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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187 主動調查 未載明

處理轉移及保留車輛登記號碼申請的機制

政府覆文 · 年報2010 · 第 165 頁

背景

574. 申訴專員在處理一宗投訴個案時發現,運輸署處理同時轉移及保留車輛登記號碼申請的機制可能存在漏洞。

575. 車主可向運輸署申請將名下車輛的登記號碼轉移至另一車輛,或將該號碼保留備用最多 12個月。假如申請同時涉及多部車輛和數名車主,則這類所謂「串聯申請」會順序一次過辦理。

576. 假如車主提出獨立申請,並選擇放棄原本的車輛登記號碼,接受由運輸署電腦系統隨機編配的號碼,則須待手續完成及繳費後才會獲告知該號碼,以免他因不喜歡電腦編配的號碼而要求另行編配。 至於「串聯申請」,運輸署在處理過程中亦會以電腦編配一個臨時號碼,但在手續完成後即予取消。該署不會讓申請人知悉臨時號碼,除非他在手續完成前決定接受該臨時號碼。

577. 甲先生和乙女士到運輸署某牌照事務處遞交「串聯申請」。 在完成一連串手續後,他們看到電腦編配的臨時號碼,遂要求放棄原來的號碼,轉而接受該臨時號碼。然而,由於申請手續已完成,運輸署職員拒絕其要求。

578. 他們於是投訴運輸署剝奪他們選擇接受臨時號碼的權利。運輸署遂破例讓他們再次辦理相關手續,屆時若喜歡臨時號碼的話,則可以選擇接受。

當局的回應

579.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牌照事務處櫃位職員不再將該臨時號碼填寫在有關申請表上。如需要查閱臨時號碼,職員會翻查有關電腦記錄;及(b) 已提醒各牌照事務處的職員在處理申請時須公平及謹慎。如有需要,職員應向其上司請示。 16 2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