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未償按揭貸款
背景
1015. 根據現行政策,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為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下發售的單位提供按揭還款保證,使置業人士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可以取得較優惠的按揭條件。假如置業人士其後無力繼續供款,銀行可能會收回及出售單位,而所得款項若不足以償付尚欠貸款,銀行便會就差額向房委會的執行機構房屋署索償。房委會向銀行償還按揭欠款後,即可取代銀行就有關未償還貸款追討欠款的權利。房屋署作為房委會的執行機構,有權利亦有責任向前業主追討差額。
1016. 申訴專員公署在處理一宗投訴個案時,發現房屋署早於一九九一年一直有向銀行償還這類按揭欠款,但卻遲至二零零九年(即 18年後)才開始向前業主追討欠款。
1017.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展開主動調查,審研問題的嚴重程,以及房屋署追討債項的安排是否有可改善之處。
1018. 申訴專員建議房屋署: (a) 從這項經驗汲取教訓,提高警覺,日後以更審慎的理財運用公帑; (b) 檢討其運作安排,確保按適當的優先次序處理個案。特別是那些已過了時效或前業主已身故的個案,房屋署應視乎繼續處理的成效、可運用的資源及尚待處理的個案數量,考慮是否值得再耗費人力去追討債項; (c) 檢討其工作流程,以精簡程序,特別應注意搜尋地址安排的效率,以及考慮調撥更多會見室,供處理按揭債項的小組使用; (d) 仔細檢討其工作指引,並加強職員培訓; (e) 以謹慎盡責的處理按揭債項個案,並加強監察職員的工作表現;及(f) 透過人手調配或其他方法,努力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即在2015-16年完成全部 407宗個案的首輪檢討。
當局的回應
1019.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 (a) 會繼續以審慎理財的原則運用公帑; (b) 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完成檢討追討有關欠款的運作安排、工作程序、相關工作指引及監察機制,並向申訴專員報告了檢討結果及相關跟進措施的進; (c) 已增加處理按揭債項小組可使用的會見室,以便處理追討欠款個案; (d) 已安排每月定期會議及簡報,向小組職員詳細解釋工作要求及檢討工作程序及安排,藉此加強職員培訓,提高工作效率; (e) 會加強監察職員的工作表現;及(f) 將透過精簡程序努力實現在 2015-16年完成全部個案的首輪檢討的目標,並會適時監察進展,在有需要時會調配人手以完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