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徵式租金短期租約
背景
559. 根據政府政策,未有預定用途或在短期內不會發展的空置未批租土地(即政府土地),可以短期租約方式,批出作臨時用途。若短期租約申請中所述的用途屬非牟利性質,並獲相關決策局或政府部門的政策支持,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便會批出租約而只收取象徵式租金。
當局的回應
560.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全部五項建議,詳情載述如下。 建議 1)
561. 各決策局 部門已掌握其在提供政策支持時,對審批象徵式租金短期租約申請的角色與責任。在適當情況下,租約會載有訂明相關決策局 部門監管責任的條款。地政總署亦於二零一一年向各決策局局長發出便箋,說明他們在象徵式租金短期租約續期時的責任,包括重確立租户的身份、土地用途與及是否繼續給予政策支持;而分區地政處則會提供視察報告,方便他們的工作。
562. 地政總署會加強政府的內部溝通,讓相關決策局/部門就個別短期租約的土地用途給予意見,並就建議的用途的批租安排是否符合其政策目標及作出評。地政總署亦會考慮是否須訂明政策支持須由決策局/部門的首長級職員提出。 建議 2)
563. 分區地政處在處理象徵式租金短期租約的申請或續期時,會向有關決策局 部門發出表格,要求他們在表格中清楚提供他們的決定、考慮的因素、背景資料及支持理據等資料。分區地政處會將有關決策局 部門提供的資料存檔,以便日後就租約進行監管。 建議 3)
564. 按照二零零年十一月發出的部門指引,分區地政處須每三 視察土地一次,並在向相關決策局/部門查詢是否支持該租約續期時,提供視察報告以作為參考。各分區地政處已遵從有關安排。 建議 4)
565. 分區地政處的員工須按照二零一零年十一月發出及日後經更的部門指引處理執行短期租約條款的工作。各分區地政處設有分區檢討會議的機制,由地政專員帶領,定期檢討短期租約各方面的工作。地政總署亦已建立管理短期租約的電腦系統,分區地政處及總部可分別透過定期會議及查核電腦系統紀錄,監察職員視察短期租約土地的日期、以及跟進租户違反租約的情况,以確實執行所的工作。 建議 5)
566. 按上述分區檢討會議的機制,地政總署會定期檢討處理違規租約的進展。此外,地政總署已開展訂立將違規情况規範化的工作程序,並將在短期內推出部門指引。
567. 由於每宗個案有其獨特性,在處理過程中可能遇上不同的問題,以致無法統一完成處理的時限。地政總署希望能按步就班,先推出指引,再按執行指引的經驗,考慮制定合適的服務承諾。 第四部分——就以全面調查方式覆檢個案所提出建議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