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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221 主動調查 未載明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體育設施的預訂和使用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266 頁

背景

1020. 申訴專員公署不時接獲有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體育設施的投訴,當中大多涉及設施使用與預訂的問題。以過去兩年為例,申訴專員公署處理這方面的投訴超過 50宗。

1021. 康文署體育設施的公帑資助率達 80%,而使用者遍及全港不同年齡與階層。因此,保障民有使用設施的公平機會,並且盡可能避免濫用和浪費,至為重要。

1022. 為此,申訴專員在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宣布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 397章)展開主動調查,審研康文署體育設施的預訂與分配的機制和安排,以尋找可改善之處。

1023. 申訴專員建議康文署:炒賣場地方面(a) 考慮縮短個人預訂的期限,例如由目前的用場前 30天縮短至 7天、 0天或 14 天等; (b) 考慮收緊個人預訂設施的時數上限(例如加設每天不同場地及設施合計的上限、每週上限、或每月上限等); (c) 考慮限制個人必須以身份證作為預訂場地的身份證明文件或護照(只限於沒有身份證的人士); (d) 考慮就電話預訂引進即時繳費的安排; (e) 考慮採取行政措施,打擊利用有限公司優先預訂權所進行的炒賣活動; (f) 檢討就惡劣天氣的補場安排,例如縮短 60天內預訂補場期或取消補場的特別安排; (g) 繼續嚴格執行查核使用場地人士身份證明文件; (h) 檢討「執雞」的安排,例如考慮向成功「執雞」者收費及在某些問題嚴重的設施試行取消「執雞」安排; (i) 考慮就個人不取場設立罰則; (j) 對違規轉讓場紙的個別租用人採取行政罰則,例如暫停預訂資格等; (k) 在炒賣活動特別猖獗時,考慮主動針對懷疑個案加緊查證,及採取適當的行政罰則;個人訂場方面(l) 檢討團體配額的安排,以提高透明,及加強個人可用時數的保障,包括考慮: (i) 就需求最殷切的「黃金時間」加設配額; (ii) 提高民政事務局及康文署預訂的透明(例如另設配額、包在團體配額內等); (m) 繼續研究改善措施,以縮短繁忙時間進入康體通系統的時間,例如加大康體通的容量、運行速、設網上排隊功能等; (n) 考慮就免費設施的預訂提供電子化服務; (o) 考慮就個人簽場安排在制上引進一點彈性,譬如在預訂時容許租用人登記多一個可以簽場的使用人;團體訂場方面(p) 詳細審視及修訂含糊不清的指引,務使給職員足夠的指示和引導; (q) 採取措施改善與團體溝通,例如使用電郵溝通等; (r) 考慮縮短團體取消預訂的通知期;場地使用方面(s) 考慮簡化個人取消預訂的手續,例如設網上取消或電話取消等; (t) 檢討應否收緊對團體不取場的罰則; (u) 考慮調節場地開放時間,以增加供應;及整體建議(v) 在作出重大改動前,應充分諮詢持份者,又應繼續聆聽持份者的聲音, 不時檢討其制和安排,務使能配合民的需要。

當局的回應

1024. 康文署整體上同意調查報告的建議,並已於申訴專員展開主動調查前已就相關設施的預訂程序進行全面檢討及推出多項改善措施。

1025. 截至二零一三年七月,康文署就申訴專員提出的 22項改善建議,已推行了當中 11項改善措施,並預計可於二零一四年第一季前推出另外 7項改善措施。上述改善措施推行後,康文署會檢討餘下 4項改善建議,並進行可行性研究及評估有關建議的成本效益。有關各項改善建議的回應詳列於附件。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