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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365 主動調查 未載明

教育局拒絕提供教師註冊資料的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259 頁

背景

1032. 根據《教育條例》,任何人如欲在學校任教,必須先向教育局申請冊成為教師。因此,該局持有冊教師的名單。一直以來,基於保障教師私的理由,對於任何公眾人士索取該名單的要求,該局均會拒絕。然而,有家長組織及部分教師團體曾向傳媒表示,該局應公開該名單讓公眾查閱。有鑑於此,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進行主動調查,以探究教育局在向公眾提供教師冊資料方面有否需要改善。

申訴專員的觀察

教育局所持的理據

1033. 教育局解釋,基於以下理由,該局不會公開冊教師名單或披露個別教師的冊資料: (a) 根據《個人資料(私)條例》(《私條例》)中保障資料的「第三原則」的規定,如無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其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資料時原訂之目的。該局認為,向公眾披露教師冊資料並不符合該局當初向申請冊的教師收集其資料的目的; (b) 《教育條例》並無賦予該局公開教師冊資料的權力; (c) 現時由該局及學校把關的制度已足夠防止不適合或不適當的人士成為教師或繼續執教;以及(d) 公開教師冊資料可能會導致以下情況:引起法律訴訟、間接披露了教師的就業情況、以及令公眾誤會一些在學校任職的人員(例如該些根本無須在教育局冊的非教學職員)是「無牌教師」。 教育局應探討如何可達致教師專業資格透明公開

1034. 教育局拒絕公開冊教師名單讓公眾查閱,無疑是依法辦事。不過,公署認為,設立教師冊制度的目的,是為確定學校所聘用的教師具備相關資格,從而保障學生獲得有質素保證的教導;教師有否冊,實關乎所有學校、學生及家長的利益。因此,教育局理應在公共行政須公開透明的大原則下,積極推動公開冊教師名單。

1035. 再者,在現行制度下,教育局根本上無法完全杜絕不適合或不適當的人士獲學校聘用執教,例如個別學校: (a) 在教師人手短缺時,或會聘用相熟但未獲冊的人士暫時執教;以及(b) 為免影響校譽,沒有向教育局通教師干犯罪行或失德的情況,局方因而無從考慮撤銷該教師的冊資格。

1036. 公開冊教師名單,讓公眾協助監察,舉疑有問題的個案,以進一步保障公眾利益,會是最穩妥的做法。

1037. 至於教育局及部分反對公開冊教師名單的人士所顧慮的問題(例如:教育局未獲得教師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公眾可能會進一步要求公開教師其他資料;以及公開名單會令公眾誤會一些在學校任職的人員是「無牌教師」等)。公署認為,有關問題並非不能解,更不足以否定公眾對冊教師名單的知情權。

1038. 此外,教育局雖然了解業界部分人士對公開冊教師名單的顧慮,但卻忽略了市民大眾(尤其是家長)的意見。事實上,早已有意見指出:現時本港其他多個專業團體,包括醫生、律師及社會工作者都有公開其冊成員名單讓公眾查閱;冊教師的身份實無須瞞。因此,教育局應就這議題進行廣泛公眾諮詢或民意評估,以確定市民大眾的訴求,然後考慮就如何推動公開冊教師名單作下一步的部署。 教育局應開始放寬考慮與索取資料者的切身利益有關的要求

1039. 根據《私條例》保障資料「第三原則」的相關條文,以及個人資料私專員公署的意見,教育局若向個別人士只是披露某教師是否已獲冊,而披露資料的目的是直接與收集該資料時擬用於的目的有關,便不一定屬違反《私條例》。

1040. 公署認為,對於學生家長和考慮聘請教師的學校而言,有關教師是否已獲教育局冊,實在關乎該些家長 學校的切身利益。他們要求查閱有關教師的冊資料,屬合情合理。教育局向他們提供資料,按理亦可視為直接與該局收集教師資料時擬用於的目的(包括「教師冊」、「提供教育服務」)有關。因此,公署相信,教育局在如此情況下披露教師冊資料,未必會違反《私條例》。

1041. 教育局實有必要檢討其處理個別公眾人士或學校要求索取個別教師冊資料的做法:若要求是關乎索取資料人士 機構之切身利益,該局便應放寬考慮他們的要求,尤其應盡可能確切回答學校 家長的有關查詢。

1042. 申訴專員敦促教育局: (a) 檢討其處理公眾人士/機構所提出的索取個別教師冊資料的要求之做法,以放寬向關乎其切身利益的人士披露資料;以及(b) 就公開冊教師名單進行廣泛公眾諮詢或民意評估,以確定市民大眾的訴求;若結果顯示公眾普遍要求公開該名單,該局便應從速考慮修訂相關程序和法例,以落實措施。

當局的回應

1043.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a)及 b) ,現正就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積極研究其可行性,詳情如下。 建議 a)

1044. 教育局已向律政司徵詢意見,研究如何在合乎法理依據下放寬向關乎其切身利益的人士披露教師冊資料,教育局會繼續與律政司商討有關事宜。 建議 b)

1045. 教育局已於本年六月初徵詢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對公開教師冊資料的意見。此外,教育局已於本年七月在網上發布文件,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並舉行多場諮詢會,收集業界及公眾人士的意見,又會於二零一五/一六學年初與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見面,收集家長代表的意見。教育局會研究不同持分者的意見,評估披露教師冊資料的可行途徑。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