,該處每年只巡查 21至 49個繫泊設備,相對於同期全港約有近 000 個繫泊設備,實難言足夠。 問題 c):對非法浮泡的執管欠阻嚇力公署發現,海事處對非法浮泡的執管欠阻嚇力,違法人士只要在「移除通知書」所列明的限期前暫時移走浮泡,便無需承擔後果,而海事處更基於蒐證困難,過往對非法浮泡是「零檢控」。公署認為,海事處應檢討其執法策略,考慮縮短通知期限,以及採取其他方法追查非法浮泡的擁有人(例如「放蛇」),並研究扣押繫泊於非法浮泡的船隻或檢控其船主的可行性。 問題 d):避風塘內涉嫌有浮躉「霸位」謀利有傳媒報道指,有人以浮躉在觀塘避風塘「霸位」,再供遊艇靠泊謀利,而公署的實地觀察也發現不少遊艇靠泊於浮躉。海事處表示,浮躉向遊艇提供水電及靠泊等服務並收費不屬違法。公署關注的是,其他船隻公平使用避風塘的權利有否受到影響。 問題 e):船廠涉嫌違規出租泊位謀利本地船廠的用地由地政總署以短期租約方式批出。有傳媒報道多間船廠涉嫌違反租地用途,將船排出租予遊艇停泊謀利。執行短期租約條款屬地政總署的職責,但公署關注到,倘若有船廠經常違規出租船排,長遠而言會影響對本地船隻的維修和支援服務。 公署向海事處提出以下改善建議(a) 檢討並考慮修訂相關法例,使該處可重新執行繫泊設備只可供「指定船隻」使用的規定; (b) 檢視輪候情況,研究如何加快繫泊位置的流轉(例如在允許中加入有效期); (c) 檢討繫泊位置的輪候機制,探討需否改以其他方法(例如抽籤)編配繫泊位置; (d) 檢討敷設繫泊設備的收費機制和模式; (e) 檢討目前讓遊艇會長期擁有大量繫泊位置謀利的安排,考慮是否有需要定期作公開招標; (f) 檢視目前抽查繫泊設備的工作,考慮訂立抽查目標; (g) 檢討現時對非法浮泡的執法策略,考慮縮短通知期限; (h) 採取積極方法追查非法浮泡的擁有人,例如「放蛇」,研究扣押繫泊於非法浮泡的船隻或檢控其船主的可行性; (i) 密切監察躉船供遊艇靠泊的情況有否影響船隻公平使用避風塘泊位的機會;並聯同警方加強打擊以非法手段驅趕避風塘內船隻的行為;以及(j) 進一步與地政總署商討監察及打擊船廠違規出租泊位的長遠和恆常措施。
當局的回應
海事處大致接納公署主動調查報告中的建議。 建議 a)至 e)就第 a)至第 e)項建議,運輸及房屋局和海事處正就私人繫泊設備的相關政策及管理安排進行內部檢討。公署知悉該檢討將考慮公署的有關建議,以期提升有關私人繫泊設備的管理。 建議 f)海事處接納公署報告中的第 f)項建議。海事處已就現行抽查繫泊設備的工作進行檢討,並且已經訂立每年抽查 500 個繫泊設備的目標作為試驗計劃。海事處會在試驗計劃推行後檢討其成效。 建議 g)及 h)海事處接納公署報告中的第 (g)及第 h)項建議。海事處正研究措施加強執法,打擊非法浮泡。 建議 i)海事處接納公署報告中的第 i)項建議。海事處會繼續與水警緊密合作,打擊避風塘內的不法行為,以確保充分照顧本地船隻在避風泊位靠泊的需要。 建議 j)海事處接納公署報告中的第 j)項建議。海事處會繼續全力支援地政總署的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