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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203 主動調查 未載明

政府當局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違例建築工程所採取的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142 頁

背景

529. 為遏止違例建築工程擴散,政府的政策訂明,屋宇署應優先取締「新的」違例建築工程 (即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新近完成的工程) 。然而,對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新界村屋」) ,屋宇署採納了「在建工程政策」:只會對「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執法行動,當甚至不包括已「實際完工」的工程,即構築物的混凝土架構或建築物的樓梯蓋若已完成,便不在執法行動之列。至於地政總署,則只會對公然違規的個案,例如建築尺過大的新界村屋,優先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530.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展開是項主動調查,審研現行執法策略的成效,以及可以改善之處。

當局的回應

531. 發展局、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正採取行動,進並落實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發展局已就現行的執法政策完成全面檢討,並已制訂一項循序漸進的的策略,有系統地對新界村屋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執法。我們正在籌劃有關執法策略的執行細節。

532. 在新的執法策略,將會以「分類規管、按序處理」的手法,對新界村屋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執法行動。除對新建、「正在施工」及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違例建築工程優先執法外,各部門將同時對違例情況嚴重或對樓宇安全構成較高潛在風險的現存違例建築工程,積極予以取締。此外,屋宇署將會對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違例建築工程引入申報計劃,並透過該計劃蒐集詳細資料,對有關違例建築工程進行詳細風險評估,並考慮違例建築工程的種類和數量、可調派的人力和相關資源等,以制訂適當的行動規模和範圍。

533. 就申訴專員提出的各項建議,當局已經正採取列措施: (a) 按新的執法策略,當局將公佈一個「指定日期」,並對所有在該「指定日期」後進行或建成的違例建築工程予以取締。 同時,屋宇署已擴闊「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的定義,以涵蓋即使主體結構部分已經完成,但仍在裝修或地盤清理階段的工程,以堵截過往執法出現的漏網之魚。這個新定義已於本年四月底生效; (b) 根據新的執法策略,屋宇署負責對新界村屋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執法,而地政總署則負責土地管理,包括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及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採取管制行動。上述安排清晰界定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的權責,可消除部門間不必要的轉介和員工之間的誤解。地政總署採取上述行動,亦不會對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採取執法行動構成任何影響。 為回應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屋宇署會記錄對新界村屋違例建築工程所採取的管制行動,以建立資料庫供參考之用; (c) 對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分類規管、按序處理」的執法策略可簡化工作流程,提升行動的效率和成效。屋宇署和地政總署會繼續對行動進行監察,並在有需要時進一步完善工作程序; (d) 屋宇署已就蒐集環境證據向員工發出指引,當包括向工人、佔用人、業主、鄰居及投訴人蒐集口頭、書面、相片或其他種類的證據,過往的視察及執法紀錄。屋宇署亦會不時檢討新科技的發展,並適時採用有關技術,以協助對違例建築工程執法的蒐證工作; (e) 屋宇署已在本年四月,指示其員工須就更改顧問所作的建議於檔案內記錄有關的理據,並須知會顧問有關的決定及其理據。有關安排不僅有助顧問了解屋宇署的要求,也促進彼此的溝通,特別是當屋宇署人員和顧問就個案持不同意見時,可確保有關事宜得到適當的考慮;以及(f) 當局透過對新界村屋現存的違例建築工程引入申報計劃,蒐集資料以評估有關問題的規模和複雜性,以協助就處理有關問題制訂詳細計劃,而所蒐集的資料也可作為日後評估執法策略成效的基礎。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