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對幼稚園收取報名費的監管
背景
1000. 根據教育局發布的《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概覽二零一五╱一六學年》,全港有36間幼稚園獲該局批准收取超逾40元上限的報名費。有傳媒報道,部分幼稚園收取的報名費相當高昂。據教育局所稱,該局批准幼稚園收取超逾上限的報名費前,均有考慮園方所提供的理據。然而,社會上有意見認為,部分幼稚園收取超逾上限很多倍的報名費,可能是由於教育局審批機制有欠嚴謹,縱容幼稚園隨意收費。
1001.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十分關注教育局規管幼稚園收取超逾上限的報名費是否得力。有見及此,申訴專員進行主動調查,以探究該局的審批機制和監管制度是否存在不足。
申訴專員的觀察
審批機制和監管制度
1002. 根據《教育規例》,學校(包括幼稚園)須得到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常秘)的書面批准,才可收取費用(包括報名費及學費),而該局主管級人員獲常秘委派負責審批或覆核學校的申請。
1003. 二零一四年,該局把報名費上限調整至40元。幼稚園收取超逾上限報名費的申請,如獲常秘批准,便無須再逐年申請。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全港有36間幼稚園獲得批准收取超逾上限的報名費,佔全港約1,000間幼稚園的4%,報名費金額由50元至3,700元(是上限的
92.5倍)不等。在36間幼稚園中,30間是國際幼稚園,所收報名費介乎300元至3,700元。餘下六間是本地幼稚園,所收報名費均在90元水平或以下。
1004. 教育局在審批幼稚園超限報名費的申請時,會考慮每宗申請的實際情況及園方所提出的理據和資料,以確保幼稚園所收取的報名費合理地反映與其收生程序直接有關的實際開支。
1005. 教育局在收到有關申請後,會經由該局不同職級的教育專業人員整理及分析個案資料、翻查和參考過往審批記錄及個案,然後上呈主管級人員覆核及審批。 審批制度欠嚴謹 – 準則不一、方法粗疏
1006. 公署認為,教育局審批幼稚園超限報名費的申請時,並無既定的具體審批準則,以致不同職員審批申請個案時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亦導致未能準確評估幼稚園所估算及申報的項目開支是否合理。
1007. 根據教育局所提供有關上述36間幼稚園的檔案資料,有17間幼稚園向該局提出申請時,均有列明每個項目的開支,但其餘19間獲批的幼稚園均只籠統地列出處理入學申請的流程及相關人手安排,而該局未有要求該些幼稚園提供每個項目的開支,便批准了他們的申請。
1008. 教育局一方面聲稱會就某些申請個案主動要求幼稚園提供詳細項目開支,但另一方面卻明言不會以核數方式稽核幼稚園報名費所包含的細項開支和可能會產生的盈餘。公署認為,教育局目前的審批方法過於粗疏,根本無法評定幼稚園的報名費是否合理,亦無從確定幼稚園有否藉收取報名費牟利。 沒有質疑人手開支的計算方法
1009. 對於幼稚園報稱的巨額開支,尤其是教職員參與收生工作所涉的額外薪酬支出,教育局並無要求園方提供實質證據。
1010. 一般而言,教職員受聘於幼稚園工作,處理收生事宜是份內事。如教職員是在辦公時間內處理收生事宜,又或者僱傭合約註明其職責包括收生事宜,而園方根本上沒有提供額外薪酬,公署相信該些教職員的薪酬可能已算入幼稚園的日常收支帳目,園方的學費及其他日常收益已足以抵償其薪酬支出。那麼,把該些教職員的薪酬某些部分算入收生開支,便是雙重計算,成為園方的額外收入。公署發現,部分收取1,000元以上報名費的幼稚園將教職員及校長的薪酬及時間成本計算入收生開支成本內,致令收生開支上升。然而,教育局從不質疑如此計算方式。 沒有質疑收取高昂報名費是否有牟利成分
1011. 公署發現,有一間國際幼稚園向教育局提供上一個學年的報名人數及詳細收生開支資料,以申請收取未經批准的超限報名費。單看那些資料,該幼稚園所收取的報名費收入總額已遠超其開支成本,有過百萬元的盈餘,但該局未有質疑該幼稚園的報名費是為抵償收生開支,抑或是藉以牟利,便批准其申請。就該筆盈餘如何處理,該局全無過問。公署認為,即使該筆盈餘最終是用於已入讀的學生身上,對於繳付高昂報名費的報讀生家長亦屬不公,等於是由報讀生津貼已入讀的學生。
