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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316 主動調查 未載明

屋宇署處理涉及知名人士的僭建個案之「特別程序」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317 頁

背景

1252. 自二零一一年年中,專責處理僭建問題的屋宇署開始採用一特別為處理涉及知名人的僭建個案(名人個案)而設的工作程序(「特別程序」),希望透過率先派員於「接獲舉當天」或「最遲於三數天內」到場視察及展開調查,以確定所涉僭建物是否存在,可以盡早解答公眾的疑問。在完成調查後,該署會按照其一般處理僭建個案的政策及程序採取行動,而不會因為涉及知名人而作任何特別嚴厲或寬鬆的安排。

1253. 由於公眾對於政府如何處理名人個案表示關注,申訴專員決定展開主動調查,探究「特別程序」可有不足之處。

申訴專員的觀察

新程序的公布過於遲緩及被動

1254. 屋宇署設立「特別程序」以盡快解答公眾及傳媒就名人個案的疑問,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是有一定理據的。然而,「特別程序」畢竟有別於處理一般僭建個案的程序,政府理應在決定採用該程序後盡快向公眾闡述其內容及理據,而非延至逾半年後被傳媒查問,才透露已實施「特別程序」處理名人個案。政府在公布「特別程序」方面實在過於遲緩和被動。 新程序欠缺指引文件

1255. 截至申訴專員公署完成調查當天,屋宇署實施「特別程序」已逾兩年,以該程序處理的個案達數十宗,但該署卻一直未有就該程序制訂指引性文件。由於欠缺指引,個別職員或會對相關規定有不同理解而致出現在處理上的誤差。 執法行動常有延誤

1256. 在絕大部分名人個案中,屋宇署都能按「特別程序」率先於接獲舉當天或最遲於三數天內派員到場視察。不過,在隨後採取執法行動時,卻經常出現延誤,例如: (a) 在確定僭建物逾半年後仍沒有發信勸諭業主盡快展開糾正工程; (b) 在勸諭信期限屆滿逾一年後仍沒有發出法定命令;及(c) 於法定命令期限屆滿逾半年後始向業主發出檢控前的警告信。

1257. 上文所述的延誤,並不是名人個案所獨有,在一般的僭建個案中亦常見。這對公眾安全不無影響。

1258. 申訴專員對屋宇署提出以下建議 : (a) 汲取經驗,日後在推行對公眾有影響的新措施時,須盡快公布內容及因由(b) 為「特別程序」制訂文件,列明「特別程序」的目的、理據及相關指引,以便職員依從;及(c) 認真檢討導致不時延誤處理僭建個案的原因,設法根治問題。

當局的回應

1259.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跟進行動: (a) 屋宇署日後在推行對公眾有影響的新措施時,會盡快公布內容及因由。 (b) 屋宇署已修訂相關內部工作指引,並加入適當註釋,供員工參考。 (c) 屋宇署向來十分重視香港的樓宇安全,並一直在有效運用資源的前提下,以風險管理原則釐定執法的優先次序。為回應公眾對樓宇安全的關注,屋宇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起修訂了僭建物的執法政策,擴大「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的涵蓋範圍,把位於私人樓宇外部的僭建物,包括在天台、平台、天井及後巷的都包括在內,不論有關僭建物對公眾安全的風險度或是否新建。在執法政策修訂後,須要處理的僭建物舉大幅加,因此屋宇署必須把這屬「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排列先後次序,並按序進行執法工作。就此,屋宇署已設有機制監察及評估情況,如僭建物變得危險,屋宇署會即時處理,以保障公眾安全。

1260. 此外,屋宇署已落實推行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重整工作優次及減省工序,以達致更高的工作效率。其中,屋宇署會調配資源及加人手以加大力度處理積壓下來未獲遵從的法定命令。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