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有關核實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及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及受助/受惠人出入境記錄的機制
背景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及公共福利金福利金申請人必須符合有關的申請資格,包括居規定,才可獲批援助/津貼。獲批援助的綜援受助人,以及獲批津貼的福利金受人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受人除外以統稱福利金受人在領取援助/津貼期間,須在居住,而其離日數不得超出獲寬限的日數離寬限。社會福利署社署有既定機制核實綜援及福利金申請人及受助/受人以統稱相關申請人及受助/受人是否符合有關居規定或離寬限。申訴員公署公署在處理個別投訴個案時,發現有關機制可能有不足之處,遂社署展開主動調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就社署核實相關申請人及受助/受人出入境記錄的機制,公署的調查所得及評論如。 「定期核對程序」存在不足社署與入境務處入境處於一九九零年初開始逐步建立一套核對出入境記錄的機制,以核實福利金申請人、綜援受助人及福利金受人是否符合居規定或離寬限。根據該機制,社署每月月底會入境處提供福利金申請人、綜援受助人及福利金受人的身份證身份證號碼,供入境處作資料核對之用「定期核對程序」。入境處的電腦系統資料庫備存過往十年的出入境記錄,該處在完成資料核對後,會於個月月初社署提供有關人士使用身份證出入境的記錄。社署根據該些記錄以核實有關人士是否符合相關居規定/離寬限。 由於「定期核對程序」只以有關人士的身份證號碼作核對,故此,若有關人士持身份證以外的旅行證件出及/或入境,「定期核對程序」將無法查核其出入境的準確記錄,因而未能確保他們是否符合相關的居規定/離寬限。 公署認為,早年居民出外旅遊並不普遍,只有少數福利金申請人及綜援受助人/福利金受人擁有身份證以外的身份或旅行證件。故「定期核對程序」在訂立初期或可有效及準確核對有關人士的出入境記錄。然而,隨着時代和社會環境不斷變遷,現時申請人/受助人/受人以身份證以外的身份或旅行證件,進出的機會較以往大大提高。「定期核對程序」已無法準確核對所有申請人/受助人/受人的出入境記錄。 「定期核對程序」不包括綜援申請人做法合適「定期核對程序」只涵蓋福利金申請人、綜援受助人及福利金受人,並不包括綜援申請人。社署解釋,這是因為大部分綜援申請人均能符合相關居規定即:由取得居民身份後申請日前的居日數累積滿一年,加上「定期核對程序」亦未必能涵蓋綜援申請人在取得居民身份後的所有出入境記錄以助社署確定其是否符合居規定。考慮到社署的解釋,加上入境處的電腦系統資料庫只備存過往十年的出入境記錄,公署接納社署的說法。公署留意到,除「定期核對程序」外,社署和入境處亦設有以人手操作的機制,社署在有需要時可就個別個案包括未能提供符合居規定證明的綜援申請個案以特定便箋入境處索取有關人士的詳出入境記錄,以作核實。公署認為,如此做法,大致能在核實綜援申請人的居規定和快讓申請人獲得援助以應付生活的基本需要之間作出衡。 申訴員建議社署快完成「定期核對程序」的所有優化措施,以改善該程序現時的不足。
當局的回應
社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於二零二零年一月開始優化「定期核對程序」。該程序現時已涵蓋由入境處簽發的旅行證件,擴大了出入境記錄的涵蓋範圍。相關優化措施會逐步涵蓋由其他家/地區簽發的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