1012. 此外,該幼稚園的其中一項收生開支為場地及設施共逾十萬元,但根據園方網頁的資料,其校舍佔地數千平方米,總樓面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而且設施齊全,教育局卻沒有質疑該幼稚園為何要另租場地,便批准其超限報名費申請。公署亦留意到,該幼稚園申請收取過千元報名費時,把設立網上報名系統(成本約70萬元)列為其中一項收生開支。在批准幼稚園的申請時,該局完全沒有考慮到,設立網上報名系統其實是一次性項目,沒有理由計算作收生的經常性開支。 問題在於超限報名費的申請一經批准後便無須再逐年申請,而類似這宗個案的幼稚園此後便每年均可收取與實際支出不符的報名費。 沒有嚴正處理超收報名費的個案
1013. 公署發現,教育局曾分別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月和十一月要求或提醒三間國際幼稚園停止收取未獲該局批准的超限報名費,其後該三間幼稚園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二月和二零一四年三月方獲該局分別批准收取超限報名費。然而,在審批申請期間,該局並無調查三間幼稚園是否仍然繼續收取超限報名費,亦沒有要求他們退還多收的款項給所有報讀生的家長,而只是向該些幼稚園發出口頭勸諭。
1014. 教育局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四年期間所曾處理的18宗超收報名費的個案當中,僅曾向一間幼稚園發出書面警告。發出該書面警告的原因也主要源自家長投訴,實情是該幼稚園收取超逾上限但未經該局批准的報名費,以及沒有妥善處理家長的退還報名費的要求。及至有家長向教育局投訴及要求園方退還報名費,該幼稚園才把報名費退還給有關家長。
1015. 事實上,即使教育局發現有幼稚園未經批准超收報名費,亦不會要求園方把多收的款項退還給所有報讀生的家長,除非有家長表示不滿,否則該局不會主動跟進。這對於不知道可要求退款的家長而言,殊不公允。而該局如此被動,不去盡力履行其規管報名費的責任,實難辭其咎。
1016. 申訴專員向教育局提出以下建議 –(a) 盡快完成制訂具體的工作指引,務求教育局職員在審批超限報名費申請時嚴謹、公平、公正; (b) 要求幼稚園清楚說明每項預算開支的詳情,並提供詳細實質證據,尤其是涉及參與收生工作的人手、巨額或全年開支項目,幼稚園亦須保留有關報名費開支及收入記錄供該局查閱; (c) 若申請的預算案已顯示園方將會從收取報名費獲得盈餘,或有值得商榷的開支項目(包括非必要及非經常性的開支項目),向園方提出質疑甚或予以拒絕; (d) 若有人舉報幼稚園虛報報名費的開支項目,或幼稚園並沒有向申請人家長提供其所承諾的服務,該局便須嚴正處理及跟進;若查明屬實,該局便須對園方撤回就超限報名費的批准,並規定園方在再提交超限報名費申請時,必須提供更詳盡的資料,包括上一個學年的開支或核數報告,供該局審核,並交代報名費盈餘的去向及用途,以確保該園方並無藉收取報名費牟利;以及(e) 規定未獲教育局批准收取超限報名費的幼稚園,必須將違規超收的費用發還給家長,並從速按例禁止該些幼稚園繼續收取違規的超限報名費。
當局的回應
1017. 教育局接納所有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已制訂具體的內部工作指引,並為教育局人員提供培訓,以加強審批幼稚園收取超逾核准上限報名費申請的嚴謹度和一致性; (b) 已發出教育局通告,列明幼稚園申請收取超逾核准上限的報名費的修訂安排及規定,申請詳情亦已上載至教育局網頁,供幼稚園參考。根據修訂的安排,申請收取超逾核准上限報名費的幼稚園須向教育局提交合理解釋和相關資料,包括收生程序及有關服務、預計收入和支出的細目及理據。所有批核的有效期為三年,幼稚園如需繼續收取超逾核准上限報名費,須再次提交申請。有關幼稚園亦須向家長清楚解釋收費的用途和提供的服務,並妥善保存分類帳目,供教育局人員審核; (c) 若幼稚園的申請預算顯示園方將會從收取報名費獲得盈餘,或有值得商榷的開支項目,教育局會要求園方更正或提交支持該開支項目的理據,欠缺理據或資料不清的申請將不獲批准; (d) 教育局人員會嚴正跟進有關幼稚園申請報名費的投訴。教育局亦已要求獲批准收取超限報名費的幼稚園檢討其收生程序,檢視其獲批金額是否有下調空間,並提交過去三年與收生有關的開支與收入記錄,供教育局審閱。這些幼稚園須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檢討,並向教育局提供相關資料,以作評估;以及(e) 如果幼稚園違規收取未經教育局批准的報名費,一經發現,教育局會飭令有關幼稚園將收取的費用退還給家長,並停止收取未經批准的報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