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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269 主動調查 未載明

「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之執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261 頁

背景

1008. 過去,由於港的康樂及體育設施不足,政府以免收租金或只收取象徵式租金的方式,批出「私人遊樂場地契約」一些有志推動體育發展及提供康樂設施的私人團體,以及一些社福機構、制服團體、體育總會、地區體育會及公務員團體,讓他們在契約土地上設立及營運體育會,其設施主要供會員使用。

1009. 上述體育會的經費來自其會員或設施使用者的繳費,或會方自行籌募所得的資金。時至今日,已批出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共 73份,而體育會的會員人數超過 70萬。

1010. 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年期一般為 15年。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3份契約中的 55份已相繼到期,而有關的體育會大多數已申請續約。

1011. 以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方式批地各個團體設立及營運體育會的政策(「契約政策」),由民政事務局(民政局)負責執行。根據「契約政策」及契約條款,各體育會須因應「主管當局」的要求,開放其體育設施「合資格團體」使用。各主管當局須負責審批其轄下合資格團體向體育會提出使用體育設施的申請。

1012.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進行主動調查,旨在審研: (a) 民政局如何執行「契約政策」;及(b) 該局藉此與體育會續約之際所制定有關加強開放體育設施的安排是否得宜。

1013. 申訴專員促請民政局: (a) 在審批及更改體育會的「開放計劃」時,以公眾利益為依歸,務求使各體育會盡量增加其體育設施的開放時數,以迎合合資格團體使用者的需求; (b) 加強宣傳體育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安排,包括要求主管當局定期向其轄下團體發放有關信息,以及密切監察主管當局及體育會有否將相關的資料上載至他們的網頁; (c) 落實加強監察各體育會有否切實執行契約條款及「開放計劃」,包括建立數據庫和不時進行抽查等,以及在有需要時立即採取糾正行動; (d) 改善就開放體育設施的處理投訴機制,尤其應訂明誰可就爭議事項作最終裁決;及(e) 盡快展開全面政策檢討,並作廣泛公眾諮詢。

當局的回應

1014. 民政局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已作出以下跟進: (a) 民政局已聯繫契約承租人促使其體育設施可相當程地增加開放外界團體。就此,承租人已承諾開放其設施如下(開放時數 宿位數目按月計算): (i) 承租人所營運的主要為體育設施 (共 31份)開放時數 契約數目1000小時或以上 11 750-999小時 0 500-749小時 7 250-499小時 12 60-249小時 1 (ii) 承租人所營運的主要為營舍 (共 16份)開放宿位 契約數目4000或以上 4 3000-3999 2 2000-2999 6 1000-1999 3 60-999 1 (b) 民政局在增加宣傳承租人開放體育設施的工作包括: (i) 相關資料已載於民政局網頁。另外,主管當局已更頻密地知會其轄下機構有關承租人開放體育設施的安排,及將有關契約的訊息上載於他們的網頁。民政局會提醒各主管當局定期就此向其轄下機構再作傳閱; (ii) 已分別於本地報章及刊物刊登廣告,宣傳私人遊樂場地設施可供使用的訊息。此安排會適當地重覆進行;及(iii) 已要求契約承租人在其網頁提供更詳細的相關資料,並會作出跟進。 (c) 民政局在加強監管承租人開放體育設施的工作包括: (i) 正發展一個資料庫,以便加強監察承租人的宣傳及設施的使用情況; (ii) 已要求所有承租人提交設施使用情況的報告;及(iii) 主管當局已開始就外界團體經由他們處理的個案情況提交定期報告。 (d) 民政局會頒布處理合資格外界團體對使用承租人體育設施投訴的機制;及(e) 民政局正聯繫有關的政策局及部門,就「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全面政策檢討進行籌備工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